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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安順公交墜湖事件: 臨死拉個墊背的是什麼心理學? [組圖]

由 半坡村舍 發表于 人文2021-05-13

簡介對照安順司機張某的行為,“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危害公共安全”都符合“恐怖”特性,但他不是恐怖分子,而是如警方所說“個人極端犯罪”,屬於《刑法》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臨死拉個墊背的是什麼心理學

可能大家都注意到了,安順公交墜湖這事出來以後,輿論大體分作

三派

一派是將這種蓄意報復社會者

辱罵

為“惡魔”,稱對這樣的人“一個都不能寬恕”,這個是輿論的主流。然又因其對作案起因、“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閉口不提,又讓相當一部分人十分不滿;

另一派是對極端犯罪者寄予“理解之

同情

”,在譴責的同時又可憐其生活境遇,似乎對犯罪者最後時刻的無力與絕望感同身受,甚至從其身上看到了自己作為屌絲的影子,這被一部分人批為“糊塗”、“同情心氾濫”。

還有一派在旁邊無病

呻吟

,說什麼“除了生死,其它都是小事”“活著真好,考不考大學無所謂”。似乎幾十條人命,就激起他不鹹不淡地抒著閒情。

正確的態度應該是什麼?

安順警方把張某的行為界定為

“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個人極端犯罪”

。這是在2017年修訂的《刑法》中,對“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加了一個限定詞——針對不特定人群,又加了一個屬性認定——個人極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可見,法律認定,

極端主義是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於是,“極端”二字在新版《反恐法》中出現37次。

凡屬

“臨死拉上幾個墊背的”

,都是在短時間內心理畸變,化作

極端分子

對照安順司機張某的行為,

“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

危害公共安全

”都符合“恐怖”特性,但他不是恐怖分子,而是如警方所說“個人極端犯罪”,屬於《刑法》中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警方的定性是非常準確的,且在極短時間內對拆遷、公租房這一直接誘因予以曝光,獲得社會廣泛好評

恐怖 主 義是全人類的公敵,極端犯罪同樣也是!

任何從事具有恐怖性的極端犯罪都是不可饒恕的。

也許出身的階層、個人的運氣無法改變,但成為“失意者”絕不全是社會的錯!

“危害公共安全”,無可原諒,罪不容誅!

這一點,必須旗幟鮮明!

否則,放任失意的“弱者”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來屠害“更弱者”,社會恐不恐怖?

當然,

對把“最後一根稻草”擲到極端分子背上的人,尤其是工作中翫忽職守、欺上瞞下、營私舞弊、不能依法辦事、態度生硬粗暴的幹部,必須嚴肅問責,如此,“逝者安息,生者平安”才是一句有分量、有意義的話!

政府下了那麼大力氣扶貧攻堅,帶領全國人民奔小康,一切無視群眾疾苦、對群眾感情冷漠、讓民生問題在他的工作崗位這一段成了“腸梗阻”的人,無異於罪犯的同謀。

懲前毖後,才能真正杜絕“下一次”,剷除極端思想滋生的土壤。

理學家程頤說:

“不偏之謂中,不易之謂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在這件事上的中庸,就是既不辱罵,也不濫情,因為二者皆失之於思維簡單,既非“正道”,亦不合“定理”!

試著從社會治理的戰略高度來看這樁悲劇吧。

Tags:極端公共安全恐怖主義犯罪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