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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補償結果不合理,不讓入戶評估就可以麼

由 黃豔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3-01-01

簡介此外,在拿到評估報告之後,對照自己房屋實際面積、財產情況、與相應估價結果進行比對,如果發現評估結果不合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估價結果不服的,需要及時提出評估複核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

被徵收人不配合評估怎麼辦

文:王韶東、黃豔

導讀:

取得合理的徵收補償安置結果,可以說是每一位被徵收人心之所向的。不過,隨著城市化建設已經日趨成熟,規模化徵收拆遷已經有近20年的歷史。所以,無論是否此前經歷過徵收拆遷,人們對於徵收及補償安置的相關話題都已不再陌生。所以,在有的徵收專案中,會存在一部分被徵收人因擔心自家補償標準不合理,像刺蝟一樣把自己包裹起來,將拆遷方人員、入戶評估測量的人員一律拒之門外,認為只要自己這樣往後拖時間,拆遷方就會妥協,最後就能夠達到提高補償。不過,此種做法真的可以讓人們得償所願麼?

一、拒絕入戶評估並非開啟合理補償之門的萬能鑰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一般來說,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市場價值需要透過評估確定。而裝飾裝修、經營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不屬於必須評估項,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由徵收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再行評估確定。另外,徵收部門也會委託評估機構對產權調換房源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為後續產權置換結算差價提供依據。當然,實踐中也會存在產權調換房屋按政策優惠指導定價確定的情形。

由此可見,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具有必要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評估師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陪同入戶實地

查勘

,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並做好實地查勘記錄。被徵收人應當予以協助,供或者協助蒐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如果出現被徵收人不配合評估的情況,比如將徵收部門人員和評估人員拒之門外,評估師、徵收部門工作人員可以在勘察記錄上記錄,並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然後根據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基本情況資料,參考樓棟、樓層、戶型、面積等方面相似的其他被徵收房屋估價結果,進行參照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因此,被徵收人不讓入戶評估,不等於徵收方無法完成評估。並且,實踐當中,有不少參照評估的例項,因為沒有實際入戶,評估報告中存在不少漏項的問題,被徵收人的補償不升反降,得不償失。

評估報告不合理的應對措施

既然拒絕入戶評估的辦法不靈,被徵收人不妨改變思路,從評估公司的選定,到評估公司的入戶,再到評估報告的送達,都高度重視,充分行使自己的參與權、異議權,對於有疑惑的檔案也不要隨便籤字。此外,在拿到評估報告之後,對照自己房屋實際面積、財產情況、與相應估價結果進行比對,如果發現評估結果不合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估價結果不服的,需要及時提出評估複核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當然,房屋徵收評估屬於資產評估的一個具體業務分支,不單純只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還可以視具體情況根據其他法律規範的規定進行救濟,但不能不管不顧,拒收了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請複核評估的期限較短,只有十天的時間,一則需要及時提出複核申請,二則需要充分梳理異議意見及理由、依據,全面提出針對性意見,才可能有比較好的結果。如果亂提一通,不僅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還可能浪費寶貴的異議機會。

擔心補償結果不合理,不讓入戶評估就可以麼

Tags:徵收評估房屋入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