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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建立低溫津貼專項制度彰顯法律“溫度”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農業2022-12-30

簡介”劉俊海建議,低溫津貼要像高溫津貼一樣,由國家層面出臺專項制度,明確低溫津貼界定和發放標準,明晰法律責任,彰顯法律“溫度”

有低溫的人嗎

低溫津貼頻頻“遇冷” 各地政策標準不一 專家建議

建立低溫津貼專項制度彰顯法律“溫度”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冬天對於北京市豐臺區的環衛工人老魏來說最為難熬,氣溫驟降,“速凍”模式讓他在工作時不得不多戴一副手套來禦寒。

像老魏這樣大冷天依然從事戶外工作的人並不在少數,但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他們中絕大多數並不知道低溫津貼為何物,在他們看來,單位發放的手套、帽子等禦寒衣物已經算是“福利”了。

“低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給予低溫作業勞動者的法定勞動津貼,應當予以重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前關於低溫津貼的國家政策較少,且低溫津貼的發放缺乏標準和監管,因此低溫津貼年年“遇冷”,難以讓符合條件的戶外勞動者受益。

“低溫津貼落地還需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劉俊海建議,低溫津貼要像高溫津貼一樣,由國家層面出臺專項制度,明確低溫津貼界定和發放標準,明晰法律責任,彰顯法律“溫度”。

被“忽視”的低溫津貼

“現在還不算最難熬的時候,手起碼還能握得住傢伙。”做了8年環衛工人的老魏早已習慣了在寒風刺骨的天氣下工作,他最怕下大雪的時候,因為凌晨三點多就要到馬路上剷雪,即便“全副武裝”,幹完活下來,手也會凍得“連手套都摘不下來”。

棉襖、棉帽、手套、護膝……公司配備的禦寒物資在老魏看來比較齊全,但至於經濟上的直接補貼——低溫津貼,這麼多年他不僅從來沒收到過,甚至從沒聽說過。

和老魏相比,快遞員劉臣剛更“悲催”,每年冬天他只能從公司領取到印有公司標識的棉服,其他禦寒裝備均需自備。每到冬天,他都得自行購買電動車把套和防風車衣,但對於一天大部分時間都在路上騎行的快遞員來說,這些裝備聊勝於無。

劉臣剛每次看到價格便宜的褲子,都會多買幾條大號的,這樣就能透過多穿幾條褲子來禦寒。劉臣剛的工資是按件計費,他不知道自己究竟能不能享受低溫津貼,只希望冬天的風別吹得那麼猛烈。

從記者調查來看,低溫津貼的發放情況並不樂觀。事實上,與炎炎夏日的高溫津貼相比,寒冬臘月的低溫津貼確實一直鮮被提及。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曾明確提到過“低溫津貼”,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劉俊海指出,目前除了在《最低工資規定》中有所涉及外,國家層面並沒有針對低溫津貼出臺專項規定,低溫津貼一直缺乏統一明確的政策,淪為“紙上福利”。

儘管低溫津貼被“忽視”,但低溫環境下工作帶來的危害性卻不容小覷。

記者注意到,2013年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凍傷”列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2015年修訂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也將“低溫”列為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進行管理和防護。

各地政策標準不一

談及低溫津貼,不少人聯想到了高溫津貼,與低溫津貼的“遇冷”不同,如今國家高溫津貼的發放已經相對完善。

2012年6月,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高溫天氣和高溫作業作出界定,其中明確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辦法》同時規定了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辦法》的出臺使高溫津貼有了法治保障,得到了較好落實。”劉俊海指出,相較於高溫津貼,低溫津貼在國家層面一直缺乏全國性、系統性的規定,對於低溫津貼如何發放,當前也並無明確標準。

在中國人民大學智慧社會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王鵬看來,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低溫津貼地域性較為明顯,而且相較我國大部分地區受高溫影響較大,低溫影響的連續性和廣泛性相對較小。

記者注意到,一些氣溫相對寒冷的地方針對低溫津貼出臺了相對細化的地方規範。

內蒙古自治區曾在2013年10月出臺高溫高寒天氣室外作業的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凡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含4小時)以上,勞動者可領取每個月230元的高寒崗位津貼。

但對於這一低溫津貼發放標準,不少戶外勞動者覺得過於“苛刻”。

根據1994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低溫作業分級》規定,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於或低於5攝氏度即為低溫作業。此外,要在-25℃以下的溫度下室外連續工作4小時的條件也很難達到。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明確了寒冷季節是指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寒冷季節從事室外勞動崗位、工種的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具體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所需費用從用人單位成本中列支。

2021年11月,吉林省多部門聯合釋出的《關於釋出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中也規定,低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為每年12月至次年2月。

亟待出臺專項法規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

“低溫津貼與高溫津貼都是對特殊天氣環境下的勞動者給予的法定津貼,不應區別對待,低溫津貼同樣需要法治護航。”劉俊海建議參考《辦法》,在國家層面出臺低溫津貼專項政策法規,明確並細化低溫津貼的界定、發放標準等關鍵內容。

考慮到我國南北方冬季氣溫差別較大,劉俊海認為國家層面可以在發放條件、費用標準、範圍等方面提供基本制度設計,相關省份結合自身實際進行細化,進一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制度。

除地域外,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認為,應針對行業特點,對環衛工人、室外裝修工、快遞外賣員等明顯具有低溫工作性質的行業,完善薪酬制度規範,促進低溫津貼落地。

要避免相關制度淪為一紙空文,必須要明晰監管職責並強化法律責任。劉俊海指出,國家層面出臺的低溫津貼專項制度應明晰監管部門和監管機制,明確用工方拖欠低溫津貼的法律責任,建立相關追責制度,增強落實低溫津貼的可操作性。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當前國家低溫津貼相關政策仍需完善,但用人單位也應給勞動者提供必要的保護,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俊海說。

低溫津貼落實還需多部門發揮合力。王天玉補充指出,工會組織應為勞動者“撐腰”,透過行業工會、企業工會等,掌握勞動者低溫作業相關情況,充分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已出臺相關政策的地方勞動監察部門也應積極履職,督促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嚴格落實低溫津貼的發放。(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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