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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複核結果申請鑑定,撤銷補償決定請求被駁回!

由 孟律師講拆遷 發表于 運動2023-01-13

簡介本案中,毛某對評估複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在規定期限內並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協商無果,縣政府依照補償方案對其作出補償決定,毛某以評估報告不合理為由申請撤銷補償決定,難獲支援

請求複核什麼意思

一、基本案情

毛某在甘肅永昌擁有合法房屋一處、工業用房一處,2012年,當地進行房屋徵收,毛某的住房和工業用房均位於徵收範圍內。在收到評估結果後,毛某對結果有異議,以漏評為由申請複核,評估機構複核後重新作出評估報告,並對漏評專案進行了詳細說明。收到重新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毛某仍有異議,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後房屋徵收部門就補償事宜與毛某多次協商無果,縣政府對毛某作出補償決定。

毛某認為補償價格過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補償決定。

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複核結果申請鑑定,撤銷補償決定請求被駁回!

二、具體分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人對評估複核結果不滿意的,應在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本案中,毛某對評估複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在規定期限內並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協商無果,縣政府依照補償方案對其作出補償決定,毛某以評估報告不合理為由申請撤銷補償決定,難獲支援。

三、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在徵收補償過程中,評估機構系被徵收人自己選定,評估機構具有相應資質,複核評估報告對毛某提出的漏評專案已作出明確說明。毛某對評估複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在規定的期限內並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徵收方基於評估結果對毛某進行補償,符合相關規定,判決駁回毛某的訴訟請求。

四、案例總結

徵收是個複雜的過程,每個環節都關乎被徵收人切身利益,一旦發現對自己不利的情況,被徵收人要積極行動,不能等靠拖。本案中,評估機構在評估的過程中,漏評了部分專案,在毛某的努力下,評估機構重新出具了評估報告。但對重新出具的評估報告不滿意時,其未再次及時維權,而是寄希望於和徵收方的溝通,最終錯過了申請鑑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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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評估毛某徵收補償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