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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專家論證的新方案施工能否調整價款

由 造價人兒 發表于 娛樂2021-10-21

簡介第二,對於巨城公司來說,作為一傢俱有相應施工資質並長期從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的建築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已經知曉本工程有超過5米的基坑工程,卻不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基坑圍護的設計圖紙和設計方案,僅憑經驗報價,還約定了固定總價,足見巨城公司對因基坑

施工方案用蓋章嗎

問:廠房由於工期壓縮,時間緊,8.96m層屬於高大模板支撐體系,以及23.5m層屬於超荷載模板支撐體系,並且有專家論證方案,方案規定支撐體系必須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導致我單位模板、方木、架杆、卡扣等週轉性材料無法週轉使用,均為一次性投入使用。模板等材料一次攤銷應如何計算?(合同規定是定額),攤銷係數如何確定?專家論證的高大模板費用如何取費用?超荷載模板支撐體系,架杆加密,鋪設工字鋼等。

答:這個案子中的施工方案很複雜,施工單位原打算週轉使用的材料都不能週轉而只能一次性投入使用,這就讓施工單位的成本一下提高了很多。計算攤銷和確定攤銷係數暫且不提,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需要專家論證的確認,由施工單位來做專項方案。

《施工合同(示範文字)》6。1。3關於特別安全生產事項部分規定,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一般在投標過程中,投標人應該考慮到工程是否屬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於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專項方案,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投標報價,投標人的報價與方案的內容一定是相匹配的。但如果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過專家論證形成新的方案,專項方案改變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措施專案費的專案特徵,是否需要重新計價?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檔案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在招標檔案中建設單位應該在清單中列明,專案是否屬於重大危險工程。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關於措施專案的部分規定,措施專案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規定編制;措施專案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6。2。3規定,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專案中的單價專案,應根據招標檔案和招標工程量清單專案中的特徵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基礎是單價專案,單價專案又是根據招標檔案和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特徵描述來確定的綜合單價。所以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招標人應該在專案特徵列明專案是否屬於危大工程,投標人再按照專案特徵描述來報價。如果因為專案特徵描述不清導致投標人報價有誤,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的話,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施工單位發現需要進行專家論證,論證後產生的方案與最初甲方給定的專案特徵不相符,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方案的內容進行施工,對於實際產生的變更,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9。3。2規定,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專案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專案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專案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專案費: 2。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專案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專案,按本規範第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也就是說,施工方案改變導致的措施專案發生變化,合同價款也應該依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

(2019)浙04民終2937號【支援的判決】判決中寫到,一審認為,永仁公司、巨城公司雙方均有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對於永仁公司來說,其作為建設單位,在委託浙江恆欣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設計1#車間裝置基礎結構圖紙時,應該已經知道本工程基坑深度超過5米,卻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要求委託設計單位設計基坑圍護施工圖紙,並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使巨城公司在預算報價時缺少必需的基坑圍護設計圖紙及可以核對工程量的分部分項清單,永仁公司的這一責任對巨城公司報價時偏差如此之大這一後果負有一定的責任。

第二,對於巨城公司來說,作為一傢俱有相應施工資質並長期從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的建築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已經知曉本工程有超過5米的基坑工程,卻不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基坑圍護的設計圖紙和設計方案,僅憑經驗報價,還約定了固定總價,足見巨城公司對因基坑費用缺少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進行報價可能導致的風險是漠視的,其在合同中預算報價的基坑費用與實際施工所需價款相差如此巨大,確實有失專業水準,對此造成的後果應自負主要責任。這個判決對於清單缺項的部分,如果後期發現屬於重大危險工程,需要專家論證得出新的專項方案進行施工的,發包人應該承擔相應的價款調整責任。因為甲方沒有在專案特徵描述中說明屬於重大危險工程的情況,顯然承包人也沒有報價時的注意義務。

(2019)蘇08民終648號【支援的判決】判決中寫到,本案中原審原、被告雙方對涉案工程款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涉案工程腳手架使用費的確定。首先,關於腳手架工程變更的責任,原審原告淮建公司稱原審被告淮安市氣象局在招標時未能編制腳手架工程量清單,致使原審原告在投標時未能認識到涉案工程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原審被告辯稱,腳手架使用費屬於措施費,原審被告在招標時無需編制腳手架工程量清單,原審原告應根據圖紙確定腳手架的搭設,故本案中增加的腳手架使用費是原審原告的投標失誤。

江蘇省建設廳蘇建招【2002】23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及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招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透過的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劃分、計量單位等編制工程量清單,並將其提供給投標人,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依據”。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審被告在招標時未能製作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招標時為原審原告腳手架施工方案的確定提供了足夠、準確的資訊,故一審法院對原審被告該答辯意見不予支援。其次,關於涉案腳手架工程是否屬於工程變更,原審原告稱經過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的認可進行了涉案腳手架工程的變更,原審被告辯稱該案腳手架施工方案的調整不屬於工程變更。

經審理查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八項第一條關於工程變更約定:“……若需變更改變施工方案,必須徵得監理工程師批准,並報設計單位和發包人簽字蓋章方可生效……”,原審原告提供的《淮安新一代天氣雷達塔樓腳手架工程方案論證意見書》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同意,《腳手架平面佈置圖》及《腳手架正立面圖》由監理單位、審計單位、建設單位簽字認可,《現場簽證稽核表》由監理單位稽核認可,故涉案腳手架施工方案的調整屬於工程變更,且原審被告作為建設單位認可了這一變更。這個案子關於腳手架的費用,法院的觀點是認為,腳手架施工方案的調整屬於工程變更的範圍,既然屬於變更就應該走變更估價程式。

(2017)皖05民終1164號【不支援的判決】中寫到,案涉工程經工程造價鑑定為可確認部分造價為82212473。19元,該部分包括1-3#成品庫腳手架專項方案1003902。51元。因雙方在合同中對措施費的約定為“承包人綜合考慮措施費用自行報價,投標人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措施專案(詳見招標人提供的措施專案報價單)進行措施費的報價,並可以結合本工程特點、現場條件、企業自身情況在招標人提供的措施專案清單的基礎上增加措施專案並報價。由於工程量變更造成措施費增減的,按馬造《2008》6號文規定對投標價格中的措施費進行相應調整。”且雙方又約定“措施費按投標報價不做調整”。同濟公司作為國家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具有豐富的建築施工檢驗,其在案涉工程投標時應結合本工程特點、現場條件、企業自身情況在招標人提供的措施專案清單的基礎上增加措施專案並報價,其一旦提出報價並被招標人接受後,在案涉工程量並未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應受到雙方約定的“措施費按投標報價不做調整”的約束。

安徽永涵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在合同明確約定“措施費按投標報價不做調整”的情況下,仍將屬於措施費用範圍內的1-3#成品庫腳手架專項方案1003902。51元計入工程價款內,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部分費用1003902。51元不應再計入案涉工程價款內,應予以扣除。這個案子因為已經在合同中明確了措施專案費包乾,且要求承包人自行考慮措施專案費報價。承包人應該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復核,所以法院也是依據當事人之間的明確約定作出了相應判決。

以上不同觀點的法院判決在類似的問題的判斷中可以作為借鑑參考,之後也可以考慮專門針對專家論證方案的效力問題進行探討。如果按照專家論證後的方案施工,顯然是在實際施工中改變了原來的投標清單,是應該重新計價的。判斷這類問題的原則,還是應該遵守《清單計價規範》中關於投標報價的規定,總價專案可以考慮招標人的施工方案,但單價專案的報價則主要依據的是甲方給定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專案特徵。所以如果招標人沒有在清單中描述清楚,履行過程中經過專家論證改變了原來的專案特徵,無論按照專案特徵不符還是設計變更,都應該相應地調整合同價格。

好啦,以上就是今天的案例分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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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工程清單腳手架專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