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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稅的財務與稅務處理
由 開放課堂 發表于 藝術2021-12-08
簡介03政策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修訂)》: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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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問題描述
地方政府因招商引資,針對上一年度繳稅比例進行的返還增值稅和所得稅退稅應計入哪個科目?相關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減免?
02專家回覆
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專案,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徵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因此,返還的稅金可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企業所得稅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的政府補助,需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般收到的稅金返還不符合上述條件,也沒有免稅的相關優惠,應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03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修訂)》: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衝減相關成本;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衝減相關成本。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關於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
一、關於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政府補助準則不對“日常活動”進行界定。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專案,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徵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案;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徵收徵管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五條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
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