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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財物後燒燬的該定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由 李亞普律師 發表于 娛樂2021-12-11

簡介對於行為人不以毀壞為目的實際控制了他人財物的,一般均可以認定其具有利用和處分財物的目的,符合職務侵佔、貪汙或盜竊、詐騙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以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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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財物後燒燬的該定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今天看了天津法院的一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判決。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誠從事個體客運業務有一輛中巴汽車車主。李煥強為李誠的客車司機。後李誠表示不再僱傭李煥強,李煥強對此心懷不滿,蓄意伺機報復李誠。2004年11月24日晚,李煥強來到位於紅橋區丁字沽一號路福源樓附近的公安紅橋分局下屬停車場,趁工作人員不備,持未歸還的汽車鑰匙,將李誠存放於此的中巴車開走。次日20時許,李煥強駕駛該車行駛至河東區紅星路向陽樓57號樓附近時與路邊的電線杆相撞,導致車輛受損。李煥強將該客車丟棄於河東區晨陽道天池裡一號樓附近,隨後逃逸。公安機關經偵查,於2004年12月1日將該車找回,當時車內“廈華”牌車載電視及多碟VCD機各一臺已經丟失。經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該車輛損壞價值為人民幣12433元,被盜車載電視及VCD機價值為人民幣2250元。2005年2月15日,李煥強被抓獲歸案。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最終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李煥強有期徒刑二年。

那麼,為什麼法院認定李煥強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呢?

1、

李煥強主觀上有盜竊的故意。

李誠的車輛停放在停車場,李煥強在沒有經過李誠和停車場工作人員同意的情況下將車輛偷偷開走,其客觀上實施的是竊取他人汽車的行為,主觀上的盜竊故意也是存在的。

2、

李煥強不構成盜竊罪是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但對於盜竊來說,除了客觀上的盜竊行為與主觀上的盜竊故意以外,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其行為仍然不能構成盜竊罪。

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不僅表現為行為人對他人財物在物理意義上的實際控制,通常也表現為行為人遵從財物的本來用途進行利用和處分,以實現財物的價值或取得相應的利益。所謂本來用途就是財物自身具有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不僅包括經濟價值,還包括審美等其他價值。比如行為人非法取得了他人的一件具有很高經濟價值的古董,放置於家中或將其變賣,均體現了其對該古董的價值的利用或處分,均屬於遵從其本來用途利用和處分,如果其具有永久性地將該古董佔為已有的目的,即可以認定其屬於非法佔有。一般而言,非法佔有人不會無故將佔有的財物輕易譭棄。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毀損或毀壞為目的而實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毀壞公私財物罪構成要件的,無論其是否已實施了毀壞行為,都應以非法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處罰;對於行為人不以毀壞為目的實際控制了他人財物的,一般均可以認定其具有利用和處分財物的目的,符合職務侵佔、貪汙或盜竊、詐騙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以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故

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定罪處罰。從該規定,也可以看出,偷開機動車也屬於秘密竊取的行為,沒有認定盜竊罪就是因為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Tags:李煥強李誠非法佔有財物罪毀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