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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陽縣司法局丨敲詐勒索罪案例

由 陝西法制網 發表于 藝術2023-01-26

簡介二被告人在未繳納購房款的情況下,迫使被害人與其簽定全款購房協議並出具現金收款收據,二被告人雖然完成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鑑於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對二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敲詐勒索罪3000元判幾年

合陽縣司法局丨敲詐勒索罪案例

【案情介紹】2014年12月1日,陝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某塊土地使用權,2019年7月,陝西一工程有限公司在該片土地上承建小區樓盤。此後,楊某、車某等人以遮擋採光、違建等為由,組織小區部分住戶以拉橫幅、堵門、阻工、網上煽動等手段進行要挾,向開發單位施壓,迫使該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給其10000元;迫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和其簽訂實際出資的內部認購價541120萬元的商鋪一套(實際未履行),並向其出具欠條30000元。案發後,所得贓款10000元已追回併發還被害人。

【以案釋法】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車某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採取上訪、阻擋施工等手段進行威脅、要挾,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車某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車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二被告人在未繳納購房款的情況下,迫使被害人與其簽定全款購房協議並出具現金收款收據,二被告人雖然完成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鑑於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對二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人楊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車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定義、量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第一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三款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作者:康華鋒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Tags:被告人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犯罪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