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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房|小區外立面脫落砸中行人,究竟是誰的責任?
由 紅網 發表于 藝術2023-02-03
簡介《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區外牆脫落砸到人責任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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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編撰過程歷經幾代人,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7編正文,以及附則,共1260條,涉及每個人從孕育到死亡的所有方面權益,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與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不同,民法典則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民事活動,大至合同簽訂,小至繳納物業費,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作為法治社會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編纂可謂牽動各方神經。
那麼,首部《民法典》將如何改變我們的生活?
今天,紅網樓市TV《法眼看房》欄目邀請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的楊志偉律師來為大家答疑解惑,普及相關法律知識,今日分享的主題是:小區外立面脫落,究竟是誰的責任?
【真實案例】
2021年3月22日晚7時許,上海市黃浦區西凌新村小區一棟高樓的外立面突然脫落,一名路過女子被砸中不幸身亡,事發後,大樓周邊已被封鎖。
【法律規定】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14條規定和行業慣例,住宅小區的建築工程外立面保修時間一般是竣工驗收後兩年內。要解決外立面該由誰來維修這個問題,需要先搞清楚責任主體是誰。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同時根據
《民法典》第273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住宅樓外立面屬於整棟樓的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須共同承擔維護牆體的義務。
【律師建議】
外立面脫落問題,就像一個隨時會爆炸的“炸彈”,一旦砸傷人,後果不堪設想。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在保修期外的,因住宅小區房屋外立面屬於共用部位,歸業主共有,若造成他人損害的,業主若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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