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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琰璟| 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制度起源考圖一:17世紀荷蘭人所繪畫像

由 ZAKER生活 發表于 人文2021-05-24

簡介圖二:第四任荷印總督斯派克斯畫像在日本時,斯派克斯為了使荷蘭人在平戶的貿易中搶佔先機,和華人首領李旦保持良好的私交和關係是必然的選擇,雖然關於這一時期中荷在日貿易的記載不多,但從東印度公司董事邀請其共同制定對華貿易政策也可以看出,斯派克斯是

還著於本人的著怎麼念

​陳琰璟 | 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制度起源考

陳琰璟| 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制度起源考圖一:17世紀荷蘭人所繪畫像

陳琰璟| 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制度起源考圖一:17世紀荷蘭人所繪畫像

圖一:17世紀荷蘭人所繪華商畫像

雅加達是印度尼西亞首都和最大城市,也是東南亞第一大城市,位於爪哇島西北海岸。400年前,人類歷史上第一家股份制公司——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簡稱:VOC)在那裡設立了亞洲總部,並賦予這座城市一個極富象徵意義的名字:巴達維亞(Batavia),意為“巴達維人的土地”(巴達維人是古羅馬時期生活在今荷蘭一帶的日耳曼部落一支),以此凝聚並提升這個年輕共和國的航海鬥志。在荷蘭人的經營之下,巴達維亞逐步發展成為東南亞最重要的港口城市,是東西方人員往來、物資交換以及知識傳播的重要中轉站,在17、18世紀已有相當高的國際化程度。

巴達維亞的商業繁榮離不開華人的貢獻,從當時的貿易情況來看,華人不僅提供穩定的中國商品,而且還控制著東南亞多地的香料種植和供應,吸引華人前來客觀上使得荷蘭人在激烈的貿易競爭中保持優勢。

為了能更好地同華人打交道,並且有序地管理華人社群,荷蘭人從最具威望的華人中選出一名首領,授予其華人甲必丹(荷蘭語:Kapitein der Chinezen)的頭銜,“Kapitein”一詞原有“隊長”、“首領”或“船長”之意,中文音譯又包含“甲”字,為“首”之意,因此在華人社群中有著較為廣泛的接受度,後逐步發展成為荷印地區協助荷蘭人管理華人事務的專門職務,是17、18世紀巴城華人的最高官階。在東印度公司治下的200年間,巴城總共產生了20位甲必丹,在華人社群發展的各階段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幾乎所有重要的華人歷史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他們的身影。在荷蘭人看來,華人甲必丹是溝通華人社群及東印度公司重要的橋樑,他們對華人社群進行管理、徵收各類稅款、牽頭中荷貿易、甚至協助荷蘭人拓展海洋利益。而在許多華人看來,甲必丹德高望重,是可以為華人社群發聲的代表,但也有部分人認為,荷蘭人之所以設立華人甲必丹這一職務,無非是籠絡人心,謀取最大的商業利益。

由於甲必丹身份的特殊性,其在巴城的中荷互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是研究華人社群諸多問題的切入點。荷蘭漢學家富亭(Bernardus Hoetink,1854-1927)在其晚年利用海牙檔案館所藏的《巴城總督及議會決議錄》(荷蘭語:Resoluties van Gouverneur-Generaal en Raden van Indi? te Batavia,以下簡稱《決議錄》)等卷宗,整理出了從1619年至1793年間,所有華人甲必丹的名冊及任命狀,其中名冊部分標註了甲必丹姓名的荷蘭語拼法、中文寫法以及在位時間等重要資訊,是相當重要的基礎文獻。此外,富亭還著有《蘇鳴崗》《蘇鳴崗:巴達維亞第一位華人首領》《連富光:1740年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甲必丹顏二官遺孀》四篇關於華人甲必丹事蹟的文章,這些學術成果對後世研究巴城甲必丹制度以及甲必丹生平具有重要影響。遺憾的是,在富亭之後,由於相關史料對於甲必丹的記載較為分散,整理以及解讀工作並未全面展開,造成了學界對於該群體尚未深入研究的事實。本文將以巴城荷語官文《決議錄》以及《公告簿》(荷蘭語: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作為主要文獻來源,詳前人所略,對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制度的起源進行研究。

|  華人甲必丹制度並非源於葡萄牙人  |

17世紀初,荷蘭人作為第二批來到東印度地區進行遠洋貿易的歐洲人,雖未搶佔歐亞貿易的先機,但葡、西兩國前期所積累的大量寶貴航海經驗以及推行的貿易模式卻使荷蘭人少走了許多彎路,如儘可能地將貿易據點駐紮在華人區內,以便得到中國貨物以及其他被華人所控制的東南亞商品。巴城建立伊始,由於城市建設以及同印尼萬丹、葡萄牙、西班牙、英國等多方開展競爭的需要,荷蘭人想方設法地拉攏華人前來巴達維亞,部分華人富商不僅拖家帶口逃離被荷蘭人封鎖的萬丹,甚至還召集了不少同鄉一同前往巴城。隨著移民人口的增多,為了方便管理華人社群,1619年10月11日,巴城當局透過決議,正式任命華商蘇鳴崗為第一任華人首領,任命決議如是:

“在我們的保護下,目前已經有大約400名華人在這裡居住。因此,有必要在這其中選出一位有能力的人授予首領一職,儘可能維護好這一群體秩序以及治安。最具威望的華人們經過互相提名,有一個叫Bencon(即蘇鳴崗,在荷蘭語文獻中多以Bencon、Benkon或Bencongh的拼寫形式出現)的人經過我們的許可,被委任為華人首領(荷蘭語:overhooft,為古荷蘭語詞彙,現代荷蘭語中已不再使用),其任務是處理所有的民政事務並將複雜的案件交由我們處理。”

關於巴城華人甲必丹制度的起源,國內外有部分學者認為是承襲自葡萄牙人在馬六甲設立的華人甲必丹制度,但如對相關史料加以分析,葡萄牙人可能在馬六甲並未真正管理過華人社群。1511年葡萄牙人佔領馬六甲,於次年設立“Capit?o-mor”一職以管理葡人內部事務並配合執行果阿總督的商業計劃,“Capit?o-mor”是葡人殖民體系內部的官銜,通常設立在次要的商貿據點,行政級別低於總督。之後,為了便於管理不同族群,葡萄人根據民族、膚色以及服飾的不同,將馬六甲本土民眾置於不同區域,並委派各民族首領或是葡人管理各社群內部事務,馬來語中的首領(kapitan,現代馬來語的拼寫為kaptan)一詞也源自該制度。要分析華人甲必丹制度是否同葡人有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由於自然環境、生活和宗教習俗的巨大差異,華人歷來不願意在馬六甲長期生活,華人社群在馬不成規模。明代馬歡《瀛涯勝覽》有云:“其國東南是大海,西北是老岸連山。皆沙滷之地,氣候朝熱暮寒,田瘦谷薄,人少耕種……,凡中國寶船到彼,則立排柵,如城垣,設四門、更鼓樓,夜則提鈴巡警,內又立重柵,如小城。蓋造庫藏倉廒,一應錢糧頓在其內,去各國船隻回到此處取齊,打整番貨,裝載船內,等候南風正順,於五月中旬開洋回還。”根據《瀛涯勝覽》以往記述的特點來看,馬歡隨鄭和船隊所到之處,必定對於海外“國人”的生活情況進行記載,但在《滿葛剌國》一篇中絲毫未提及華人的生活情況,而僅對華船來此被徵收關稅以及返航情況加以簡單描述,可見在鄭和時期並未有華人定居於馬六甲。成書於1536年的《海語》也有類似記載:“滿剌加在南海中……不產五穀,果稻皆暹羅崛巃陂堤裡所貨鬻,俗禁食豕肉華人流寓,或有食者,輙惡之,謂厭其穢也。其地多酥酪,富夷以和飯而啖,雞犬鵝鶩常仰販於他國,故一物之價五倍於華也,民性獷暴。”明顯地,由於自然條件的限制以及生活習慣的巨大差異,華商在此生活的成本極高,加之馬六甲歷來是海上交通要道,中國商品進入馬六甲還需支付高額關稅,生活成本同商業成本疊加使得絕大多數中國商人並不願意前往馬六甲經商,更不用說定居生活了,葡人管理華人社群因此便無從談起。其次,當時的葡語文獻對於來此貿易的華船數量有過詳細的記錄,但對於華人數量卻是語焉不詳,並未提供各個時期馬六甲華人的人口資訊,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馬華人多屬季風貿易下的流動人口所造成的。不過,透過荷佔時期的文獻記載,我們能夠對16世紀馬六甲華人社群的規模有一個大抵的推測。1641年,荷蘭人攻佔馬六甲後需要對這一片廢墟重新建設,他們首先想到的便是吸引吃苦耐勞的華人回馬六甲,而最理想的人口規模就同在馬尼拉的一般,800到1000名華人就可以構成非常重要的建設力量,不過荷蘭人對於這樣的移民規模並不抱希望,他們明白華人的生活習慣不被馬六甲的穆斯林所接受,難以在當地紮根,最後在荷蘭人的百般勸說下,來自巴達維亞的40位華人成為荷佔馬六甲的首批移民,這同巴達維亞建立初期華人移民的積極性形成鮮明反差,照此類推,在沒有強有力的移民政策引導下,葡佔時期的馬六甲必定不會吸引很多華人前來。最後,根據馬六甲華人史早期文獻《呷國青雲亭條規簿》(呷國即馬六甲,青雲亭為甲必丹辦公場所)的開篇所述:“原夫蘭城(即馬六甲)之有青雲亭,凡事掌之,皆有甲必丹。蓋甲必丹之名,是由和蘭錫爵所立也。”可見,荷蘭人將葡萄牙人趕出馬六甲後,是依照巴城的華人管理制度,才委任了首位華人甲必丹,同葡萄牙人並無關係。

以上可以推斷,17世紀前,由於馬六甲必要的生活物資匱乏,風土人情與華人習慣差異較大,華商並不願意大規模前往,他們更傾向於選擇物產相對豐富,環境相對包容的萬丹進行貿易。而葡萄牙人佔領馬六甲也完全是出於控制交通要衝的考慮,由於在萬丹和澳門等地均能夠獲得充足的中國商品,葡萄牙人並不迫切制定華人移民馬六甲的計劃,因此對於小規模、非定居的華人團體並沒有實行管轄,專門設立華人甲必丹一職來處理華人事務也就毫無必要了。此外,由於海上活動存在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華商基本以集團的形式從事海外貿易,以抵消不利因素帶來的影響,在沒有外部政治力量的干預下,不論在何處經營,有勢力、有經驗的人自然會成為內部的領袖,來處理集團內部的日常事務並與外部開展聯絡和業務,葡佔馬六甲時期的“華人甲必丹”只不過是對於當地小規模華人團體既有首領的一種“西式流行稱呼”,這與後期由荷蘭人主導設計的、並受其全權管理的巴城華人官員體系是不同的概念。

|  荷語文獻中“首領”到“甲必丹”的過渡  |

17世紀時,根據個人拼寫習慣的不同,“甲必丹”一詞在荷蘭語官文中多以Capitein、Capiteijn、Cappiteijn、Kapitein等類似形式出現,而在這份任命書中,我們看到荷蘭人授予蘇鳴崗的最初官銜並非“甲必丹”,而是“overhooft”這一特有的荷蘭語詞彙,意為“首領”,且僅在1619年的荷蘭語文獻中短暫使用。1620年至1628年間,蘇鳴崗的頭銜在《決議錄》或《公告簿》等公文中多以“overste der Chinesen”或“opperste der Chinesen”的形式出現,意為“華人首領”,如1620年8月18日《一些關於治安的條例》第16條規定:“若華人首領蘇鳴崗(荷蘭語:overste der Chinesen)在城區內逮捕了他們國家的人或是自己的手下,需要讓巡檢官知曉並與其商議,這是為了讓巡檢官瞭解案情,在案發後必須執行。”又如1621年1月12日,一則關於徵收貨物過磅費(荷蘭語:waag-geld)的條例中也提到了蘇鳴崗的頭銜:“過磅費為過磅貨物總價值的1%,可以透過過磅人蘇鳴崗,即華人首領(荷蘭語:opperste der Chinesen)和沙班達爾(荷蘭語:Sjah-bandar,港務官)進行繳納,他們二位可以分得這筆稅費。”再如1626年11月6日一則關於過磅房更新規定的公告:“此次更新過磅房的規則是為了儘可能地符合我們國家的慣例。過磅房的經營權將以一定金額租借給自由民、中間商Klaas Klaasz。 Jammers以及華人首領蘇鳴崗(荷蘭語:overste der Chinezen),自1627年11月1日起實行,為期一年。”不過,在1625年至1628年的巴城官方文獻中也曾零星出現過“cappiteijn”這一稱謂,目前已知最早提及的時間為1625年6月16日,在東印度總督與參事會(荷蘭語:Gouverneur-Generaal en Raden van Indi?)所訂立的司法條例中將華人首領又稱為“cappiteijn”(荷蘭語:cappiteijn ofte overste der Chineesen),不過,根據荷蘭語的行文特點,在“ofte”(古荷蘭語中表“或者”)前後的“cappiteijn”和“overste”應屬同義,這裡的“cappiteijn”仍解釋為“隊長”、“首領”,並未引申出後世“甲必丹”之意;1628年1月6日,巴城總督庫恩在給東印度公司董事會的信件中直接用“華人甲必丹”(荷蘭語:Capiteijn van de Chineesen)的頭銜來稱呼蘇氏,並未附帶類似“華人首領”的稱呼。根據富亭的考證,直到1632年,蘇鳴崗才正式被冠以“甲必丹”(荷蘭語:Capitein)的頭銜。而從1636年7月21日,第二任華人甲必丹林六哥(荷蘭語:Limlacco)上任後,巴達維亞方面在之後華人領袖的正式任命書中則使用“Capitein”或者“Kapitein”的表述來定義他們的頭銜。

那麼“華人首領”與“華人甲必丹”的稱謂之間究竟有何區別?最為顯著地,兩者在荷蘭語文獻中的拼寫形式上存在差異,當“Capitein”或“Kapitein”同人名連用時,皆以首字母大寫的形式出現,可見“甲必丹”一詞為專有名詞,代表一種正式官職,類似地,如“荷印總督楊·彼得斯頌·庫恩”的正式頭銜會以“Gouverneur-Generaal Jan Pietersz。 Coen”的形式寫成;而“overhooft”、“overste”及“opperste”這些頭銜與人名連用時多以小寫字母開頭,“華人首領”的表述更似介紹前述人身份的用法,並不代表特定官階,在荷蘭語官文中,這三個詞經常替換使用,顯得較為隨意。從傳統觀念來看,華人可能更認可並願意接受“甲必丹”的稱號,雖然海外華人社群主要以從事商貿活動為主,但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來對於士大夫階層的嚮往,使得華人領袖可能更願意被委以正式官階,以彰顯身份。

|  “華人通”與甲必丹制度的確立  |

17世紀20年代前後,“甲必丹”的稱呼在亞洲許多貿易據點已經流行開來,並被華人社會接受成為一種敬稱,如在日本平戶,赫赫有名的海商李旦及其兄弟李華宇就被稱為“甲必丹”。17世紀初,李旦因同西班牙人在馬尼拉發生矛盾而逃亡平戶,經過幾年的經營,最終成為當地華人領袖,並依靠其手中掌握的中國貨源,在荷蘭人、葡萄牙人、英國人以及日本人間左右逢源。1613年,英國人與其接觸商討租賃商館事宜時,在信中便尊稱其為“甲必丹安達斯,華人首領”(英語:Capt。 Andace, captain of the China quarter here,其中Capt。 Andace的全名為Andrea Dittis,即華商李旦,Andrea為其受洗後的教名)。1615年2月25日,英國商館館長理查德·庫克斯(Richard Cocks,1566-1624)在寄給公司的信件中對李旦的身份進行了介紹,稱其在馬尼拉時為“governor of the Chinas(華人長官、首領)”,到了日本後被稱作“the China Captain of this place(該地華人甲必丹)”。可以肯定的是,當時在平戶的華人與歐洲人的地位幾乎平等,不存在歐洲人任命“華人甲必丹”的情況,甚至由於掌握了各方都需要的貨源,華人在日本具有更大的貿易自由度和更高的地位,而“甲必丹”則是歐洲人對於華首的尊稱,透過拉近彼此的關係,從而獲得更多的商業利益。

雖然,同一時期的荷蘭語官方文獻中並沒有將蘇鳴崗稱作“甲必丹”,但根據富亭的推測,巴城華人社群內部可能已經這般稱呼他,這極有可能源自各地華人社群間互動的結果,在同歐洲人進行貿易的過程中,許多外來詞會被經常性使用並在華人間流傳開來,身份地位相同的蘇、李二人被冠以相同的尊稱也就不足為奇了。根據荷蘭語文獻的記載,作為福建同安縣的同鄉,蘇、李二人相識,並有書信往來,1625年3月3日,荷據臺灣首任長官宋克(Martinus Sonck,1590-1625)在寄給巴城總督的書信中提及:“這裡是日本方面給您以及斯派克斯先生寄來的書信,還有華人甲必丹(即李旦)給蘇鳴崗寄來的四捲紙。”而這封書信中涉及到的斯派克斯於1629年成為新任巴城總督,在其任內的1632年,蘇鳴崗被正式授予“甲必丹”頭銜。

雅克斯·斯派克斯(Jacques Specx,1588-1652)為東印度公司在日本長期效力。1606年,東印度公司委任斯派克斯至日本平戶進行荷日貿易。1609年9月20日,經德川家康的授權,荷蘭人正式在平戶建立了自己的商館,斯派克斯被任命為館長,直到1622年,都在日本從事商貿活動。1627年,由於其豐富的對華及對日貿易經驗,十七紳士命其返回荷蘭,商討、制定未來的東亞商業政策。1629年,斯派克斯攜妻子返回巴達維亞,由於時任荷印總督庫恩在其第二任仍期內感染霍亂突然離世,斯派克斯臨時接任總督一職直至1632年。

陳琰璟| 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制度起源考圖一:17世紀荷蘭人所繪畫像

圖二:第四任荷印總督斯派克斯畫像

在日本時,斯派克斯為了使荷蘭人在平戶的貿易中搶佔先機,和華人首領李旦保持良好的私交和關係是必然的選擇,雖然關於這一時期中荷在日貿易的記載不多,但從東印度公司董事邀請其共同制定對華貿易政策也可以看出,斯派克斯是一個懂得與華人打交道的中國通,因此巴城“甲必丹”制度在其任內確立也就不足為奇了。此外,斯派克斯雖然在任只有短短3年時間,但巴城在其治下經歷了一段大興土木的時期,如巴達維亞城堡的擴建、與之配套的三條新護城河的開鑿、老護城河的填平以及河道的修直、新老城牆的修葺與拆除以及巴城西區的場地清空等一系列重大工程。從巴城建立伊始起,幾乎所有的建築專案都需要依靠華人工匠才能順利完工,而華工則需要透過華人首領的組織才能更高效地工作。另外,很多建築材料也需要依靠華人首領才能獲得,在荷蘭語文獻中蘇鳴崗和另一個叫楊昆(Jan Con)的華商經常就以工頭的身份出現,承包各類巴城的建築工作。雖然在現有的荷蘭語文獻中並未記載為何在此時授予蘇鳴崗“甲必丹”官銜,但在巴城大拆大建之際,為了籠絡華人首領,確保工程按時、保質完成,一位瞭解華人心態的總督授予蘇氏一個正式且易被華人社群接受的官銜顯得十分順理成章。

雖然斯派克斯是零時接手總督的工作,但他與蘇鳴崗以及華人社群的關係顯得非常融洽,在其離任之際,蘇鳴崗代表華人社群贈送其一塊金質勳章,其上鐫刻著他最重要的政績——巴城擴建後的效果圖以及中、拉雙語的讚美銘文:

“【右上:中文】昭光織白氏高志, 惠政流芳百世強。【右下:拉丁文】我們巴達維亞的華人將永遠感謝您,並有充分地理由向偉大的英雄、東印度地區的總督以及我們光榮的守護者雅克斯·斯派克斯獻上這份小小的禮物。1632年11月25日於巴達維亞。”

這些都是前任總督所沒有的禮遇。

陳琰璟| 巴達維亞華人甲必丹制度起源考圖一:17世紀荷蘭人所繪畫像

圖三:斯派克斯所授勳章複製品,現收藏於荷蘭哈勒姆的泰勒斯博物館

|  結語  |

荷蘭人進入東印度地區的時間相較於葡萄牙以及西班牙來說要晚得多,同時,又苦於長時間無法與中國建立起可靠的商貿關係,在此情況下,只能仰賴於下海的華商為其提供中國商品。並且由於其本土人口資源有限,拉動本國移民進入東印度地區的嘗試也屢遭挫折。在快速擴張、攻城掠地之後,荷蘭人亦需要華人幫助建造城池並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資。荷蘭人設立“華人甲必丹”一職,確有考慮到華人的重要貢獻,需要給予部分華人一定的權力,共同管理和發展巴達維亞。而當選甲必丹者,定為族群內部有勢之士,有能力調動足夠的商業和人力資源,他們在荷蘭人的保護之下,對華人群體進行管理的同時,進一步擴大了自身利益。從事實來看,華人甲必丹與東印度公司已經形成雙贏的局面,這也能夠部分解釋為何作為後來者的荷蘭,在天時、地利均不佔優的情況下,透過與華人開展廣泛合作,可以成就17、18世紀的一番海上事業。

作者:陳琰璟

編輯: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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