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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系列05——欠錢的人被抓了,欠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由 麒麟普法 發表于 運動2021-06-08

簡介而對於上述案例中,小李雖然已經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其與小王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抓到欠款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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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受經濟發展的影響,民間借貸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其中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觸犯刑法的現象就非常普遍,這就涉及到了民刑交叉的問題了,

欠款人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後,借貸合同還有效嗎?坐牢出來後還需要還款嗎?

民間借貸系列05——欠錢的人被抓了,欠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案例:

小李向小王借款10萬元,到期到未能歸還借款。小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李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小李已經被檢察院指控小李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該院提起公訴了,且已經被本院判決小李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小李作為借款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以高息為誘餌向其他人借款達100萬元,截至到目前為止,借款仍未歸還,小王的借款只是其中一筆。

民間借貸系列05——欠錢的人被抓了,欠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上述案例中涉及兩個問題,我們一個一個說

債務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先前與小王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對於民刑交叉情況下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法律也有規定,我們來看一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一款規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系列05——欠錢的人被抓了,欠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也就是說,

民刑交叉的合同以有效為原則,效力待定或無效為例外

。只要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沒有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即認定有效。這是為了交易安全所考慮的。

而對於上述案例中,小李雖然已經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其與小王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小李是因為違反了市場準入制度而構成的犯罪,但這一種制度並不是民法上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因這一類規範是民法上的管理性規範,並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民間借貸系列05——欠錢的人被抓了,欠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由若干個民事的借貸行為疊加而成的,具體到本案的民間借貸合同中,小李和小王的合同沒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的事由。

因此,只要小李和小王自願達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實,沒有無效事由或可撤銷事由,該合同就有效

如果所有涉嫌犯罪的合同一律認定為無效,顯然並不是我們立法著的本意,且必然影響交易的穩定性,無法保障交易的安全。細思極恐

民間借貸系列05——欠錢的人被抓了,欠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坐牢出來後還需要還款嗎?

上述案例中小李被判處5年零6個月,這是承擔的刑事責任,而歸還小王的借款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兩者互不影響。

因此,小李應當歸還小王的借款

綜上,小李和小王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因小李被認定有罪而使無效。而合同成立並生效後,雙方應當履行合同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小李被判處了5年零6個月,但不影響他出獄後,依然應當歸還小王的10萬元借款。

民間借貸系列05——欠錢的人被抓了,欠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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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借貸合同小李借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