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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保質交付!石家莊住宅小區八類公建配套設施需移交

由 房天下 發表于 藝術2023-01-25

簡介以下為《意見》原文: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石家莊市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的實施意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確相關責任,規範移交行為,確保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如期保質交付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小區配套公建有什麼要求

市政府10月18日印發《石家莊市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的實施意見》,加強市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確相關責任,規範移交行為,

確保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如期保質交付使用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行,有效期兩年。

意見適用於石家莊市內

裕華區、新華區、長安區、橋西區

,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公益性社群商業和市政公用設施等。

如期保質交付!石家莊住宅小區八類公建配套設施需移交

以下為《意見》原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石家莊市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的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確相關責任,規範移交行為,確保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如期保質交付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石家莊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市內裕華區、新華區、長安區、橋西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的移交管理。

第三條 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的具體內容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總平面圖及各相關部門批准設計方案中確定的公建設施等確定。

第二章 移交內容及物件

第四條 本意見所指的公建配套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公益性社群商業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公益性社群商業設施具體為便民菜市場。

教育設施具體為:幼兒園、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及附屬設施等;

醫療衛生設施具體為: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社群衛生服務站等;

文化設施具體為:文化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等;

體育設施具體為:居民運動場館、體育活動場地等;

養老設施具體為:養老院、託老所等;

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設施具體為:派出所、居委會及社群服務用房、警務室、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經營用房等;

公益性社群商業具體為:便民菜市場(面積不低於600平方米)

市政公用設施具體為:變電站、環網櫃、配電室(箱)、供電線路、公交首末站、垃圾轉運站、熱力站(含二次管網)、燃氣調壓站(櫃)、郵政服務網點、信報箱、通訊綜合接入機房及其附屬的通訊設施、生活加壓水泵房、公廁、社群回收站、中水回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消防水泵房等。

第五條 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向下列部門進行資產移交(供水配套設施除外);資產移交後,由接收部門對所接收的資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一)向轄區政府移交的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經營用房除外)以及垃圾轉運站、公廁、社群回收站等。移交後由轄區政府負責管理與使用。

(二)向其它單位移交的公建配套設施分別為:

1、供水配套設施(居民生活供水二次加壓裝置設施)、竣工驗收後,由開發建設單位與各專業供水公司簽訂設施維護委託協議,並根據協議確定的範圍明確維護維修責任,交接相關裝置設施,接收單位進行管理使用。

2、變電站、環網櫃、配電室(箱)及小區供電線路等向屬地市(區)供電公司移交。

3、熱力站及小區二次管網等向供熱企業移交,屬地供熱主管部門予以監督落實。

4、燃氣調壓站(櫃)及小區管網等向供氣企業移交,達到或接近使用年限或存在改造需求的小區管網,改造完成、消除隱患後再進行移交,屬地燃氣主管部門予以監督落實。

5、郵政服務網點、居民信報箱向市郵政公司移交使用權,其管理權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移交。

6、通訊綜合接入機房及其附屬的通訊設施在驗收備案後向河北通訊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石家莊市質監站移交。在移交過程中,要落實光纖到戶的國家標準,實現運營商共建共享,確保使用者有自主選擇運營商的權利。

7、公交首末站向市公交公司移交。

8、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經營用房、屋頂、電梯、消防裝置、道路、綠化、中水回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向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移交。

9、公益性便民菜市場向轄區商務(市場)主管部門移交,管理、執行、維護由轄區商務(市場)部門負責。

10、未納入移交內容的其他公建配套設施,由轄區政府負責監管,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章 移交程式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專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持該專案相關檔案到市住建部門辦理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登記確認。市住建部門將登記確認材料函告各區政府,作為後期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的依據。

登記確認內容應包含配套設施明細、建設規模及位置、交付期限和交付標準、移交承諾等內容,並明確配套設施的開發時序。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據相關部門的規劃及設計標準確保公建配套設施應與開發專案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各行業相關規範、標準及規劃設計條件規定的種類、規模、設施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建設要求等設定標準進行建設,醫療、養老、教育、體育、公益性便民菜市場等公建配套設施需在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位置建設。

規劃、住建、商務、郵政、供電、通訊等相關部門應在設計、施工及綜合驗收等環節,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依法監督管理。

供水、燃氣、供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規劃、住建部門在設計、施工及綜合驗收環節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和服務。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上述移交內容的相關規定,在公建配套設施竣工備案手續完結9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轄區人民政府、專業公司或相關部門提交書面移交申請和移交材料(按照接收單位的相關要求執行),協助辦理配套設施的權屬登記手續,並將移交專案材料目錄表加蓋單位公章報市住建局登記。

竣工備案登記管理部門在完成公建配套設施登記手續3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部門提供備案相關檔案(後附備案登記表)。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九條 供水的配套設施按規定配建並移交後,接收單位應當自移交完成或規定期滿之日起嚴格按照設施維護委託協議承擔管理責任。

其它配套設施按規定配建並移交後,接收單位應當自移交完成或規定期滿之日起承擔管理責任,並負擔執行使用費用;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移交後小區公建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市、區規劃(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存在未配建或擅自縮減配套設施專案及規模、擅自調整配套設施專案位置等降低建設標準問題的,由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由專案所在地區政府督導開發建設單位按相關標準進行整改,達到移交標準後方可移交。

第十一條 對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公建配套設施或移交面積不足等行為整改不力或逾期不移交的,作為不良行為錄入全市信用資訊系統,並向社會公開,同時各相關部門對其啟動聯合懲戒機制。

接收單位無故不接收或接收後不行使管理職責的,由區政府督促限期改正,給予其公開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由接收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 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市長任組長,主管秘書長任副組長,各區政府主管區長,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文廣新局、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體育局、市郵政管理局、市審批局、市城管委、市通訊發展管理辦公室、市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市內四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工作,協助各區政府解決接收單位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公建配套設施移交過程中的相關問題,並對移交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資產移交的指導和協調排程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管領導擔任。

市內四區政府負責本轄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的資產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意見實施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執行本意見。

第十四條 本意見實施前,尚未辦理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手續的居民住宅專案可作為遺留問題,由轄區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移交。

第十五條 高新區技術開發區、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及其它縣(市、區)住宅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的移交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專案配建教育設施的移交管理,按照《石家莊市居民住宅專案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石政規〔2018〕10號文)執行。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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