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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委託人另犯重罪,律師應當檢舉揭發還是幫其隱瞞?
由 小法師的隨堂筆記 發表于 人文2023-01-28
簡介而這一做法也同樣存在相關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見義勇為基金會一般獎勵多少
記得小法師曾經在《法律職業倫理》的課程上,遇到過一道令人印象深刻的題目:
涉嫌搶劫的張某,聘請吳律師為其辯護人。在兩人的接觸中,張某告訴吳律師,兩年前他
還曾參與了一家銀行的搶劫
。請問該種情況下,吳律師應當如何處理?
看到這道題的小法師,內心是懵逼的。
按照樸素的正義觀念來說,被告人另有未被揭發的犯罪,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
但是在本題中,得知這一關鍵資訊的人是
律師
,是
被告的委託人。
如果提出檢舉,被告人可能面臨著數罪併罰或加重情節的懲罰。
那麼這種情況下,律師應當如何處理呢?如果大家是律師,大家又會做出什麼樣的選擇呢?
事實上,在我國,這一問題的規定並不明晰。實踐中,儘管《律師法》規定了律師不得隱瞞事實,但律師同時又負有
保密義務
,對於委託人的秘密和利益應當予以保護,這來自於委託關係
中基本
的信任。
而這一做法也同樣存在相關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
應當予以保密
。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
除外
。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
有權予以保密
。”
因此,律師通常對委託人負有保密義務,除非委託人正在準備或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
像題目中的“兩年前參與搶銀行”的行為屬於未被依法審判的前罪,
不屬於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的犯罪
,因此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保守秘密。
此外,除了遵守保密義務之外,律師自身也會因多年的工作經驗
選擇保持沉默
。
小法師有很多門課程的老師是刑事辯護律師,他們經常會在課堂上講述一些辦案遇到的實務故事。曾經有一位老師說,不要輕易相信犯罪嫌疑人的話,因為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很狡猾的,他們既不會向警方輕易吐露關鍵資訊,也當然地信不過律師。
就開篇的這道題而言,犯罪嫌疑人張某沒有理由直接向律師坦白自己從前的罪行,這對辯護毫無益處,而且增加了自己的風險。
我的老師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律師交代一些對自己不利的關鍵情報,多半是
有所圖或有些不為人知的目的
的,作為律師,要學會依靠現有的證據和線索,來進行案件的調查與推進,而不能輕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這也是很多刑事辯護律師在實務中總結出的經驗與智慧。
如果大家是辯護律師,聽到自己的辯護人向自己透露了關鍵的犯罪資訊或線索,大家又會怎麼做呢?歡迎和小法師在評論區討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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