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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中預設條款及表見代理的分析與認定

由 溫正振建設工程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1-06-21

簡介海峽公司單方作出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的依據,也不應作出“雙方就‘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達成了一致約定”這一事實的認定

結算中是什麼意思

工程結算中預設條款及表見代理的分析與認定

預設條款及表見代理是工程結算過程中常見爭議點,筆者從工程結算預設條款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出發,結合最高院過往案例深入剖析適用預設條款邊界和可行性,提出有效適用該條款的具體路徑,以期在雙方簽訂合同設定具體有效的預設條款;對於工程結算中表見代理,透過對專案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在結算協議上的簽字、駐工地代表簽字印章等進行分析,瞭解表見代理中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的判定標準,減少工程結算過程的此類糾紛,以維護髮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

工程結算過程中預設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一)工程預設條款的相關規定及理解

所謂預設條款,通常理解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時間內未予以回覆即認可竣工結算檔案,具體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通用條款中。竣工結算稽核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核查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稽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審批,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後的竣工結算申請單。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後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並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清單後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覆函》中進一步規定:“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通用條款一般是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為合同雙方締約的便利,針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共性問題,給締約雙方提供的可通用的合同條款和範本。通用合同條款作為格式條款,不是合同雙方事先透過談判,協商一致後確定的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專用條款是締約雙方根據需要,針對合同項下工程專案的具體事項,經過談判協商而做出的相應約定,系締約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在專用合同條款就同一事項做出與通用合同條款中示範性內容不一致的約定時,應該理解為締約雙方透過協商對通用合同條款中的相關事項進行了修改或者變更,雙方當事人應該遵從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以上可看出,工程結算中適用預設條款須滿足預設約定具體,逾期未答覆明確等條件。

(二)【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10號】

2010年11月3日,發包人京典公司與承包人海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範圍: 2、4、6、8、10#樓5棟樓及一期土建及配套水電安裝、人工湖、市政道路等,簽約合同價293,735,937元。竣工結算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出具公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2013年9月17日雙方透過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2014年7月15日海峽公司向京典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報送造價306,591,837。9元,後該案因最終結算價存在巨大爭議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委託工程諮詢公司做造價結算鑑定,《結算鑑定報告》確定的造價為266,112,818元,一審法院透過確認第三方做出的造價結算結果,否認了雙方已達成結算報告的事實;二審法院則以京典公司亦未按該約定的期限提出初審意見,且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稽核為由,認定,根據合同約定海峽公司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應作為結算依據,即案涉工程結算總造價為306,591,837。9元。

最高院再審認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雖有“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的,視同認可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報告”表述,但專用條款就同一事項進行約定時,雙方未將前述通用合同條款的內容寫入專用合同條款所對應的內容之中。換言之,同一合同項下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對同一事項作出了不同的約定的情況下,通用合同條款確定了發包人對承包人結算資料的審查時限,同時也確定了發包人逾期未提交審查意見的法律後果,即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專用合同條款僅約定發包人對承包人結算資料的審查時限,而未約定發包人逾期未提交審查意見的法律後果。這種情況下不能作出發包人即接受了通用合同條款所預設的法律後果的解釋。因為“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這一責任後果,相對於發包人承擔的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的不利後果而言,並不具有唯一性。海峽公司單方作出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的依據,也不應作出“雙方就‘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達成了一致約定”這一事實的認定。

(三)預設條款具體有效認定及適用路徑

工程結算過程中,若主張構成預設條款能夠適用,即發包人構成對竣工結算檔案的認可,則透過以下方式和途徑實現:

1。 對竣工結算“預設條款”約定有效且明確。例如除在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適用預設條款,還需要在專用條款中、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中明確約定;

2。 施工合同為有效合同,滿足合同簽訂過程的各個要件,避免出現未取得資質、資質等級不符合要求、借用資質簽訂合同、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而中標無效,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

3。 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檔案符合相關規範,完整準確。如分部分項工程量資料,簽證單、聯絡函、有關價款結算的補充協議、計價檔案等,形式上符合結算要求。

4。 留存證據證明發包人有相應許可權的人已收到上述結算檔案,如郵寄資訊、發包人簽收證明、簽收內容檔案等。

5。 發包人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超出約定期限,或發包人在異議期間內提出的異議明顯不合理。

工程結算中預設條款及表見代理的分析與認定

在具體送達方式上可選擇:

1。 直接送達。由承包人親自派人將竣工結算檔案當面遞交發包人或其授權代表,由發包人或其授權代表當面接收並簽署書面憑證。簽收單註明“工程結算資料及總造價完整、資料齊全”。

2。 EMS郵政快遞送達。由承包人以郵政專遞方式將竣工結算檔案郵寄給發包人,並必須在EMS快遞單上註明竣工結算檔案全部資料,工程總造價等資訊,後從EMS快遞公司獲取簽收回執。

3。 公證送達。把所有送審結算資料先進行公證,並在公證人的公證下將快件交郵寄人,從快遞公司取得簽收回執。簽收單、快件回執、公證書均要能夠反映出工程總造價。

4。 雙方約定的結算異議期屆滿後,承包人應及時發出以己方結算價為準支付工程價款的檔案,要求其按照承包人結算資料及結算總造價進行結算。發包人逾期結算即認可承包人的送審結算價。

綜上,預設條款多出現在標準的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發承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能夠對預設條款有效約定,掌握認定預設條款有效方法,將對工程結算的確認和工程糾紛的處理非常有益。

工程結算中預設條款及表見代理的分析與認定

二、

對於工程結算中多存在表見代理行為的認定

(一)

工程結算中常見表見代理情形

表見代理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鑑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對於以專案經理名義簽訂或實際履行合同的,多會出現對錶見代理行為的認定。對於工程結算中表見代理主要表現在發包人專案經理簽字、發包人公司其他人員簽字,駐工地代表簽字印章、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僅簽字未蓋章,非本單位員工或加蓋的印章非法人主體印章、印章註明不得用於經濟合同等,需要結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綜合判斷。

(二)

工程結算中表見代理的認定與適用

如前所述,表見代理行為,不僅要求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如下條件:

1

、從形式要件上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對於專案經理簽訂結算協議的效力,主要從其超出職權範圍的所做行為,發承包人是否承擔責任進行判斷。對於施工企業的內部員工(含內部承包模式項下的專案經理),真正代表企業對工程進行專案管理,其崗位職責和管理許可權中僅為對施工過程進行管理,並未包含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的許可權,除非有特別授權和委託,否則施工企業可以不予確認專案經理的結算或不認可加蓋有專案部蓋章的結算協議。如果存在承包人對專案經理補充授權、對該結算協議認可或按照結算協議內容履行等情況的,也可以認定該結算協議有效。

對於掛靠、轉包工程下的專案經理,施工企業本身並未介入工程專案的具體管理,也不承擔盈虧的風險,由掛靠人、轉包人作為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其對工程專案的結算應認定有效,除非合同中對結算程式和許可權具有嚴格的限定。除上述專案經理外,在建設工程領域還存在其他主體,經理、副經理、專案經理自行聘用人員的行為能否代表企業,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理、副經理的職權範圍為準,在職權範圍內從事的行為屬於職務代理行為,超越職權範圍的,由相對人舉證構成表見代理。

2

、從善意無過失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人民法院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屬於善意且無過失時,應當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此外,還要考慮合同的締結時間、以誰的名義簽字、是否蓋有相關印章及印章真偽、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裝置、所借款項的用途、建築單位是否知道專案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由上可知,專案部或專案經理不具有善意且無過失的情況,是不具有對外簽訂結算協議的職權,其以承包人名義簽訂的結算協議,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就此進行結算的,原則上很難得到支援。如發包人能夠證明專案經理獲得授權,導致發包人有理由相信專案部或專案經理有代理權,發包人主張雙方就結算協議達成合意,這種情況下獲得支援的可能性較大。

(三)【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745號】

2011年1月27日,中興西南分公司作為發包人與天人節能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1年12月5日中興西南分公司(甲方)與巨鼎勞務公司(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承包範圍:重慶永輝城市生活廣場二期甲方總承包範圍內的所有土建內容;由業主及甲方指定的分包隊伍,乙方應予配合,並收取水電安裝單位結算造價3%的配合費,由乙方與其他分包單位協商具體費用,該費用直接由乙方收取;結算方式:以甲方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為依據,乙方上繳甲方結算總價3。8%的管理費用,該費用不含稅金,稅金由乙方承擔,由甲方代扣代繳,其中由甲方代繳的工程保險費、報建費及環保排汙費等在工程進度款中扣除。”該合同加蓋了中興西南分公司和巨鼎勞務公司印章,楊小龍在甲方負責人處簽字,陳宇在乙方負責人處簽字。工程竣工驗收後,天人公司代理人徐殿政與巨鼎公司的專案負責人陳宇簽訂結算協議。

最高院再審認為,天人公司代理人徐殿政與案涉承包人巨鼎公司的專案負責人陳宇簽訂一份《結算書》,陳宇並非中興西南分公司的專案負責人,天人公司在原審以及申請再審中舉示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陳宇獲得了中興西南分公司委託其與天人公司辦理結算的明確授權。陳宇作為巨鼎公司案涉工程負責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應當知曉的相關活動合乎建設施工合同的交易習慣,不能以此作為天人公司相信陳宇有權代表中興西南分公司簽署相關結算檔案的合理理由。

綜上,表見代理的認定應當從簽字及印章的真實性、形式真實性及是否善意無過失進行綜合考慮。

溫正振律師,現為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曾在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公司工作多年,主要執業方向為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公司合規、民商事爭議解決。擅長解決工程與投融資領域疑難複雜法律問題,精通大型工程索賠與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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