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旅遊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旅遊2023-01-03

簡介老林認為,掃地機產品的吸力值與被告銷售時所宣傳的不符,被告的行為存在欺詐,要求掃地機和拖地機一併退貨,並以掃地機和拖地機總價的三倍給予賠償

天貓電器城都是正品嗎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盛宴即將來襲!大家是否早已對照好“購物攻略”將購物車塞得滿滿當當就等11日零點到來了呢?

網路購物的便捷,成為當下消費者最青睞的購物方式之一。

然而由於線上交易,其背後隱藏著不少隱患,例如遇到“不靠譜店主” “貨不對板”等情形。

消費者維權的事由包括網購食品安全問題、網路虛假宣傳、產品質量問題等等。

本期天平君化身“tony老師”帶大家一一排雷。

小夥伴們在理性“種草”的同時記得擦亮雙眼警惕網購那些“坑”~

網購篇之: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網購進口紅茶

賣家卻說自己只是個代購?

▼滑動檢視案情▼

元先生在一家網店下單購買了“新加坡特產現貨罐裝禮盒紅茶”,3天后,元先生開啟快遞,卻覺得有點不對勁,自己買的是從新加坡進口的食品,網店上也寫的是國內現貨,包裝上卻沒有中文標籤。

於是元先生要求店主王女士提供進口食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王女士稱紅茶是根據王先生需求代購的,沒有元先生所要求的那些證明。

雙方反覆多次交涉無果,元先生以王女士銷售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的進口普通食品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還其所付紅茶購物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王女士認為,自己是受元先生委託,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元先生購買紅茶,而且告知過元先生代購事宜,實質是元先生在境外購買,雙方是委託代理關係。代購的紅茶沒有中文標籤很正常。

元先生則認為,自己購買的紅茶3天就到貨,商品的發貨地在國內,是國內現貨,雙方是買賣合同關係。紅茶無中文標籤,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是不合格產品,王女士作為出賣人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以王女士銷售的紅茶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判決支援了元先生的訴請。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元先生購買的紅茶在王女士店鋪展示圖片上有“新加坡代購”字樣,但圖片旁邊的品名為“新加坡特產現貨罐裝紅茶”。

上海一中院認為,雖然網店的紅茶展示圖片上存在代購字樣,但圖片旁邊的品名標註為現貨,且在交易過程中,王女士未明確向元先生表示其從事代購服務,雙方不僅未約定代購費用,王女士亦未向元先生披露代購人資訊,因此,無法得出雙方已經就購買紅茶建立委託代理關係達成一致意見的結論。

其次,雖然王女士向元先生提及紅茶是元先生拍了由王女士採購帶回,但元先生向王女士購買的紅茶實際是從國內發貨,與王女士主張的代購明顯不符。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定元先生向王女士購買的紅茶為現有存貨,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王女士作為進口食品紅茶的銷售者,應當遵守進口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如應當有中文標籤、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等,應就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向元先生承擔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故上海一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購篇之: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網購名錶

竟然是“水貨”

▼滑動檢視案情▼

小玲想給丈夫買一塊名錶作為禮物,經過精心比較,選中某知名網上購物平臺的一款歐米茄手錶,樣式合心意,價格也合適,關鍵是“售後保障”一欄裡載明“保證100%正品行貨,與商場購買享受相同的質量、服務保障”。

名錶的後期維修保養很重要,因此小玲向線上客服再次確認了手表是否為正品行貨和相關售後政策等,客服人員答覆,“手錶為正品行貨,全國聯保三年”。這讓小玲很放心,於是她下單購買了這款歐米茄手錶,共支付18,523元。

到貨後,丈夫試戴了手錶,發現錶鏈太長,需要截掉一段。他們便前往歐米茄指定官方售後服務處擷取錶帶。

然而,售後中心人員卻告知小玲夫婦,歐米茄並未授權該網上購物平臺銷售該品牌手錶,因此不能提供售後服務。小玲隨即撥打歐米茄官方客服熱線求證,不料得到了相同的答覆。

買到“水貨”手錶的小玲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網上購物平臺退還手錶購物款,並就其銷售過程中的消費欺詐行為增加三倍賠償金額。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小玲從某網上購物平臺處購買的歐米茄手錶並非由瑞表國際(中國大陸唯一授權進口商)進口的貨物,不能享受品牌質保服務。

一審法院以某網上購物平臺存在欺詐行為為由支援了小玲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購物平臺不服,認為小玲購買的歐米茄手錶取得了生廠商的授權,系合法在境內銷售,遂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正品行貨係指由生產商授權的一級進口產品代理商或經該代理商授權的相關特約零售商出售的產品。某網上購物平臺在其銷售網頁標明其出售的商品系“正品行貨”,並承諾“與商場購買享受相同的質量、服務保障”。而事實上,係爭手錶並非正規銷售代理商處所獲得的產品,某網上購物平臺亦無法提供合法性來源證據,為此不能享受相應質保服務。

某網上購物平臺未如實告知小玲手錶進口詳細資訊,從而誤導小玲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購篇之: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網購的梯子

讓他折了7根肋骨

▼滑動檢視案情▼

何先生年近60熱衷於網購,經常在網路上置辦一些生活用品。這天,他在網上購買了一部家用多功能伸縮摺疊梯。看網頁的產品介紹,這部梯子既可以作為人字梯使用,也可以合攏變成直梯使用,非常方便。

到貨後的第三天,何先生想補一補房子漏水的地方,便拿出梯子安裝。

為了方便梯子挪移,何先生按照說明書在梯子的一邊梯腳處安裝了兩個滑輪。安裝好後,他將梯子兩邊合攏變成直梯,移至需要修補的地方靠牆擺放好。

不料,剛爬幾步就連人帶梯重重滑倒在地。何先生的妻子忙撥打120急救,將他送至醫院救治。經醫院檢查,何先生被診斷為雙手尺橈骨及左側第五掌粉碎性骨折,下顎支及下顎體錯位粉碎性骨折,胸前7根肋骨骨折有部分錯位。後經司法鑑定,何先生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何先生認為,他從高空墜落摔傷,完全是因為梯子底腳處裝有輪子卻無任何限制或鎖定梯子滑倒的措施,而且產品說明書也無任何危險警示。他認為,梯子的賣家暨生廠商芬哈公司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何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芬哈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9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芬哈公司生產並銷售的此款梯子存在一定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且該缺陷導致的使用危險是何先生滑倒的主要因素,故認定芬哈公司應對何先生損失承擔70%的主要責任;何先生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自行承擔30%的次要責任。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芬哈公司賠償何先生各項損失共計22萬餘元。

芬哈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芬哈公司認為,其生產的梯子沒有問題,何先生受傷系其使用不當而造成,相應後果應由其自負。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何先生提交了梯子的購買記錄、地板劃痕照片、120急救記錄、病歷記錄、網購平臺維權聊天記錄等一系列證據,根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足以認定何先生系因使用芬哈公司生產的梯子而導致受傷。

而該梯子安裝的滑輪沒有固定措施,且作為直梯使用時,會因擺放位置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固定效果,對此芬哈公司並未在銷售宣傳或說明書中有特別說明,亦未在梯子上標示有警示標誌。

一審法院認定存在事實依據,責任比例劃分也已經考慮到何先生自身的過錯,無明顯不當。一審法院關於各項損失的認定及金額的計算,均無不當。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購篇之: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網購掃地機吸力與宣傳不符

商家是否構成欺詐?

▼滑動檢視案情▼

去年“雙十一”前夕,老林聽朋友介紹使用掃地機打掃,人省時省力。老林被說得心動,開始關注,在網上逛了一圈後,被“天貓電器城”某品牌專賣店廣告吸引,“大吸力、日本電機、全國聯保……”最終打動老林的還是“雙十一”誘人的價格。

老林在“雙十一”當天以活動優惠價入手了一套掃地機和拖地機組合。可在收貨使用後發現,地板上的瓜子殼、狗毛經常吸不進,還要自己彎腰去撿。

老林懷疑吸力不足,便自己買了實驗裝備,經檢測吸力僅500帕,根本沒有達到廣告宣傳的1200帕。

老林馬上向客服反饋了自己的實驗結果並拍照片給客服看。商家表示可以維修,可經過多次維修,掃地機的使用效果依然沒令老林滿意,老林遂以吸力不足為由,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

老林認為,掃地機產品的吸力值與被告銷售時所宣傳的不符,被告的行為存在欺詐,要求掃地機和拖地機一併退貨,並以掃地機和拖地機總價的三倍給予賠償。

被告認為,其所售產品透過國家質量檢驗。產品提交第三方機構的電機質量檢測報告顯示最大吸力值為1320帕。原告實驗結果500帕缺乏公信力。原告購買掃地機及拖地機兩臺機器,而原告也僅主張掃地機存在問題,拖地機不存在問題。

因此,僅同意退還掃地機價款,不同意三倍賠償。

Q:掃地機吸力達到1200帕,誰說了算?

雖然,原告自行測試吸力實驗結果不能採信,但吸力大小屬於產品效能,應由被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交《規格說明書》等材料記載有“最大靜壓”一項顯示1320帕,但無法確定其記載型號的電機為涉案掃地機所使用,同時亦難以確認所謂“最大靜壓”與掃地機的吸力值存在對應關係。

因此,不足以證明涉案掃地機的吸力值達到其所描述的1200帕。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掃地機吸力達到其所描述的1200帕的情況下,法院仍應當就此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定。

Q:掃地機吸力大小有誤,為何認定欺詐行為?

掃地機的吸力大小是影響其清掃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存在實質性影響。涉案掃地機銷售頁面明確標註“1200帕大吸力”,並且與“美國某品牌”的“500帕吸力小”作為對比,以證明其商品吸力較強,其用語明確、清晰,屬於對客觀事實的描述,而非對主觀感受的描述。因此,該描述並非僅為用語瑕疵,而當屬虛假描述,構成欺詐行為。

Q:掃地機和拖地機組合銷售後能否“同買共退”?

因掃地機、拖地機系捆綁銷售、配套使用,原告要求將兩件產品均予以退貨,法院予以支援。

Q:三倍賠償的基數是以掃地機的價格計算嗎?

是。原告僅主張掃地機存在問題,拖地機不存在問題。所以原告要求按掃地機和拖地機總價的三倍賠償,明顯缺乏依據。因涉案掃地機、拖地機系以優惠價捆綁銷售,而掃地機單臺價格為2199元,活動價為1999元;拖地機單臺價格為2399元,活動價為2199元,兩者組合價格為2998元,扣除活動用券後價格為2898元,法院酌情認定掃地機以1900元為基數,計算三倍賠償數額。

最終,上海普陀法院判決原告退還掃地機、拖地機價款2898元;被告向原告賠償5700元;原告向被告退還涉案掃地機、拖地機。

網購篇之:

“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買了鈣片卻是瑪卡?

這能“假一賠十”嗎?

▼滑動檢視案情▼

去年“雙十一”,小許在“某保健品專營店”天貓網店購買“鈣片5瓶套餐”4套,收貨後發現每瓶物品外標籤均已被人為撕毀,並手寫“非賣品”,瓶身並無其他任何說明。

小許隨手開啟一瓶,發現裡面竟是粉末,還飄出絲絲腥味。“難道是飼料”小許不禁疑惑,隨即和客服聯絡,仔細核實後,原來是商家發錯了貨。

為表歉意,商家讓小許選擇換貨或退款退貨,但均遭拒絕。讓商家意外的是,小許以商家出售“三無產品”為由訴至上海普陀法院,要求退貨並十倍賠償。

小許認為,收到的物品僅瓶身手寫“非賣品”,無其他任何說明,所以無法得知貨品的相關資訊,該貨品屬於“三無產品”,被告明顯違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籤、說明書等關於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認為,事發後,被告已積極向原告說明原因,涉案物品系因“雙十一”期間訂單量激增,導致發貨員工作失誤,誤將瑪卡非賣品樣品傳送給原告。

原告收到的物品上載明“非賣品”可證明其並不是銷售流通的商品,被告並未違反法律關於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同意退貨,並自願補償原告500元。但不同意原告“假一賠十”訴請。

Q:究竟是發錯貨還是發假貨?

該案所涉貨品外觀及原、被告雙方網購交易、溝通記錄等證據來看,被告發貨失誤符合常理,被告同意退還相關貨款,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35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Q:原告為何不能獲得十倍賠償?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未能充分舉證,無法確認被告出售貨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之事實,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賠償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援。現被告自願補償原告500元,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最終,上海普陀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3520元;被告支付原告500元。

乾貨

來襲

引發網路購物合同糾紛原因

近年來,隨著網路購物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足不出戶,動動滑鼠就買遍全球,隨之而來引發的網路購物糾紛案件也明顯增多。經分析發現,以下三方面原因易引發此類糾紛:

一是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

網購實踐中,買家較多依據網頁上的廣告宣傳瞭解產品效能,一些賣家在利益驅動下對產品進行誇大宣傳,誤導欺詐買家購買後,引發爭議。《民法總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了消費欺詐的法律後果,賣家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資訊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是違反安全標準和法規

如一些網購平臺賣家缺乏食品安全意識,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而網購平臺因對食品安全標準、法規瞭解不夠,對賣家行為缺乏必要監管,導致部分消費者提出十倍賠償責任訴訟。

2019年12月1日,我國將施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相應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關係到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論是生產廠家還是網路賣家,均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障食品安全。

三是售後服務不到位

網路賣家銷售時往往均對維修保養等售後服務作出承諾,但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後,賣家對售後服務多持消極態度,買家則因為賣家拒不提供有效退換貨地址、拒絕承擔三包服務責任等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而涉訴。虛擬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不論是在實體店鋪還是網路平臺銷售產品,賣家都應誠實守信,履行好售後服務的相關職責。

乾貨

來襲

名詞科普

商品1

xxxx

價格:

七天無理由退貨

商品2

xxx

價格:

假一賠三

2017年出臺的《網路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七日無理由退貨”成為網際網路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不可退貨。

但如果你發現買到的是摻假品、處理品或者殘次品,包括該案中原告遇到的貨不對板情況,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釋出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都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

商品3

xxxx

價格:

假一賠十

“假一賠十”源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其適用的前提是買家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但本案情況,顯屬不符。

設立“十倍價款賠償”制度的初衷一方面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就是透過加大對生產者或銷售者的懲罰力度來保障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該法律條款獲取不正當的訴訟利益,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進而遏制生產者銷售者的積極性。

在此我們呼籲,網購商品遇到問題同商家協商解決、理性維權。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賀天牧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路

原標題:《“雙十一”來襲 送您一份網購避“坑”指南》

Tags:掃地機網購原告吸力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