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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掙大錢?虛擬貨幣≠法定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藝術2023-01-29

簡介本案中,小吳將款項交付給小王購買虛擬貨幣,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小吳自行承擔

花場的工資受法律保護嗎

本網訊 (高俊)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虛擬貨幣”應運而生,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可若是投資虛擬貨幣賠了錢,這損失該怎麼算呢?近日,連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購買虛擬貨幣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5月,小吳與小王在網上認識,小吳向小王在線上購買虛擬貨幣。2021年8月,小王聲稱微信限額,小吳依據小王在微信上的指示將購幣款20萬元支付於小王好友小李的微信上,小吳按要求分兩次(5萬、15萬)轉出共20萬。誰知小王收款後,聲稱其賬戶被警方凍結,無法交付小吳所購虛擬貨幣。小王於2021年9月25日返還小吳10萬元。此後,小吳多次要求小王返還剩餘的10萬元,小王以暫時沒錢為由數次拖延。小吳經催討餘款無果,便向連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償還尚欠的10萬元。

連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2017年9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案中,小吳將款項交付給小王購買虛擬貨幣,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小吳自行承擔。故對小吳要求小王返還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法官提醒

,網路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或交易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因此,建議廣大投資者、消費者要加強對虛擬貨幣的認識,在投資交易過程中保持清醒理智,遠離虛擬貨幣,避免落入“虛擬貨幣陷阱”,自覺保護資金安全。公民參與金融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信用,恪守承諾,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健康經濟秩序。

【來源:福州長安網_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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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虛擬貨幣小王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