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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迴流不應成為認定虛開發票的“鐵證”

由 趙琳談稅 發表于 娛樂2021-06-08

簡介不幸的是,有的辦案機關過於機械地理解資金迴流,導致一旦存在與交易款項支付方向相反的資金往來,就認為是資金迴流,不顧案件事實情況和當事人的辯解,讓當事人有理講不清、有苦說不出

迴流票什麼意思

資金迴流不應成為認定虛開發票的“鐵證”

資金迴流不應成為認定虛開發票的“鐵證”

稅務機關以及公檢法在認定偷逃稅、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問題時非常依賴是否存在“資金迴流”。

常有當事人因為與開票方(或開票方的相關主體)之間存在其他資金往來,被認為存在“資金迴流”,進而被扣上“虛開”的帽子;也有的當事人虛開發票後,因為被發現資金迴流的證據被稅務機關或者公檢法緊抓不放。

可以說,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資金迴流”是認定虛開的標準,但實踐中審查是否存在資金迴流卻成為稅務機關和公檢法辦案的殺手鐧。

一、資金迴流緣何被廣泛

為什麼資金迴流會在認定偷逃稅、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時成為重要考察因素呢?原因有三。

1、虛開等案件中大多存在資金迴流

為了掩蓋虛開的跡象,在虛開發票時往往要虛構交易,在表面上造成存在實際業務實開發票的假象。虛構交易合同、虛構貨物流轉、虛構貨款支付等等都是製造交易假象時常用的手法。

通常,虛構交易合同和貨物流轉只需要製作書面檔案,而虛構貨款支付卻需要真金白銀地透過銀行賬戶向“交易對方”支付資金(承兌匯票等特殊交易模式除外),才能留下銀行交易記錄。當然,既然是虛構交易,這筆資金自然不是真的支付給“交易對方”。所以,資金達到“交易對方”賬戶後,需要透過個人賬戶等相對比較隱蔽的方式返還給資金支付方。

這個返還資金的過程就是通常說的“資金迴流”。

為了製造虛假的交易資金支付,返還資金幾乎成了必不可少的環節。所以,在虛開案件大多存在資金迴流。這也導致資金迴流成為構成虛開的重大疑點。

2、資金迴流情況取證容易

有時,查處虛開案件在取證時面臨重重困難。常見的障礙比如:上、下游交易方無法聯絡、貨物交易完成後難以查證當時貨物的具體情況、交易合同等資料齊全等等。與這些證據難以查證不同,資金流向的銀行往來記錄更加穩定,並且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可依職權直接從銀行調取,方便獲得。

資金流向證據穩定和容易獲取的特點使辦案機關樂於以此作為證據定案。

3、資金迴流證據的證明力強

在法律上,不用型別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不同。

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證據屬於言詞證據,因穩定性差等原因證明力相對薄弱。合同、貨物轉移證明等證據雖然是書面證據,但大多是涉案的相關主體出具,更可能具有傾向性而不符合客觀實際,證明力次之。資金迴流的證據不光是書面證據,更是由銀行等第三方提供,更加客觀可靠。

所以,從證明效力上看,資金迴流證據的證明力更強。這就意味著,即便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合同等證據可能與資金迴流證據矛盾,但資金迴流證據更可能在審判時被法庭認可。這也使得資金迴流證據在認定構成虛開時更加有效。

二、辦案機關認定資金迴流時的兩個錯誤傾向

什麼是虛開發票中的資金迴流,法律檔案沒有作出書面解釋。但在司法實踐中,資金迴流的卻被作為認定虛開的證據卻被廣泛運用。

例如,法院判決書中的下列表述:

2012年3月19日,A公司向B司轉賬1,908,751元;次日,B公司向A公司開具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908,751元。現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有資金迴流,與同案犯鄭XX、被告人張XX的供述相互印證,故公訴機關未指控。

被告人夏XX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透過其控制的多個他人銀行帳戶進行資金迴流轉帳操作(走帳),資金完成閉合迴圈。

被告人張XX、同案關係人吳XX還一致供述其相互之間的資金往來中,有資金迴流的情況就是用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上述供述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常操作流程。

C公司與D公司之間資金流動情況:開票時間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25日,資金流動時間2014年7月22日-2014年8月13日,形成資金迴流數額2,096,600元,稅額304,634。1元。

資金迴流被辦案機關在認定虛開時作為重點審查情有可原。不幸的是,有的辦案機關過於機械地理解資金迴流,導致一旦存在與交易款項支付方向相反的資金往來,就認為是資金迴流,不顧案件事實情況和當事人的辯解,讓當事人有理講不清、有苦說不出。

從我接觸的案件看,辦案機關在對待資金迴流時存在兩種錯誤傾向:

第一,寬泛定性資金迴流。一旦發現有與交易資金支付方向相反的資金往來,就定性為資金迴流;

第二,擴大資金迴流的法律後果。一旦存在資金迴流,就定性為虛開。

三、定性資金迴流:為了返還虛假支付貨款的資金往來,才能稱為資金迴流

辦案機關往往比較強勢,一旦辦案機關對資金迴流的機械化理解,擴大資金迴流的範圍,常常讓當事人無力辯駁。一旦認定虛開對當事人和企業造成重大打擊。

事實上,很多資金往來不應當被簡單定義為資金迴流。比如,長期進行貿易往來的企業之間也會由於退貨、違約等情況存在逆向的資金支付。再比如,也有公司委託個人事先支付定金,再由交易的企業支付貨款同時返還個人定金等等情況。還比如,在貿易鏈條中,公司從下游企業收取貨款,向上遊企業支付貨款,事後發現上下游企業實際受同一控制,實踐中也有辦案機關傾向於認為屬於資金迴流等等情況。

在定性資金迴流時,應當回溯到虛開中存在資金迴流的原因:因為存在虛假交易,才產生資金迴流。

應當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事實,判斷資金反向支付是不是為了返還虛假交易中支付的貨款,來判斷是否可以定性為資金迴流。而不能先不顧其他證據、事實,簡單粗暴地將資金反向支付直接定性為資金迴流,得出存在虛假交易的結論,再將這一結論用於否定其他證據、事實。

四、存在資金迴流的後果:僅僅說明可能存在虛假交易,不必然構成虛開

涉嫌虛開的案件中,之所以存在資金迴流,是由於虛構了交易。從這個邏輯上說,即便資金迴流被查實,那麼,存在資金迴流只能作為認定虛假交易的證據之一。事實上,查證存在資金迴流,目的也僅應限於查證案件中不存在真實的交易。

在資金迴流引發的法律後果上,一來判斷是否不存在真實交易,不能單憑資金迴流證據,而是要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綜合認定;二來即便查實有資金迴流且不存在真實交易,也應當繼續考察是否符合構成虛開的其他特徵,才能判斷是否構成虛開。

資金迴流不應成為認定虛開發票的“鐵證”

實踐中,有存在資金反向支付,但不定性為資金迴流的案例。

例如,E醫藥企業涉嫌虛開發票案件中,辦案機關向法院提交了反向資金支付的銀行往來記錄。法院經審查認為,僅憑銀行資金往來證明無法證明有關款項是否屬於資金迴流性質。最終,法院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未認可這些款項支付屬於資金迴流。

實踐中,也有雖然存在資金迴流但最終並沒有被定性虛開的案例。

例如,F公司為了融資而虛增銷售,因而產生了大量增值稅銷項稅額。為了不繳納虛增交易的增值稅,又虛增成本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E公司雖然在虛增銷售和虛增成本時都發生了資金迴流,但法院認定由於E公司主觀上沒有偷逃增值稅的故意,客觀上其行為也不會造成國家增值稅損失的後果,因此判決E公司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實踐中,商事交易的模式多種多樣,每個交易中又都可能出現特殊情況,也常有各種不同形式的資金往來。雖然在大量虛開案件中,辦案機關憑藉資金迴流開啟案件的突破口,資金迴流也確實廣泛存在於虛開案件中。但仍必須要警惕擴大資金迴流定性範圍、擴大資金迴流法律後果等錯誤傾向造成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出現,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一旦遇到資金往來不當被定性為資金迴流,或因存在資金迴流不當被定性為虛開的情況。建議當事人要保持冷靜、盡力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以便於向辦案機關說明情況。如果與辦案機關的溝通難以取得進展或者案件已經進入刑事程式,要儘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免貽誤時機。

Tags:迴流資金虛開證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