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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文字作品?創作文字作品應注意哪些事項?
由 我是你的後方 發表于 藝術2021-09-21
簡介網路流行語“乾飯人”“尾款人”“小丑竟是我自己”或小說名稱“鬼吹燈”等寥寥數字往往難以完整表達創作人的獨特思想,再如網綜節目名稱“乘風破浪的姐姐”系兩個通用名詞的簡單組合,僅有7個字,缺乏相應的長度和必要的深度,難以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故該
文作品是什麼
具有獨創性的文字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護,作者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在創作過程中予以注意,提升作品保護度或降低侵權可能性。
“鬼吹燈”三個字是文字作品嗎?“乘風破浪的姐姐”七個字是文字作品嗎?大眾點評網上百來字的評論是文字作品嗎?在頭條上釋出的文章、微頭條、問答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首先,需要判斷上述文字是否為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
1。1《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1.2具有獨創性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1。2。1“獨創”指獨自完成
創作。從無到有進行獨自創作的作品恰巧與他人的作品相似,仍然具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
不同消費者對同一餐館、同一菜品的點評內容可能近似,但不同消費者的感受、體驗不盡相同,表達能力、角度、方式、特點也可能出現差異。因表達能力、角度、方式不同,在表現形式上體現作者的個性、情感、體驗的評論,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①
因此,大眾點評網上具有獨創性的評論,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1。2。2文字作品應具備起碼的長度。網路流行語“乾飯人”“尾款人”“小丑竟是我自己”或小說名稱“鬼吹燈”等寥寥數字往往難以完整表達創作人的獨特思想,再如網綜節目名稱“乘風破浪的姐姐”系兩個通用名詞的簡單組合,僅有7個字,缺乏相應的長度和必要的深度,難以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故該節目名稱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也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其次,作者在創作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作者應注意保護自己未加以創作的思想。
作者甲經過大量研究,在自己的論文中提出某全新觀點,作者乙讀了甲的論文後受到啟發,以甲的觀點為基礎創作了某小說。乙不侵害甲的著作權。因此,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2.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的,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1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外,
在著作權保護期內
,演繹原作品,需要徵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②
在合理使用範圍或著作權保護期外,進行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的,不用
徵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但仍應註明出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2合理使用,即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規定了12種情形,但在文字作品的創作中,常涉及的應該是“適當引用”,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②。如為說明某一問題,而摘引一段他人作品的文字。
適當引用他人作品應注意以下幾點:一、被引用的作品為已發表作品;二、引用的目的是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三、適當比例;四、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且不得影響著作權人的權利使用。
參考文獻:①(2010)海民初字第4253號判決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日期: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