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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佈一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涉非法新增“瘦肉精”等案件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美食2023-01-14

簡介案件二北京市豪倫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廣浩食品加工廠生產不合格食品案2022年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市豪倫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廣浩食品加工廠生產的布丁蛋糕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

瘦肉裡面含有什麼

北京永盛鮮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銷售非法新增“瘦肉精”牛肉,被舉報至豐臺區市場監管局,經委託相關檢測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牛肉進行抽檢發現,其中克倫特羅專案不符合相關要求,被豐臺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56。81元、沒收牛肉(備樣)2。86公斤的行政處罰。

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持續深入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為進一步維護首都食品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安全領域,集中力量“鐵拳”出擊,查辦了一批食品非法新增、加工生產不合格食品、非法新增“瘦肉精”等典型案件。

案件一

北京羲和小館餐飲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2022年9月26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羲和小館餐飲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5。8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1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系統對當事人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檢驗報告》顯示:2022年6月28日在北京羲和小館餐飲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抽檢的河鱸魚經中檢科(北京)測試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恩諾沙星專案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專案:恩諾沙星μg/kg,檢驗指標≦100,實測值247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2022年6月28日當事人從北京某公司採購2。3kg河鱸魚,購進單價為46元/kg,購入金額為105。8元。當事人行為構成採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行為,貨值金額為105。8元,違法所得105。8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件二

北京市豪倫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廣浩食品加工廠生產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市豪倫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廣浩食品加工廠生產的布丁蛋糕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5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18日,執法人員接到關於北京市豪倫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廣浩食品加工廠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案件線索。經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檢查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布丁蛋糕菌落總數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麵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生產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件三

北京永盛鮮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銷售非法新增“瘦肉精”牛肉案

2022年7月11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永盛鮮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銷售非法新增“瘦肉精”牛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56。81元、沒收牛肉(備樣)2。86公斤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當事人銷售的肉製品口感不好,要求商家退款並賠償。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實,並委託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對當事人銷售的牛肉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克倫特羅專案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新增劑名單(第四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構成銷售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用農產品案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3月30日以單價68元/公斤的價格從某市場購進牛肉23。94公斤,共計金額:1627。92元,並以79。6元/公斤的價格銷售上述牛肉19。85公斤,以89。6元/公斤的價格銷售上述牛肉1。232公斤,剩餘備樣重量2。86公斤,違法所得共計256。81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件四

北京洪林木果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農殘超標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2年11月2日,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洪林木果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物質含量超標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91。6元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執法人員接到關於北京洪林木果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案件線索。經查,2022年6月27日,當事人從某市場購入鯉魚14。5斤,芹菜40斤。上述鯉魚及芹菜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檢驗,地西泮及毒死蜱專案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銷售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又查,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導致問題農產品無法得到有效追溯。上述涉案貨值金額共計291。6元,違法所得共計291。6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件五

北京禹忠堂中醫院銷售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等違法行為案

2022年9月20日,北京市延慶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禹忠堂中醫院銷售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等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980元、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6日,執法人員收到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稱該局轄區某公司生產的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禹忠堂複合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銷往北京禹忠堂中醫院。

經查,當事人未辦理並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其於上述公司訂購了50盒禹忠堂複合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未能提供相關票據,其提供的合格《檢驗報告》中樣品的生產日期/批號與涉案食品批次不符,且當事人未按要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未儲存相關憑證。經進一步調查核實,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涉案食品標籤的配料表中標示的杜仲實際成分為杜仲葉,構成銷售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訂購了50盒上述食品,銷售了20盒,違法所得共計398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北京市延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李立軍

Tags:食品2022當事人監管局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