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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手記】義務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未能兌付的,不免除付款責任

由 秋水長天居士的小窩 發表于 農業2021-10-05

簡介文峰公司如期開具真實、足額、合法的商業承兌匯票,僅是履行了其票據預約關係層面的義務,而對於其債務承擔義務,因其票據付款賬戶餘額不足、被凍結而不能兌付案涉匯票,其並未實際履行,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請法院對文峰公司強制執行,並無不當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嗎

商業承兌匯票正煥發著勃勃生機,但是其同樣風險不可小覷。但是對於商業交易而言,風險往往意味著利益,總不能因噎而廢食。商業承兌匯票具有多方面的優勢,這也正是其勃發之緣故。例如,對於銀行的利益而言,

商業承兌匯票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權利和義務明確、可約期付款、可轉讓貼現等特點

。銀行辦理票據貼現,商業承兌匯票作為投放信貸工具,可以大幅度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實現信貸資產的可進可退。而對於付款企業的利益而言,

商業承兌匯票則具有結算功能、降低付款企業財務成本,獲得資金融通功能以及美化付款企業財務指標等作用

。而對於收款企業的利益而言,收到商業承兌匯票,等於提前收到合同款,可以獲得融資機會。

當然,商業承兌匯票違約的風險也是隨時存在的,

商業承兌匯票畢竟不同於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完全基於企業信用,風險極大,對於實力不濟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需要十分的謹慎

。而且,企業使用商業承兌匯票必須有極強的誠信意識,一旦失信,同樣會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而,對於每一個企業來講,商業承兌匯票是一把“雙刃劍”,使用得當,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使用不當,將使企業陷入深淵。在此,筆者藉助於一則司法判例,透過對司法判決的研讀,探討商業承兌匯票違約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尤其是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未兌付,該如何救濟,筆者認為本案都會給我們不少的啟示。

(2017)最高法執復68號執行裁定書認為:涉及票據的法律關係,一般包括

原因關係

系當事人間授受票據的原因

)、

資金關係

係指當事人間在資金供給或資金補償方面的關係

)、

票據預約關係

系當事人間有了原因關係之後,在發出票據之前,就票據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據內容及票據授受行為訂立的合同

)和

票據關係

系當事人間基於票據行為而直接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其中,

原因關係、資金關係、票據預約關係屬於票據的基礎關係,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關係

。在分析具體案件時,要具體區分前述四種關係,不能混為一談。

【律師手記】義務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未能兌付的,不免除付款責任

接下來,(2017)最高法執復68號執行裁定書總結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得出以下結論:

三方當事人在簽訂調解協議時,有關文峰公司出具匯票的意思表示不僅對文峰公司出票及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等問題作出了

票據預約關係範疇的約定

,也對文峰公司

加入

中建三局一公司與澳中公司

債務關係

、與澳中公司一起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承擔債務問題作出了

原因關係範疇的約定

。因此,根據調解協議,

文峰公司在票據預約關係層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據的義務,在原因關係層面有就6000萬元的債務承擔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償的義務

文峰公司如期開具真實、足額、合法的商業承兌匯票

,僅是履行了其

票據預約關係層面的義務

,而對於其債務承擔義務,因其票據付款賬戶餘額不足、被凍結而不能兌付案涉匯票,

其並未實際履行

,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請法院對文峰公司強制執行,並無不當。

(2017)最高法執復68號執行裁定書進一步論述道:

文峰公司既是案涉匯票的付款人,亦是出票人,當票據未獲付款時,可能產生的票據法律關係後果是中建三局一公司作為持票人依法可向作為出票人的文峰公司行使追索權

。但是,

該追索權是否確定產生以及應如何行使,在未經訴訟等實體處理程式確認前,執行程式無權認定,當事人亦不得要求執行法院據此直接執行

從以上的案例之中,我們可以體會到,商業承兌匯票的信用基礎(每一個企業的信用基礎差異)各有不同,這也就在提醒

當事人在接受票據時應注意審查票據的信用基礎

匯票能否最終兌付,有賴於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的信用基礎。未經背書轉讓或未經銀行背書的遠期商業承兌匯票,信用基礎往往較為薄弱,極易發生不能兌付的風險

。具體到本案而言,文峰公司以自己為出票人和承兌人簽發的遠期商業承兌匯票,未經背書轉讓,其信用基礎完全取決於文峰公司。因此,

當事人在接受票據時,應考察票據的信用基礎,銀行承兌匯票、有信用良好的公司背書的商業承兌匯票,信用基礎良好,最終獲得兌付的可能更大。

此外,這個案件給予我們很大的啟示在於,其實這也符合票據的基本法理。

出票完成不代表消滅了產生票據的票據原因關係,如票據最終未能兌付,直接前後手之間仍可基於票據原因關係主張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對於票據的直接前後手而言,當事人有兩項權利可以主張:

一為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一為票據基礎(原因)法律關係產生的民事權利

。但主張票據權利時,票據義務人可主張基礎關係予以抗辯。這兩種請求權基礎實際上也意味著權利人的兩條救濟途徑,雖然是殊途同歸,但是不同的情形,不同的選擇,需要不同的證據,不同的方案。

對於律師而言,一定要對商業承兌匯票中的法律關係進行全面而又準確的分析,例如這個裁定書的論述,就十分的精到,值得借鑑。

票據預約關係與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彼此獨立。雖然說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是產生票據預約關係的基礎,三者存在著緊密聯絡,但其效力不受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的影響

。因此,在處理票據糾紛時,應注意區分三者之間的關係,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選擇正確的訴訟策略,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否則可能因為舉措失當,最終權利得不到維護,還將自己推入深淵。

Tags:票據承兌匯票關係商業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