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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八卦】明星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判幾年?明星侵權維權維權手冊

由 理婚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1-05-26

簡介原告作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藝人員,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權,會導致原告的經濟性利益受損、精神遭受損害

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判幾年

01

導言

自從事律師職業以來,筆者經常會接到當事人關於名譽權、肖像權等被侵犯的諮詢。當事人主要在遭受人格權利侵犯時,調查取證困難是最主要的維權障礙,當前司法對侵權者的懲戒力度也是在太輕,讓人不得不吐槽。

其實不僅僅是我們普通人,就是時下當紅的明星們也會遭遇這些侵權的糟心事兒。

02

訴訟詳情

2019年3月,馮亞男(網名“馮提莫”)發現,杭州的一家整形醫院在未經自己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把其照片用於其經營場所的接待大廳內,展示在一塊廣告牌上以招徠客戶,該廣告牌上標有“杭州首家人氣網紅整形醫院”字樣,變相對客戶宣傳網紅明星馮提莫在該整形醫院做了整形手術。

馮提莫將該侵權醫院起訴到法院,該案於2019年9月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訴稱原告從未在被告處做過任何美容專案,與被告無任何關係。被告的行為屬於從事與其經營有關的宣傳活動,具有營利目的,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肖像有很強的財產屬性,在原告正常的商務合作中,商家需要支付很高的代言費。被告的行為讓原告的粉絲及公眾誤以為是被告的代言人,對此議論紛紛,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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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馮提莫

故原告提出訴請,請求法院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所有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

;判令被告

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大眾點評網首頁顯著位置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要求被告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6.3萬元

(包括公證費2萬餘元、律師費4萬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公司則辯稱,被告掛照片只是起裝飾美觀作用,並非以盈利為目的,即使有盈利,也很少。本案所涉的照片已從廣告牌上撤下,故不存在原告所訴的非法侵害,不需要在原告訴請的公開範圍道歉。

原告沒有具體證據證明其有損失,且訴請的各項損失數額都太高,證據中很多公證沒有必要做,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按照賠償額100萬元的標的收的,也過高。

03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是營利性機構,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營業場所使用原告的照片作為廣告牌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原告作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藝人員,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權,會導致原告的經濟性利益受損、精神遭受損害。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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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賠禮道歉的範圍,被告侵權的影響範圍主要是被告的營業場所接待大廳,因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對原告影響的範圍應與上述範圍相當,據此法院確定由被告在其營業場所接待大廳向原告公開道歉,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及大眾點評網首頁顯著位置上向原告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根據原告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被告的過錯程度、造成影響範圍及損害後果等因素,結合當事人的意見,浦東法院判決:被告在其經營場所接待大廳內釋出宣告(內容須經法院稽核),向原告馮某某賠禮道歉,宣告應持續保留三十日;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公證費5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04

律師說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被稱為人格權。人格權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侮辱、侵犯人格權的行為。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越來越強,越來越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當肖像權、名譽權等被侵犯時,被侵權者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

如果被侵權人要拿起法律武器,筆者建議被侵權人要注意收集證據,採用錄音、錄影等手段,如果對方透過網路侵權的,最好能夠及時公證,以免證據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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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立法相對於社會發展的滯後,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此類人格權利被侵犯的保護確實不夠。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通常都只能判決幾千元了事,在如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之下,這樣的懲戒力度對被侵權人來說真的是無關痛癢。這也是包括我們法律界人士在內一直詬病並呼籲改進的地方,盼望國家早日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對此予以完善!

(本文援引案例源於網路新聞報道,若有侵權,請聯絡小編。)

Tags:原告被告肖像權賠禮道歉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