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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從工地腳手架上摔倒,由誰擔責?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3-01-17

簡介另一方面,陳某、A公司對工地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流於形式,對朱某未佩戴安全帶登高的行為未及時加以禁止,對朱某受傷的後果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地架管多少錢一噸

基本案情

被告陳某借用被告A公司的資質負責A工地的勞務施工。2019年2月19日,原告朱某經人介紹到A工地做瓦工。2019年4月2日早上7時許,朱某在工作時從施工現場近三米高的腳手架上滑落下來。

農民工從工地腳手架上摔倒,由誰擔責?

事故發生後,被告陳某派人將朱某於事發當日送至某醫院就診,期間共花費醫療費52531。2元。後經鑑定,朱某構成九級傷殘。

經核查,安全帽及安全帶均已發放,並放置在現場,朱某在事故發生時只佩戴了安全帽,並未系安全帶。原告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陳某與A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7178。34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自然人借用企業的資質承包工程,受僱於自然人的工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受到傷害,該自然人與企業應對工人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兩被告稱案涉工程是陳某以A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接的,工人的工資由陳某發放,雙方是借用資質。由此可見,A公司將其資質借給陳某,其對陳某作為自然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是明知的,故A公司與陳某對朱某受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各方的過錯問題,綜合朱某與陳某、A公司的過錯和法律事實,法院酌定陳某、A公司對本起事件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朱某自擔20%的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兩被告賠償朱某損失共計193536。79元。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首先,本案中,陳某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包工頭”,朱某經人介紹到工地上工作,由陳某為其發放工資,雙方形成了勞務關係。

其次,關於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本案發生的時間為2019年,應適用修訂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本案的情形下,發包人、分包人系共同侵權,且連帶賠償責任的承擔也有利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法院判決A公司與陳某對朱某受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關於各方過錯承擔的問題,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朱某在該工地工作時從腳手架上滑落受傷;

一方面,朱某作為常年在建築工地工作的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離地面近三米處作業應當佩戴安全帶,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帶導致自高處滑落,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故其本人應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一方面,陳某、A公司對工地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流於形式,對朱某未佩戴安全帶登高的行為未及時加以禁止,對朱某受傷的後果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

城市的發展與建設離不開外來務工人員的辛苦付出,外來務工人員在工地上工作時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範,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同時,工地施工單位應對工人進行安全施工培訓,配備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避免各項安全措施流於形式,同時為工人購買人身傷亡意外保險,減少因意外造成的財產損失。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原標題:《農民工從工地腳手架上摔倒,由誰擔責?》

Tags:陳某朱某勞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