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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做傷殘三期和其他項鑑定

由 GSFY彭振 發表于 農業2021-10-03

簡介而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進行法醫臨床學鑑定,鑑定的專案就是傷殘程度、三期時長、後續治療費用、護理依賴程度等

鑑殘要準備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做傷殘三期和其他項鑑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常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於造成人身損傷的,根據損傷的輕重不同,有可能遺留傷殘,同時也涉及對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期限的確定,以及後續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及治療費用的評定,還有可能涉及對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程度的確定。

對於造成財產損失的,需要對財產損壞的程度和具體損失數額進行評估(這些需要透過財產評估來解決。本文不再討論)。

以上這些專案的確定,對於下一步如何計算賠償費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進行法醫臨床學鑑定,鑑定的專案就是傷殘程度、三期時長、後續治療費用、護理依賴程度等。

當需要進行這些鑑定時,由誰來做?什麼時候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關於由誰來進行鑑定的問題。這裡有二個途徑,一個是公鑑定,一個是私鑑定。公鑑定是由第三方主持進行,即由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法院、合法的人民調解組織包括道交一體化調解中心委託進行的鑑定,其程式是先徵求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共同協商選定鑑定機構,而後由其出具委託書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公鑑定的前提和唯一條件是必須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鑑定機構或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依職權指定鑑定機構。私鑑定就是當事人一方自行選擇並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無論是公鑑定或者私鑑定,選擇的鑑定機構必須具備司法鑑定資格。公鑑定的好處是雙方共同參與,程式公開透明,一般不會再因為程式問題提出異議,但缺點是起訴時訴訟請求不明、訴訟中拖延時間長、對方不配合等。私鑑定的好處是可及時進行鑑定,及時固定證據,完成舉證責任,並且起訴時訴訟請求可根據鑑定結果準確計算,對於賠償數額做到心中有數便於進行調解,但缺點是對方易提出鑑定機構選擇沒有參與等程式性瑕疵。

關於什麼時候進行鑑定問題。這個問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總則中有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評定時機的確定問題,按規定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這裡規定的是兩個標準,一個是治療終結標準,一個是臨床治療效果穩定標準。符合其一即可進行鑑定。這個標準的掌握,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現實中人們常說的三個月、六個月、出院後即可鑑定等說法,均不準確。

這裡還需要說明一個問題,當傷殘程度鑑定和三期鑑定同時進行時,傷者應該知道誤工費只計算到定殘前一日,也就是說選擇恰當的鑑定時機,避免傷殘鑑定和三期鑑定相互衝突。如脾破裂經手術治療恢復後即可進行傷殘和三期鑑定。三期中的誤工期手術治療的一般是90-120天,如果在第60天的時候鑑定傷殘是8級,誤工期是90日並出具鑑定報告,則誤工費賠償只計算60天的,另外的30天將不會得到賠償。



關於鑑定時應該準備哪些材料問題。一般來說,鑑定時應該提交傷殘三期後續治療護理依賴鑑定委託書,便於明確需要鑑定的事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的性質以及損傷發生的原因;住院治療過程中形成的全部病歷包括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各種輔助檢查報告單和影像學檢查照片如X片、CT片、MRI片等;傷者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可根據實際檢驗時的要求提交。

Tags:鑑定傷殘治療進行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