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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誰提出離婚, 三樣歸女方試管受孕生子,離婚時孩子判給誰?

由 北晚新視覺網 發表于 人文2021-06-01

簡介法官說法一中院法官表示,現有證據顯示,李瑩、董強在生育能力上均存在缺陷,但考慮到李瑩系藉助試管嬰兒輔助生殖技術等醫學手段生育子女,結合女方37歲年齡以及輔助生殖手術取卵數量40多顆等實際情況,在生育能力方面,應對女方更多關照

不管誰提出離婚,三樣歸女方

試管受孕生子,離婚時孩子判給誰?一起涉及“試管嬰兒”撫養權的案件近日判決,從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出發,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母親。北京一中院法官以今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在此向大家詳細解析。

不管誰提出離婚, 三樣歸女方試管受孕生子,離婚時孩子判給誰?

王金輝 製圖

案情回顧

李瑩女士和董強先生婚後生育一女小貝。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李瑩起訴離婚,並主張女兒小貝歸自己直接撫養。“小貝六歲後隨我共同生活已有一段時間。我患有多囊卵巢綜合徵等疾病,致生育能力受限,小貝是試管嬰兒,在試管促排卵手術中,我因卵泡發育不良,促排取卵多顆才成功受孕。我因喪失生育能力,今後難以受孕。”董強同意離婚,但辯稱自己被醫院診斷為畸弱精子症,同樣生育能力受限,故主張小貝歸他直接撫養。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顯示二人生育能力均存在缺陷,小貝作為試管嬰兒備受珍愛。考慮到女方藉助“試管嬰兒”等醫學手段孕育生命過程中身心均遭受更大損傷,而小貝作為年僅七歲的女孩更適宜由母親撫養,現在也由李瑩在撫養,故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小貝由李瑩直接撫養,董強每月給付小貝撫育費3500元,至小貝年滿18週歲。

董強提出上訴,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法官說法

一中院法官表示,現有證據顯示,李瑩、董強在生育能力上均存在缺陷,但考慮到李瑩系藉助試管嬰兒輔助生殖技術等醫學手段生育子女,結合女方37歲年齡以及輔助生殖手術取卵數量40多顆等實際情況,在生育能力方面,應對女方更多關照。同時,小貝系女孩且年齡尚小,更適宜由母親撫養,且現隨母共同生活,為了穩定孩子的生活環境,從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小貝由李瑩直接撫養為宜。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強調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加強了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充分體現了考慮兩性現實差異和婦女特殊利益保護的有機統一。

此案雙方均提出生育能力缺陷,主張子女撫養權。因在人工輔助生殖手術中,相較於取精,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促排卵數量過多會導致女性生育功能早衰,結合女方年齡因素考慮,在生育能力方面,女方處於弱勢地位,基於公平正義觀念和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應對女方更多關照。故法院最終判決孩子歸女方直接撫養。(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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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小貝子女撫養生育能力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