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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 徵收方未履行補償協議內容,可以主張解除協議嗎?

由 浩碩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藝術2023-01-28

簡介本案中,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與劉某某簽訂的《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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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

徵收方未履行補償協議內容,可以主張解除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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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介紹

劉某某和白山市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在2013年9月簽訂《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書》,將劉某某擁有的面積為85。28平方米的房屋調換為某小區面積為89。43平方米的房屋。

在該協議第五條第二款中明確約定,白山市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在2014年12月30日前應將協議中安置房屋交付給劉某某。但截至現在,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只是對劉某某所有房屋進行了拆遷,並未建成協議中的安置房屋,已無法履行合約內容。

劉某某為維護自身利益依法訴訟,要求解除於2013年9月簽訂的《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書》。

二、 被告答辯

房屋徵收經辦中心答辯稱,不應解除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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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

本案中,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與劉某某簽訂的《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現原告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將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被告理應賠償原告因不能繼續履行協議所造成的合理損失。因此解除此協議本院予以支援。

四、 法院判決

解除劉某某與白山市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於2013年9月簽訂的《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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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房屋協議徵收某某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