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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教授:個人權利和法庭判決不能混為一談

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人文2022-12-02

簡介在夫妻一方婚內出軌沒有構成重婚,也沒有構成“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混為一談可以指人嗎

原標題: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個人權利和法庭判決不能混為一談

請求離婚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判決是否離婚則是法庭的責任,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提出離婚的權利原則上沒有約束。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號昨日釋出了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雖然目前已被刪除,但在網上引發熱議。總體上,其內容與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些細節和表達方式方面,也存在不嚴謹、不精準之處。

我國離婚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既保障離婚自由,又反對輕率離婚”,這也是婚姻登記和審判實踐中處理離婚問題的指導思想。保障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基本要求。而反對輕率離婚既是為了避免衝動離婚、激情離婚,也是為了保障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在日常生活中,婚姻當事人因另一方“婚內出軌”而提出離婚的情形比較常見。但婚內出軌並非法律術語,而是生活語言,一般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一方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一方婚內出軌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協議離婚,併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應當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而且,該協議要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於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一方婚內出軌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第1079條確立了“調解前置”的程式,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這就明確了,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由於“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存在一定的困難,民法典第1079條明確,可以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以便利法官操作。這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內出軌是否可以認定為“與他人同居”,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來認定。依據該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婚內出軌者沒有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就不屬於“與他人同居”。

在夫妻一方婚內出軌沒有構成重婚,也沒有構成“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法院仍然要先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也要結合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來認定是否構成感情確已破裂,從而決定是否判決離婚。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貫做法,此時認定感情是否破裂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因素。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是判決離婚的各種情形,對於請求離婚則無任何要求。請求離婚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判決是否離婚則是法庭的責任,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提出離婚的權利原則上沒有約束。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周友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Tags:離婚出軌婚內民法典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