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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 誰擔責

由 青白江法院 發表于 美食2023-01-25

簡介其在高壓線路下方經營釣魚場,未對消費者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也未進行安全提醒,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釣魚高壓線電死人誰賠償

中國法院網訊

(何霖昌 李清連)近日,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釣魚引發的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1年4月,王某與修某相約前往某魚塘釣魚,由修某繳納釣魚費150元。晚上19時許,王某準備收魚竿時,魚竿觸碰到釣魚點上方高壓線,導致王某觸電身亡。王某的家屬遂將魚塘經營者曾某、高壓路線所有者某公司、供電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該魚塘由曾某經營,其未辦理營業執照。魚塘上方架設的高壓線高度為5。7米,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王某事發當天使用魚竿長度為6。27米,案涉線路未設立安全提醒標誌和標明保護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案涉高壓線路所有權人和經營者系某公司,供電公司不是高壓線路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曾某是魚塘的經營者,且無照經營。其在高壓線路下方經營釣魚場,未對消費者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也未進行安全提醒,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再次,某公司在經營該高壓線路期間,作為案涉高壓線路的所有權人和經營者,從事高壓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未能舉證證明王某死亡的損害後果是王某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同時,未承擔定期巡查、維護保養,樹立安全提醒標誌等法定義務,存在監管過失。故某公司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的高度危險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高壓線路下垂釣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王某所使用的釣竿超過6米,超過案涉高壓線路規範最低垂弧高度,進一步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危險。因此,王某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可以依法減輕某公司的侵權責任。

綜上分析,法院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並結合責任承擔原則,由某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魚塘經營者曾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

Tags:王某高壓承擔責任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