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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施行!《上海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與你息息相關

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美食2023-01-31

簡介第七條(動態調整機制)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街鎮建立道路停車場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轄區道路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狀況進行動態評估,綜合考慮道路和交通條件、停車需求狀況、路外停車設施供給情況、停車位利用率等因素,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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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施行!《上海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與你息息相關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道路停車場管理,合理利用道路停車資源,有效提升道路停車場執行服務水平,市交通委、市道路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警、發改、財政等部門,聯合印發《上海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圖解和全文詳見↓

圖解

今日起施行!《上海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與你息息相關

上海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

上下滑動檢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和加強本市道路停車場管理工作,合理利用道路停車資源,有效提升道路停車場執行服務水平,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場的設定、收費管理及執行服務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道路停車場是指在道路路內設定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道路運輸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對本市道路停車場的執行服務和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道路停車場的執行服務和收費管理工作,按照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劃設道路停車標誌標線,安裝配套設施裝置,確定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對道路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狀況進行動態評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確定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依法查處道路違法停車行為,協同加強對設定道路停車位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停車場停車行為的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道路停車場收費專案、標準、票據的管理工作。

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推動道路停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章 道路停車場設定

第四條(設定原則)

本市道路停車場的設定實行總量控制,總量控制以各區行政區域為單位實施,並建立道路停車場動態調整機制。

本市外環線以內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定限定允許停放時段的時段性道路停車場:

(一)停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

(二)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中小學、幼兒園和醫院,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三)夜間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商業街區,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四)停車資源嚴重不足區域的人行道範圍內,條件允許且不影響行人正常行走的。

根據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和停車設施供需情況,在重點商業街區、辦公場所等周邊道路,可以設定限定白天單次停放時長的限時長道路停車場。

第五條 (設定方案確定)

各區外環線以內(浦東新區除外)道路停車場的設定方案按照以下流程確定:

(一)根據各區動態調整機制提出的設定建議,由街鎮向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設定需求;

(二)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編制設定方案後,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稽核;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徵詢市道路運輸局意見後,審定各區設定方案,將審定的設定方案書面通知相關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抄送市道路運輸局。

浦東新區全域和其他各區外環線以外道路停車場的設定方案按照以下流程確定:

(一)根據各區動態調整機制提出的設定建議,由街鎮向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設定需求;

(二)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編制設定方案後,同步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備案的設定方案書面通知相關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抄送市道路運輸局。

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文化、體育、商業等大型活動以及住宅小區改造等需要,可以設定臨時道路停車場,並應當在實施前7個工作日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同步明確臨時道路停車場的撤除時間。

臨時道路停車場實施收費管理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安排派員管理,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實施收費管理前3個工作日向市道路運輸局書面報告有關收費管理方案。

第六條(標誌標線劃設)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定的道路停車場設定方案,按照行業相關管理要求,劃設停車位標線和編號,設定道路停車標誌牌,公示停車收費標準和道路停車規則。

道路停車場標誌標線的劃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範,清晰、準確地標註允許車輛停放的車型、時間、位置、收費規定、監督方式、停車規則等服務資訊。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道路停車場標誌標線的巡查和養護,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整改修復;發現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的,依法及時清除。

第七條(動態調整機制)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街鎮建立道路停車場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轄區道路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狀況進行動態評估,綜合考慮道路和交通條件、停車需求狀況、路外停車設施供給情況、停車位利用率等因素,每季度形成有關調整、撤除道路停車場的評估意見和新增道路停車場的設定建議。

根據評估意見和設定建議,由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道路運輸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新增、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場。

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庫)已能滿足停車需求;

(三)道路停車位使用率過低的。

遇到道路養護、整治、拓寬、地下管線排放和改建等需要臨時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場的,由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在道路恢復後應當恢復原道路停車場設定,如恢復後的道路交通情況已不適合恢復原停車場設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整或者撤除。

第八條(調整撤除流程)

各區外環線以內(浦東新區除外)道路停車場的調整、撤除流程如下:

(一)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提出調整、撤除方案後,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稽核;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徵詢市道路運輸局意見後,稽核確定各區調整、撤除方案,並將審定的調整、撤除方案書面通知相關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抄送市道路運輸局;

(三)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定的道路停車場調整、撤除方案,按照行業相關管理要求,及時調整或者清除道路停車場標誌標線及其他停車管理設施。

浦東新區全域和其他各區外環線以外道路停車場的調整、撤除流程如下:

(一)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提出調整、撤除方案後,同步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備案的調整、撤除方案書面通知相關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抄送市道路運輸局;

(三)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定的道路停車場調整、撤除方案,按照行業相關管理要求,及時調整或者清除道路停車場標誌標線及其他停車管理設施。

第三章 智慧道路停車場建設

第九條 (基本要求)

按照城市數字化轉型總體部署,市道路運輸局制定釋出並動態更新本市智慧停車建設實施方案和技術要求,明確本市智慧道路停車場建設要求。

本市收費道路停車場應當按照要求分級建設智慧道路停車場,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和本市智慧停車技術要求的電子收費系統和智慧感知裝置,按照規定的頻次、內容和方式向市級公共停車資訊平臺傳輸資料,透過本市統一的智慧停車移動終端應用軟體開通停車資訊引導、自動計費支付、便捷獲取電子票據等公共服務功能,推行無人值守、電子繳費的智慧收費管理模式。

第十條 (建設機制)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轄區智慧道路停車場建設專案,利用財政資金申報立項建設。

鼓勵和支援社會資金和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建設智慧道路停車場。

第十一條(共建共享)

鼓勵各區結合“一網統管”、道路交通管理等系統平臺建設協同推進智慧道路停車場建設。

市交通委、市道路運輸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託大資料資源平臺,依法共享有關機動車超時長、超時段停放資訊等智慧道路停車場執行資訊和機動車輛及其駕駛員的登記資訊等公共資料,並加強資料分類分級保護,依法履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第四章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確定和監督

第十二條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確定)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採購管理相關規定,委託符合要求的單位作為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具體開展道路停車場執行管理和收費服務。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得將受委託事項轉委託其他單位實施。

為提高道路停車場服務質量,實施相對統一管理,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以兩至三家為宜,不得委託行政機關依法公佈的嚴重失信主體作為道路停車場管理者。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確定的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簽署統一格式的《道路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並及時向市道路運輸局書面報告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確定情況以及相關協議文字。

第十三條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要求)

受委託的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受委託工作量相匹配數量的道路停車管理員,道路停車管理員的年齡、身體狀況和知識技能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勞動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崗位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工作規範)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道路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的要求,委派道路停車管理員,並監督道路停車管理員規範開展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二)按照規定徵收和解繳道路停車費;

(三)執行道路停車場設定及調整方案;

(四)巡查道路停車場標誌標線以及其他收費管理服務設施裝置,按照要求協同做好相關設施裝置的維護;

(五)按照規定報送道路停車場統計資料和資料;

(六)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投訴事項,整改糾正違規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七)貫徹執行停車管理各項規定,全面履行《道路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各項內容和要求。

第十五條 (對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激勵和監督)

市道路運輸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市公共停車行業質量信譽考核相關規定,每年評定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質量信譽等級,相應落實差別化獎勵或者監管措施。

對於質量信譽考核評定為優秀的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可以依法依規給予優先享受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停車事項的政策扶持,列為市交通委、市道路運輸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停車事項的表彰獎勵、政府採購、政府投資專案招標等活動的優先選擇物件。

對於質量信譽考核評定為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道路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約定並觸發協議解除條件的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相關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其解除委託管理協議。

第五章 道路停車場收費管理

第十六條(收費性質和收支管理)

在本市依法設定的道路停車場內停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

道路停車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執收並全額上繳國庫,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

道路停車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採取按時長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具體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道路運輸局按照區域和時段差別化的原則予以核定。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市級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執收道路停車費,不得擅自調整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

第十八條 (付費方式和票據管理)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可以採用預收費或者後收費模式,機動車駕駛員可以透過電子支付方式支付道路停車費。採用現金支付時,執收部門收款後應當於當日按照《上海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的規定彙總繳入國庫。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電子票據。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照規定提供財政電子票據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十九條 (欠費催繳和信用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支付道路停車費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流程,及時向機動車駕駛員催繳欠費並提供限時補繳服務。

機動車駕駛員累計欠費次數或者金額達到規定數量並經催繳仍未按照要求補繳的,依法作為失信資訊列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目錄,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流程採集後,透過市級公共停車資訊平臺統一向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歸集。有關道路停車費失信資訊的具體歸集程式、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市道路運輸局在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指導下制定公佈。

第六章 服務規範和停車規則

第二十條 (道路停車服務規範)

道路停車管理員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經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行業培訓考核合格,獲得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監製的上崗證;

(二)規範著裝,儀表整潔,持證上崗,禮貌服務;

(三)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規範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四)執行道路停車收費規定,向機動車駕駛員準確告知停車付費要求以及財政電子票據的下載渠道;

(五)規範使用道路停車收費裝置及其他管理服務裝置;

(六)對道路停車場標誌標線、設施裝置加強巡查,發現損壞、故障等異常情況的,及時報修;

(七)勸阻和制止違反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的行為,對於不聽勸阻的,及時記錄有關資訊並向負責監管的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停車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車輛“先到先停”的原則,在道路車位線內沿道路順向有序停放車輛,單輛車不得佔用多個車位停放;

(二)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三)按照道路停車標誌牌公示的收費標準及計費辦法足額支付停車費;

(四)不得損壞道路停車標誌標線以及其他設施裝置;

(五)在限時長停車的道路停車場不得超時長停車;

(六)在限時段停車的道路停車場不得超時段停車;

(七)停放好車輛離開時,應當關閉車輛電源,關鎖車輛門窗,隨身帶走貴重物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未遵守相關服務規範,不按照規定將停車資訊納入全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以及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資料的,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機動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以及實施其他違反停車管理的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機動車駕駛員在限時段道路停車場超過允許停放時段,以及在限時長道路停車場超過規定停車時長停放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擅自設定道路停車位的,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指引性條款)

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4日止。

今日起施行!《上海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與你息息相關

編輯:吳百欣

資料:上海交通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官網

*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楊浦官方微信

上觀號作者:上海楊浦

Tags:道路停車場停車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