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人文

公家電腦私人用、公家裝置私借人、公家資金私挪用......這位錢書記太“任性”

由 光明網 發表于 人文2023-02-04

簡介另外,在該過程中,錢某違反國有企業議事規則,私自將裝置交給某私營企業使用,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應當數錯並罰

公款私借違反刑法多少條

典型案例

錢某,W國有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錢某原為S市國資委副主任,調到W企業工作後,將其原來在國資委工作期間公家為其配備的一臺膝上型電腦一併帶走,該電腦也並沒有用於辦公,而是拿回家供女兒上網用。

錢某在擔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公司在對外經營中與其他公司發生債務,對方無力償還後將一批機器裝置交給該國有公司抵債。錢某私自將這批裝置交給某私營企業使用。案發後,相關裝置歸還該國有公司。

此外,錢某有一位好友李某,是私營企業主。李某的企業經營困難,便向錢某提出借用100萬元。錢某表示自己公司資金也很緊張,但有一批銅料,價值120萬元。此後二人商定,由李某的公司將銅料出售,並使用所得款項半年。

黨紀評析

錢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同時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行為。

錢某長期佔用電腦構成違規佔用公物行為

本案中,錢某將原單位配備膝上型電腦帶走,長期佔用,其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行為,違反了廉潔紀律。

如果錢某對該電腦一直不退還或者已經無法退還的,該行為的性質發生轉變,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行為。

錢某私自將公司裝置交給某私營企業使用構成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行為

本案中,錢某私自將公司裝置交給某私營企業使用。本行為的焦點在於,錢某的行為屬於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行為,還是涉嫌《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犯罪。挪用公款罪的物件是公款,包括貨幣和有價證券,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也構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錢某挪用行為的物件並非公款,而是國有公司的機器裝置,這些機器裝置也並非用於救災搶險,屬於非特定公物。因此,錢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行為。

另外,在該過程中,錢某違反國有企業議事規則,私自將裝置交給某私營企業使用,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應當數錯並罰。

錢某私自將銅料出售款項外借構成《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行為

本案中,錢某挪用銅料交由李某的公司出售,並使用所得款項半年,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因為挪用公物後變現,追求的是公物的價值而非使用價值。而且公物被變賣進入流通領域,難以追回,即便能夠追回款項,公物本身也已難以追回。此時,公物已經轉化為公款,本質上與挪用公款並無不同,應以挪用公款行為認定。另外,在這個過程中,錢某的行為還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版權宣告:如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

Tags:公物行為挪用公款黨紀處分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