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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興縣一會計挪用454萬公款炒股 潛逃20年後獲刑

由 紅網 發表于 藝術2023-01-20

簡介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某在永興縣財政局國債服務部臨時負責人兼任會計期間(負責國債服務部的全盤工作),利用發行、銷售國債券的職務便利,採取特種轉賬、特約匯票、現金支票和取現的方式挪用公款454萬元用於個人炒股

挪用公款4萬5千判多少年

永興縣一會計挪用454萬公款炒股 潛逃20年後獲刑

圖為庭審現場。

紅網時刻6月13日訊

(記者 鄭濤 實習生 胡豔 通訊員何倫波 )6月13日,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案在永興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該案由永興法院院長李小貴主審,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福江出庭支援公訴。郴州市、永興縣兩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永興縣人大、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財政區域性分黨員、幹部代表,媒體記者及尹某親屬共計100餘人旁聽了庭審。同時該案在中國庭審直播網進行同步網路直播。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某在永興縣財政局國債服務部臨時負責人兼任會計期間(負責國債服務部的全盤工作),利用發行、銷售國債券的職務便利,採取特種轉賬、特約匯票、現金支票和取現的方式挪用公款454萬元用於個人炒股。其中,1997年5月中旬,被告人尹某將股票賣出後,上交郴州市國債服務部200萬元。1998年10月底,因股票出現鉅額虧損,被告人尹某潛逃至廣西、越南、廣州、深圳、昆明等地,後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聯盟派出所抓獲歸案。

永興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盈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予以懲處。到案後,被告人尹某雖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予從輕處罰,但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尚有254萬元未歸還,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社會影響惡劣,且潛逃二十餘年,不自動歸案,無悔罪之意,對其應罰當其罪。永興縣財政局原國債服務部臨時負責人尹某因挪用公款454萬元用於個人炒股,被永興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依法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54萬元上繳國庫。遂依法當庭宣判:被告人尹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依法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54萬元上繳國庫。

Tags:尹某永興縣挪用公款被告人服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