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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獲刑15年!呼和浩特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藝術2023-02-06

簡介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多次實施隨意毆打、攔截、辱罵、恐嚇、驅趕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

呼和浩特案件錯判賠了多少錢

9月2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馬某某、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該案由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由刑事審判庭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於 8月29日召開庭前會議,並於 9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該案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某糾集、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員組成惡勢力團伙,以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在一定轄區及房地產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糾集他人多次實施隨意毆打、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多次實施隨意毆打、攔截、辱罵、恐嚇、驅趕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其他9名團伙成員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中王某某、李某某繫累犯,應從重處罰;馬某某、王某某等5人,均屬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王某某、張某某自首,應對其二人從輕處罰;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到案後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對上述7名被告人從輕處罰。

新城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將涉案轎車發還被害人,沒收其個人賬戶及公司名下資產,其他查封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退還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期5年至10月不等,並處罰金。

內容來源:北方新報正北方網記者 鄭慧英

原標題:《最高獲刑15年!呼和浩特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Tags:某某被告人被害人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