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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有哪些?如何背書?

由 奇正筆記 發表于 農業2021-06-28

簡介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

匯票承兌的方式包括哪幾種

銀行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援。

分類: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對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銀行承兌匯票票面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行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七項。欠缺其中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銀行承兌匯票是有價憑證、無因憑證,可以基於給付對價原則進行背書轉讓,從而實現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功能、結算功能。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張200萬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因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價值200萬的商品,如雙方同意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結算,那麼甲公司就可以將持有的那張200萬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乙公司,完成交易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是遠期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想提前使用匯票上記載金額,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在貼付一定貼息後,即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金額(貼現時,銀行會直接扣除貼息後將貼現餘額打入貼現申請人對公賬戶)。銀行承兌匯票貼息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的調整而變化。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於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於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它把信貸資金的投放、收回與商品的貨款回收緊密結合在一起,使企業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提前變現,增加了企業的可用資金。

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的計算:

貼現率:貼現利息與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比例就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

如果按照月利率計算,則貼現計算公式為:匯票面值-匯票面值 × 月貼現率y‰ × 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的月數

部分銀行是按照天數來計算的,貼現計算公式為:匯票面值-匯票面值 × 年貼現率x% × (貼現日-承兌匯票到期日)的天數 / 360。

以上公式只是大致的承兌匯票貼現計算公式,實際中,還要根據是否是外地匯票、實際銀行託收時間等在計算中加、減天數。最新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還要諮詢當地銀行,這個利率是隨時都在變動的。

目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有個人辦理和銀行辦理,現就商業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簡單說一下: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企業手裡有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等錢用到銀行去“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減去“貼現息”把錢給企業。

貼現息的計算:假設企業手裡有一張2012年7月15日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是100萬元,到期日2012年12月15日,企業2012年8月10日到銀行要求“貼現”,要與銀行簽定貼現合同,貼現息的計算公式是:金額×時間×利率=貼現息,100萬元×127天×1。88%利率=6632。22元。給企業錢是:100萬-6632。22元=993367。78元。

說明:

① 時間八月21天+九月30天+十月31天+十一月30天+十二月15天等於127天。

② 利率是各行是按國家票據掛牌價上下浮動定的,如1。88%是年利率,要轉換成日利率計算,該日利率是0。000052222/元 (1。88%/360 = 0。000052222)

③ 如天數是年,利率就不轉換,天數是月就轉換月利率,天數是日就轉換為日利率。

銀行承兌匯票如何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式就是背書轉讓。《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即蓋了企業財務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是目前我國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

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貼上“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後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後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A公司開出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B。那麼A為背書人,B則為被背書人。B的直接前手就是A。 B又將此匯票背書給C。那麼B為背書人,C則為被背書人。C的直接前手就是B。 此張匯票有可能被背書N次,但是最終的付款行還是開出匯票的單位,也就是A公司的開戶銀行。 被背書人若是最後一家,則是收款單位,要將此匯票在到期前一個月送開戶銀行解付。

被背書人=收到票據的人

持票人=拿著票據的人

付款人=有向拿著票據的人付款義務的人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註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併、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票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也就是說,如果粘單上的第一個背書人是A公司,那麼它除了要在粘單第一個背書人欄加蓋全套印鑑外,還要在粘單的騎縫處也加蓋同樣的一套印鑑。注意不要重疊,還要避免因為粘單的厚度導致騎縫處的印鑑有空缺。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 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貼上“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從中可以看出,簽章和背書人名稱屬絕對記載事項,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已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銀行在受理票據時,原則上要求單位填寫單位全稱,尤其是在商業票據貼現時。背書日期為任意記載事項,即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

背書過一次如何背書

在A公司的公章和私章上面那個被背書人欄用工整字跡填寫要背書人的單位名稱,然後在背書靠右邊那一欄學A公司那樣加蓋背書人的預留印鑑,這樣背書以後就可以轉讓;如果貼現,需要背書人已在人民銀行辦理過貸款卡,並向貼現銀行提供和A公司之間真實的供銷合同和增值稅發票,才可辦理貼現業務。

被背書人怎麼寫

“被背書人”欄:填寫的是收票人單位名稱,也就是匯票即將付給的單位名稱。也可空著不填,收票單位可自己填寫,票面資訊不得塗改,否則失效。

下面方框為蓋章處,需要蓋上財務章和法人章。“年月日”可以空置不填。印章不可蓋出方框外,不可蓋糊。

如果有填寫錯誤、不規範、印章蓋糊等情況,需要寫一張承況證明,隨票寄給收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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