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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打假人算敲詐嗎華碩筆記本索賠案、電腦維權案評析

由 打假麼 發表于 運動2021-05-16

簡介二、消費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要理清消費者維權行為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關鍵須弄清兩個問題:一是向媒體曝光是否屬於威脅或要挾的手段,二是消費者的鉅額索賠與非法佔有目的的關係

打假人算敲詐嗎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針的全面推進,公民越來越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打假人注意 ! 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但因過度維權而觸犯敲詐勒索罪的案件時有發生。

透過對典型案件進行分析,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一、“華碩筆記本索賠案”案例評析

“華碩筆記本索賠案”此案例激起大眾對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界限的激烈爭議,

非常有借鑑意義:2006年2月9日,

黃靜購買了價值2萬多元的華碩V6800V型膝上型電腦

,該電腦用了2。0GHz的英特爾CPU,

新電腦第一次執行便出現了藍色畫面宕機的間題,強行關機後再不能開機。

經華碩公司兩次維修後,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對其電腦進行檢測後,

認定電腦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場流通的工程測試晶片(測試版CPU)。

隨後黃靜、周成宇二人以

向新聞媒體曝光此事作為談判砝碼,向華碩公司提出高達500萬美元的 “懲罰性賠償”要求

。雙方數次談判未果後,華碩公司報警。

隨後兩人被刑事拘留並被批准逮捕。

此案,雖然以兩人最終無罪並獲得國家賠償而告終,

但周某和黃某的行為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沒有統一認識,

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①消費者以向新聞媒體曝光或者類似方式相要挾,實現索賠的行為,能否成為敲詐勒索罪中的“要挾;②如何認識索索賠數額與行為性質的關係。

二、消費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要理清消費者維權行為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關鍵須弄清兩個問題:

一是向

媒體曝光是否屬於威脅或要挾

的手段,二是消費者的

鉅額索賠與非法佔有目的的關係。

(一)向媒體曝光行為分析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將向新聞媒體曝光作為消費者維權的法定方式。

打假人注意 ! 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而在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作為消費者常用的維權方式——向新聞媒體曝光是否就是非法的呢?是否屬於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呢?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此存在爭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作富教授認為:“採取向媒體曝光的手段是一種合法的手段……索賠案件,達成協議前,被害人、被侵權人聲稱要向媒體曝光,並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手段。”

也有學者認為:“媒體輿論不是糾紛解決的途徑,媒體傳播資訊廣泛迅速,商家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務一旦被公之於眾,將會對其帶來嚴重的後果,甚至是毀滅性地打擊。因此,向媒體公佈會對相對方產生一定程度的精神強制,是一種脅迫行為。”

也有人認為:“在兩個彼此獨立、毫無關聯的合法行為組成一個新的行為之後,這一新行為就具有一種不同於其組成行為的新質。對於這一新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就不能根據其組成行為來判斷,而應根據該行為自身的性質來判斷,因此,孤立地看,高額索賠並不違法,向媒體公佈商品的缺陷也不違法,但如果將是否實施公佈行為作為獲取索賠的手段,將獲取索賠作為不實施公佈行為的條件,則這種行為就與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行為相符合”

對向媒體曝光行為的定性,是判斷行為人的維權行為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罪客觀方面的重要依據。首先,

消費者將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實客觀地向媒體曝光,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

只要這種自由的行使符合兩個條件:1、商品確實存在瑕疵;2、手段行為合法。

那麼,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聲稱要將商品存在的瑕疵及發生糾紛的事實公之於眾的行為,在性質上與選擇向有關部門申訴、與生產者或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後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毫無區別,都是法律保護的行為方式。

(二)消費者鉅額索賠與非法佔有目的的關係

打假人注意 ! 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購買到有質量瑕疵的商品後,依法有向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索賠的權利。

但問題是,

如何確定索賠數額的標準呢?

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規定了“雙倍”賠償的原則,但這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只能在“雙倍”的範圍內索賠。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消費者就可以提出自己滿意的數額,甚至是鉅額索賠。

無論數額大小都是一種要約,只要對方自願接受就不違法,更談不上犯罪。

即使對方不接受,也完全可以透過訴訟程式來解決。所以,不能認為消費者提出高額的索賠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不承諾,就想當然地認為消費者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賠償數額的大小是糾紛雙方相互博弈的結果,索賠數額的大小不應當成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性因素。

三、結語

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維權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以及行使財產權時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

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存在財產權利,主觀上是為了行使自己的權利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使採用了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在客觀上也不會造成財產損失,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雖然,對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維權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如果行為人冠以“懲罰性賠償”之名,

損毀商家的商業信譽

為要挾,進而漫天要價,

商家在遇到高額索賠時,往往出於對商業名譽考慮,選擇與消費者“私了”

而這種處理模式恰恰助長某些居心不良的消費者“發財”心理,

在索賠時失去理性,可能會轉變為

“惡意索賠”

,進而衍變為敲詐勒索。因此,有必要提倡理性維權,規範維權行為。

打假人注意 ! 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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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索賠敲詐勒索罪維權行為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