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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獲得匯票利益時能否以基礎法律關係起訴前手?

由 融資線 發表于 美食2023-01-06

簡介五是出賣人為背書人時對後手業已清償,票據已經退回到原告手中,出賣人未曾透過背書轉讓取得利益,若在出賣人起訴前手支付票據對應款項時,還有較大可能從第三方處獲得票據對應利益的話,則法院一般會判決駁回出賣人的訴訟請求

商業匯票如何退回前手

無法獲得匯票利益時能否以基礎法律關係起訴前手?我國相關法律並未禁止涉及票據糾紛時必須以《票據法》維護自身權益,故涉及票據糾紛時可依《票據法》相關法律維護權益,亦可依基礎法律關係維護權益。

無法獲得匯票利益時能否以基礎法律關係起訴前手?

當事人作為債權人有權根據合同債權請求權或票據請求權選擇請求權基礎。因此對於無法實現匯票利益的,可依基礎法律關係起訴前手。

若依據買賣合同起訴前手,需證明和注意以下七點:

一是證明合同合法有效;

二是證明出賣人已經履行合同相關義務,注意前手支付匯票不能直接證明出賣人已經履行發貨義務;

三是證明票據利益無法實現,比如律師函、公證書、承兌人的拒付證明、後手的拒付證明和有關公告等其他證據。但是對票據利益無法實現的證據的證明標準如何把控,相對來說,以目前無法實現且未來難以實現的證明標準來把控證據,更貼近實踐,也符合公平原則,現實中絕大多數法院也據此裁判;

四是證明出賣人未重複獲利,不支援出賣人在可能透過票據或已經透過票據取得對應利益,同時又以基礎法律關係向前手主張;

五是出賣人為背書人時對後手業已清償,票據已經退回到原告手中,出賣人未曾透過背書轉讓取得利益,若在出賣人起訴前手支付票據對應款項時,還有較大可能從第三方處獲得票據對應利益的話,則法院一般會判決駁回出賣人的訴訟請求;

六是注意保護前手的權益,出賣人在獲得票據對應款項後應放棄票據權利,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應保護前手的權益。

七是關於違約金和利息的計算。可以匯票到期日、對後手清償日、告知前手並提示付款日、起訴之日來計算,相對來說以出賣人未獲票據利益告知前手提示付款時起算比較合理。

透過基礎法律關係起訴,爭議的一個焦點系前手依據買賣合同背書轉讓匯票後付款義務是否已履行完畢?匯票不等同於貨幣。依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承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由此可見,匯票的本質是期限債權,是一種支付工具和結算工具;票面金額只是載明債權的數額,付款條件成就時,委託付款人可能付款也可能拒絕付款,完全依託委託付款人的信用;持票人是否能實際取得票面金額存在不確定性,本身不能等同於貨幣。在某些情況下極有可能成為永遠無法獲得相應利益的承兌匯票。因此,背書轉讓匯票並不必然等於前手已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付款義務。實務中透過基礎法律關係起訴,並不必然勝訴。

(以上內容來源於:快貼寶-銀行快貼平臺)

Tags:前手票據出賣匯票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