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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員觀察|防範高空墜物不能“懸而不決”

由 齊魯晚報網 發表于 人文2023-02-03

簡介當務之急在於,相關部門要儘快完成追責,並對當事家庭給予賠償,並以此為契機,強化對城區高空墜物的治理

懸而不決熬人且無益用於什麼

當務之急在於,相關部門要儘快完成追責,並對當事家庭給予賠償,並以此為契機,強化對城區高空墜物的治理。

高空墜物又釀慘劇。6月13日,深圳福田區一小區,一位正跟母親在樓下行走的五歲男童,被一扇三十樓墜落的玻璃窗砸中頭部,血流不止、呼吸驟停,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6月16日,噩耗傳來——男孩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如此悲劇,令人唏噓。此時此刻,多說無益。恐怕,只有從如下兩個方面作出卓有成效的努力,才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對當事家庭最好的安慰。

當務之急在於,儘快完成追責,並對當事家庭給予賠償。據有關方面“初步判斷”,三十樓玻璃窗墜落屬於“意外事件”,並非有人故意為之。人命關天,即便是“意外事件”,“初步判斷”也應該有更權威的說法——公安等相關部門應該到場,認真細緻地開展現場調查,進而對整個事件做出明確的結論。否則,追責以及相關賠償很可能就因為“基礎”不牢而成為糊塗賬。

若是情況複雜,各方責任一時難以釐清,相關部門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促成對當事家庭的先行賠付。按照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與此同時,相關部門還當以此為契機,強化對城區高空墜物的治理。現如今,不少城市高樓林立,人群密集,高空墜物已成為公共空間的一大危險。這些年來,除了玻璃窗砸人這樣的飛來橫禍,由陽臺擺放物墜落、樓房牆皮脫落之類的城市高空墜物事件屢有發生。就在深圳男孩被砸的當天,濟南高新區一座高樓的玻璃幕牆也自爆墜落,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為了儘可能減少“懸在上空的痛”,城市管理急需著力的事情還有不少,尤其要抓好落實,不能“懸而不決”。比如,加強物業部門職責,倒逼物業管理者多進行有針對性的巡查,及時排除各種高空墜物隱患;改善相關制度設計,強化監控設施的配置,對高空墜物施以更有力的震懾與監控;完善相關法規,對高空墜物施以更嚴厲的處罰,倒逼相關單位和個人盡力避免有意無意“製造”高空墜物;實施更嚴格的建築與安裝標準,從建築材料、建築設計等更“基礎”的環節進行把關,儘可能地減少高空墜物及其造成傷害的可能性。

當然,對相關市民加強安全教育同樣是有必要的。在夏季這樣多風多雨的季節,尤需打起精神,對各種高空墜物多“長個心眼”。這事關市民的身家性命,事關城市管理的品質,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Tags:墜物高空墜落相關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