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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俗稱“非法客運”

由 斌斌學法筆記 發表于 旅遊2023-01-31

簡介所以,7座的載客汽車具體定性有三種違法行為的可能:(一)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使用7座的載客汽車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的,定性為“非法客運經營”,適用《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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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未取得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

如何認定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俗稱“非法客運”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如何認定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俗稱“非法客運”

因此,“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客運經營”和“道路客運經營”專指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三種客運經營,

不包括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如何認定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俗稱“非法客運”

日常所講的非法客運,

完整的表述應為“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嚴謹的表述應為“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不包括未取得許可從事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的違法行為,

因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客運經營”和“道路客運經營”的概念和外延,已經由《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進行界定,

不能再作擴大解釋。

如何認定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俗稱“非法客運”

認定本違法行為中需要注意的是,

這裡的“客車”一般是指中型、大型載客汽車,

按照《機動車型別術語和定義》(GA802-2019)規定,載客汽車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其中乘坐人數10-19人為中型載客汽車,等於或大於20人的為大型載客汽車。

對於小型載客汽車是否構成本違法行為的客運工具,有幾個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是6座、5座及以下的載客汽車

肯定不構成本違法行為,因為目前尚沒有6座、5座及以下的載客汽車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的。

二是7座的載客汽車

可以構成本違法行為的客運工具,也可能構成巡遊出租汽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客運工具。所以,7座的載客汽車具體定性有三種違法行為的可能:

(一)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使用7座的載客汽車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的,定性為“非法客運經營”,適用《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二)未取得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使用7座的載客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則適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或者《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許可,使用7座的載客汽車從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許可的,則適用各地方法規或者規章進行處罰。

三是8座及9座的載客汽車

可以構成本違法行為的客運工具,也可能構成非法從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違法行為的客運工具,但肯定不構成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的客運工具。具體定性時,應當以8座及9座的載客汽車從事的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經營還是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來確定。

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

可以適用《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即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也可以適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違反本規定,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Tags:客運經營道路載客出租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