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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冤案處理制度探析
由 志義說歷史 發表于 人文2023-01-14
簡介概要自古以來,司法正義就是人民所向往的,宋朝因其獨特的國家政策,在有關司法制度上處於領先地位,對宋代的解冤法律思想進行探討,對當代社會也有很大的啟示
一朝千里中的朝怎麼讀
全文共2594字,閱讀時間約為3分鐘
“六月飄雪”,
出自元朝雜劇《竇娥冤》,
根據天氣的變化,
中國的六月是不可能下大雪的。《竇娥冤》一書中,關漢卿以這種違背天道法則的現象,來襯托竇娥案的冤情。
《竇娥冤》是元雜劇中流傳最廣的一部,
它在近代劇種中有多種變化,
其古文版本更是列入了初中教科書。
竇娥的故事至今還歷歷在目,古文第一次看到張驢兒和他的兒子依附於竇娥一家時,
作者還有些懷疑,
但當竇娥婆婆說服竇娥同意張驢兒的請求時,
作者就氣不打一處來。
在張驢兒誤殺了自己的父親之後,作者很是高興,但接下來的事情就變得很不公平了,竇娥被張驢兒陷害,朝廷聽了張驢兒的話,
最後將竇娥給殺了。
儘管後來六月份的平反,案子得到了澄清,但所有人都感到惋惜。關漢卿在短短的幾句話裡,
就將這件案子寫得清清楚楚,
令人讚歎。
在中國古代,類似的冤假錯案比比皆是。大的甚至會影響到一個王朝的興亡,甚至造成一個國家的滅亡;其中比較著名的例子是崇禎皇帝在明朝後期誤殺袁崇煥,
致使遼東形勢急劇惡化,
而皇太極率領的後金軍則沒有了最大的障礙,順利地攻入了關中。
岳飛在宋初被高宗皇帝以“莫須有”的罪名處決,使得“直擊黃龍”成了一種空談。
這也讓那些一心想要“收復”的將領們心灰意冷,直接導致了後來的皇帝想要北伐,卻沒有臣子,只能在長江以南屈居人下。這些小事,只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命運,
而不會被記載在歷史上。
古代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
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非常注重冤假錯案。而作為中國歷史上一個典型的“文官統治”的宋朝,在各個方面都比上代和子孫後代更加完備,在司法體制上也是一樣。
透過對宋朝的冤案處置機制的考察,
可以看出本論文的主旨-宋代冤獄的法律思想。
一、宋代冤屈的具體途徑
由於上一代的影響,
宋朝的君主們對武將的控制非常嚴格,採取了重文輕武的基本政策。所以,在宋朝的官場上,主要是由士族組成的,他們大多數都是科舉出身,很多都是窮困潦倒的。
他們從小就熟讀經書,
按照儒家的道德規範辦事,
他們的理想就是公平和正義。所以,在司法上,宋朝的統治者都有一個共識,那就是維持正義。
為保持這種一致性,宋朝在建立有關制度時,並沒有忘記糾正錯誤的作用。
《折獄鬼鑑》是宋朝著名法學家鄭克所著,
其著述於南宋紹興年間。《解冤經》的上冊即為《釋冤經》,這樣的排列也從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宋代社會對“解冤”的重視。
1、宋代冤屈的有關立法和制度
宋朝的解冤法和體制,在歷代皇帝在位時並不統一,
而且數目繁多,
“翻異別勘”是最著名的一種。
宋代對口供十分看重,這直接導致了宋朝的訴訟制度的發展,而“翻別”即是宋代眾多的訴訟和審判制度之一,是指在訴訟中,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事關情節重大,
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機關重審的制度。
別勘有兩類,
一類是差檢,一類是移檢。
它既是宋朝君主嚴明的刑罰意識,
也是其人性的一部分。
在宋朝的時候,
還設定了監獄司,
專門處理冤屈。
提點刑獄司是宋朝朝廷設立的“路”一級的司法機關,負責管轄州府的司法,稽核州府的卷宗,
可以隨時去各州視察,
彈劾那些失職的州府官員。
提點處是宋太宗端拱年間建立的,
最初是在各地的轉運處設定一個試驗場,
當這個試驗場的效果達到一定程度後,就會被設定成專門的監牢。
負責所有的監獄事務,
查證真相,嚴懲奸賊,懲治不公。
“翻案”與“提點”是一種體制,
它為宋朝人的冤屈提供了法定的保障。而對於冤案,除了要有變通的體制之外,還必須要與有關的官員結合實際,在處理個案時,就要求有關人員“恪守法律,體察人性”。
2、宋代冤屈的具體途徑
前面已經提及了宋人鄭克的《折獄龜鑑》,這本書記錄了大量的冤假錯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王利閱獄”和“驗刀辨冤”。
“我若不用心,
是不會有怨言的。”這也是鄭克在書中,
關於處理與冤案有關的人的規定,
“王利閱獄”也是如此。
王利在滄州通判的時候,
在巡視的時候,
發現了一批被判刑的犯人,其中一個看起來很和善,不會做出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來。
不久,
這個土匪的懲罰就被暫時擱置了,
果然,過了幾天,
那個真正的土匪就被抓了起來,
王利去世以後,他的墓碑上寫著這樣一句話:“每一個監牢的人,不管是因為他的相貌,還是因為他的行為,都足以證明他是對是錯。”
“王利獄”既是宋人解冤的具體表現,
又是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
同時也從側面反映了宋代判案時存在一定的缺陷。
“士子在獄中,若有疑義,哪怕沒有冤屈,也不能定罪。”這是鄭克的看法。前面已經說過,宋朝很注重口供,
但同時,
也很注重物證。
由於是罪犯,在審訊的時候很有可能會被拷問,所以“驗刀辨冤”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驗刀辯冤”,說的是宋朝餘良肱在荊南司理府參軍時,曾經遭遇過一起案子,
那名衙役所抓的犯人,
所用的武器和死者身上的傷痕並不相符,也就是說,一把一尺多長的刀,在他身上留下了一道一寸的傷痕。可是,犯人竟不叫冤枉,
真是怪哉,
餘並不倉促地結了案,反而再來一次,果然把真正的兇手捉住了。
上述兩起案件說明,
要真正實現冤案的偵破,必須具備相當的直覺和洞察力。
二、宋代公冤思想的核心內容
“冤假錯案”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筆者曾經在央視12臺的“社會與法律”欄目裡看過一起“楊乃武”和“小白菜”的案子。
這是一個典型的外力干涉審判的案例,
因為楊乃武與地方官員有私怨,所以在他被誣告之後,官員們利用職權,對他進行了審判。
楊乃武的冤屈雖然被洗刷乾淨,但是因為涉及到的官員數以千計,朝廷對他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屠殺,對國家的威望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所以這一次的減刑制度,有一部分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統治。
前面所述,透過制定解冤法,可以使宋朝統治者獲得人民的擁護,從而維持自己的統治。這是一種衝擊,但作者覺得這樣的解釋太過陰暗,也不完整,作者認為,釋冤的真正精神核心不是那麼老練、粗俗,
而是應該是積極的。
首先,釋冤的理念是維護社會公正,在過去,刑罰非常嚴厲,不僅對罪犯,對官員也是一樣。為求快,不少官員在審理案件時不能完全符合鄭克的書信,草率地結案,
因此產生了大量的冤假錯案,
因此必須重新審理,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其次就是懲治惡人,
“奸必巧詐”,
這是自古以來的惡人都會做的事情,很多惡人都會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而栽贓嫁禍,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懲罰。
概要
自古以來,司法正義就是人民所向往的,宋朝因其獨特的國家政策,在有關司法制度上處於領先地位,對宋代的解冤法律思想進行探討,對當代社會也有很大的啟示。
參考文獻:
蘇奇《宋代釋冤法律思想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