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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寫作指引(民事)

由 Snow不是公主 發表于 人文2021-09-18

簡介7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1)證明生效裁判認定的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錯誤的新證據

怎麼寫申請書的內容

以下文章來源於法悟 ,作者zenonlawyer

(本文因在實務中偶然學習發現,感覺內容非常實用,在此分享,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再審申請書寫作指引

1.總則

1。1為規範團隊再審申請書的撰寫,提高辦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質量,提升案件辦理的標準化程度,有效管理當事人預期,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稱再審申請書,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為啟動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程式,達到變更或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目的,而提交給申請再審受理法院的訴訟文書。

1。3再審申請書除了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滿足最高人民法院推薦的文書樣式及受理法院的要求,還應當遵守本指引。

1。4再審申請書應當具備如下功能:

(1)在再審審查程式中,滿足裁定啟動再審的審查需要;

(2)在再審審理程式中,滿足支援再審請求的審判需要。

1。5在撰寫再審申請書前,應當充分了解申請再審管轄法院的審查標準和再審審理法院的審判標準,並按上述標準提供的要件收集和組織證據,設計論證 方案,在形成有效說服體系後再進行再審申請書的撰寫。

1。6在進行再審申請書的設計時,應當遵守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審、二審、申請再審、檢察監督的訴訟程式終結機制,並對案件透過再審審查、改判主張得到支援的可能性進行充分論證。不得代理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沒有商業價值的申請再審案件。

1。7再審申請書的撰寫應當以實現再審目標為導向。嚴禁在沒有充分研究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將案件其他程式中製作的代理詞、上訴狀等訴訟文書修改為再審申請書。

1。8有關申請再審的請求、觀點、論證及理由應當在再審申請書中一次性全面充分表達,不得有意安排在後續其他程式中補充完善。

2.申請再審手續移交

2。1經辦律師收到法院送達的經辦案件終審裁判文書(含調解書)後,首先立即確認裁判結果和調解內容,判斷其是否符合預期,然後確定該終審裁判文書的送達時間,計算出申請再審期限的屆滿日期,最後在6個小時內將終審裁判文書的原件或電子掃描件透過有效送達方式送達給當事人,並以書面形式提示申請再審期限的起止時間。

2。2如果案件的終審裁判結果明顯低於當事人預期,原則上經辦律師應當親自將終審裁判文書直接送達給當事人,並進行有效溝通,確定後續應當採取的措施,防止事態惡化以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3如果法院將終審裁判文書僅送達給當事人,經辦律師在收到當事人轉交的終審裁判文書後,首先確定裁判結果及判斷是否低於當事人預期,然後確認法院送達該終審裁判文書的時間並計算出申請再審期限的起止時間。

2。4收到經辦案件的終審裁判文書後,經辦律師應當立即查詢與當事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確認合同義務是否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履行完畢的,應按團隊要求撰寫結案報告。如果委託事項包括申請再審或執行程式的,應當按本指引論證是否申請再審。合同已履行完畢,但案件有申請再審必要的,應當在提交給當事人的結案報告中提示並說明。

2。5按執行結果計取法律服務費的兩審終審案件,一審裁判作出後,裁判結果雖然低於當事人預期,但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或雖上訴卻均撤回上訴的,在一審裁判生效後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一審裁判生效的事實、生效時間及申請再審期限的起止時間,並要求當事人明確是否申請再審。

2。6按執行結果計取法律服務費的案件,如果生效裁判結果不符合預期,有申請再審必要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且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當事人惡意透過拒絕申請再審損害律師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據委託代理合同處理,但不得在沒有取得當事人明確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再審。

2。7按執行結果計取法律服務費的案件,當事人因生效裁判結果低於其預期,對團隊產生不信任,繼續受託處理申請再審事務存在巨大風險的,原則上應與當事人終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終止的,應當做好執行、財產保全、申請再審等與當事人權利相關事務的移交工作,以控制執業風險。

2。8團隊沒有受託案件的前續程式,當事人僅委託申請再審程式的,經辦律師應當在收到生效裁判文書時,立即確認文書送達方式、是否生效以及生效時間,同時確定申請再審期限的屆滿時間,判斷接受委託後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在申請再審期限屆滿前成功完成申請再審立案工作。如果生效裁判文書記載的裁判時間在6個月前且實際申請再審期限屆滿日期難以確定,或在再審期限屆滿前無法成功完成申請再審立案工作的,應當拒絕代理。

2。9在接受委託前,應當核實案件在原審階段是否採取了財產保全以及保全措施期限屆滿日期,以便於在接受委託後採取措施保證財產保全措施的持續性和有效性,避免執業風險。

2。10對明顯缺乏依據,或當事人預期明顯不合理的案件,建議當事人調整,如果當事人堅持原申請再審主張的,原則上拒絕接受委託並說明理由。

2。11團隊和當事人就申請再審意向達成一致的,應當初步明確再審目標和再審請求,以便於進行申請再審的策略分析。

2。12比照民事訴訟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同)規定的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引導當事人初步確定主張申請再審的事由,併為此製作談話記錄或筆錄。

3.制定申請再審計劃

3。1如果當事人就生效裁判或調解書明確表示申請再審或團隊認為應當申請再審的,須及時制定申請再審計劃並提交當事人確認。

3。2在制定申請再審計劃前,先要確定團隊工作範圍。團隊辦理再審案件的工作原則上不超過原審審理範圍。如果當事人就二審裁判或調解書申請再審,團隊工作不超過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當事人就一審裁判或調解書申請再審,工作範圍不超過一審法院的審理範圍。經辦律師在處理申請再審案件時,如果發現其他有價值的案件線索,經團隊負責人批准可以擴大工作範圍。

3。3經辦律師應當就確定的工作範圍內事項制定工作計劃。申請再審計劃旨在充分利用申請再審期限,快速制定並組織實施合法可行的再審方案,使錯誤的生效裁判得到及時糾正。在申請再審期限內,應當完成案件的策略分析、方案確定及申請再審立案的準備工作。

3。4申請再審計劃應當按先後順序就下述事項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條件、責任人員、起止時間及出現風險應採取的應對措施等:

(1)研究生效裁判文書,確定裁判現狀及導致形成該現狀的原因:

(2)法律檢索,確定案件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全部法律要件:

(3)依據案件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全部要件梳理和收集證據;

(4)申請再審的價值評估,論證確定案件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獲得支援的可能性,確定再審目標;

(5)選定申請再審策略,確定最優再審方案;

(6)撰寫再審申請書,製作再審申請材料,完成申請再審立案的準備工作。

3。5如果在先前程式中制定的策略分析報告中包括申請再審計劃,且該計劃仍然有效可行,可按原計劃實施。如果原計劃需要調整,應當向當事人提出書面調整方案,在獲得當事人同意後方可實施。

3。6如果再審申請策略能夠在原審裁判文書或調解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完成,則可以將申請再審計劃的內容設定在策略分析報告中。

3。7申請再審計劃得到當事人同意後,應當引導和督促當事人按確定的計劃實施。

3。8在申請再審期限內應當與當事人保持良好溝通,並對當事人進行專業指導,以使確定的方案得到有效實施,同時有利於及時應對可能出現的變化,從而有效控制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和團隊的執業風險。

4.研究生效裁判文書

4。1本指引所稱生效裁判文書是指兩審終審的二審判決或裁定、因沒有上訴或按撤訴處理而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一審終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不能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4。2對生效裁判文書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確定案件的裁判現狀及導致該裁判現狀的原因,是找到解決問題實現再審目標最優方案的基礎工作。對生效裁判文書的研究工作主要圍繞與裁定再審以及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要件進行。對生效裁判文書的研究,應本著中立的立場進行,以保證研究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4。3透過對生效裁判文書的研究,掌握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依據,明確當事人沒有實現原訴訟目標的準確原因,以便確定案件痛點並制定可行的再審方案,為撰寫再審申請書提供素材。

4。4經辦律師研究生效裁判文書,應認真聽取當事人及一審、二審、執行階段訴訟代理人等案件知情人的意見。

4。5對生效裁判文書研究前,應收集完整的生效裁判文書、一審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訴訟文書。原則上應由經辦律師本人將生效裁判文書、一審裁判文書全文手工錄入成word文件格式,以作為精讀裁判文書的保障措施。

4。6研究裁判文書應當利用影印件或電子文件,不得在原件上塗改、劃線、寫字等,以保證利用原件製作複製文字的效果。

4。7透過裁判文書的名稱和主文內容,確定:

(1)文書是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

(2)如果是民事裁定書則確定是關於不予受理的裁定書、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還是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書、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裁定書、補正判決書的裁定書、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書、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書、發回重審的裁定書或其他裁定書;

(3)如果是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則確定是否有需要執行的給付內容。

4。8依據生效裁判文書“當事人基本情況”和“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中記載的資訊,確定:

(1)當事人屬於原審判決、裁定的當事人還是被遺漏的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案外人,如果為當事人則確定其在一審、二審程式中的訴訟地位;

(2)案件的原告、被告是公民還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3)當事人如果是公民,則確認其是否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如果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則確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4)確定案件每一方當事人的數量;

(5)確認被告是否提起反訴。

4。9透過生效裁判文書“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中記載的資訊,確定:

(1)案由是否屬於離婚糾紛案件、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小額訴訟案件;

(2)審判組織型別和合議庭組成情況;

(3)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是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第二審普通程式、再審程式還是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

(4)確認是否進行了開庭審理以及當事人出庭應訴情況;

(5)確認是否存在缺席判決的情形,當事人是否經傳票傳喚,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沒有出庭的確認給出的理由。

4。10透過生效裁判文書“事實”中記載的資訊,確定:

(1)一審原告最終的訴訟請求範圍,如果被告提起反訴其最終反訴請求的範圍;在二審程式中,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範圍;

(2)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審裁判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上述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

(3)對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以及法庭對證據的評析和採信情況;

(4)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交的新證據及二審法院對新證據的評析及採信情況;

(5)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是否依據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裁決文書及其他法律文書;

(6)為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當事人是否申請了勘驗和委託鑑定,以及勘驗和委託鑑定的情況、勘驗筆錄和鑑定意見內容;

(7)當事人是否存在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而向法庭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書面申請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法院是否接受了該申請以及證據調查收集情況,如果沒有調查收集則應確認給出的理由。

4。11透過生效裁判文書“事實”“理由”和“裁判依據”中記載的資訊,確定:

(1)評析證據適用的法律檔名稱和具體條款序號,以及對法律的適用情況;

(2)評析爭議焦點問題適用的法律檔名稱和具體條款序號,以及對法律的適用情況;

(3)裁決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時適用的法律檔名稱和具體條款序號,以及對法律的適用情況;

(4)就爭議焦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及答辯意見的採信情況和理由;

(5)生效裁判是否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

4。12透過生效裁判文書“尾部”中記載的資訊確定,生效裁判是終審判決或裁定、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還是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如果屬於可以上訴的一審裁決或裁定,則確定上訴期限的天數。

4。13透過生效裁判文書“落款”中記載的資訊,確定參加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以及裁判文書的落款日期。

4。14 如果研究民事調解書,則應確定調解書中記載的當事人基本資訊、訴訟地位、適用的審理程式、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調解結果、調解標的、權利義務內容、履行方式以及與判斷調解是否違反自願原則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相關的其他事項。

4。15透過對生效裁判文書的研究,團隊應當準確確定案件裁判現狀以及導致該裁判現狀產生的原因。對生效裁判文書研究後,應當對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錯誤及改判的可能性進行申請再審的價值初步評估,未透過初步評估的案件原則上不得代理,也不得進行工作深化。

4。16在對生效裁判文書進行研究時,就本指引沒有規定的事項可以參照團隊釋出的《民事上訴狀撰寫指引》。

5.案件執行程式控制

5。1申請再審案件接受委託後,必須協同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執行程式進行管理和控制。如果當事人沒有委託團隊代理案件執行程式的,應當與當事人及執行程式的訴訟代理人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和案件決策機制。

5。2當事人的部分訴訟請求得到支援,但未申請執行的,在充分評估進入執行程式的風險後,可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內就原審判決支援或民事調解書中約定履行條件已成就的部分申請執行,但應當在提交法院的《申請執行書》中作出“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宣告。“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宣告的表達格式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本案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民事調解書),不表示對該判決(民事調解書)的認可,也不表示放棄對該生效判決(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權利。”

5。3如果當事人為被執行人,在履行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書前,應當透過書面形式作出“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宣告。“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宣告的表達格式為:“被執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民事調解書),不表示對該判決(民事調解書)的認可,也不表示放棄對該生效判決申請再審的權利。”

5。4在申請再審期間,原則上不得與對方當事人就原審判決或民事調解書的履行進行和解,如果必須和解的,應當在和解協議中作出“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宣告。“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宣告的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民事調解書)的履行達成本和解協議,不表示(再審申請人)對該生效判決(民事調解書)的認可,也不表示放棄對該生效判決(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在和解協議中約定上述宣告內容的,則應當告知當事人拒絕簽署該和解協議,由執行法院執行,並在執行程式中按本指引第5。2條和5。3條作出上述宣告。

5。5當事人如果對有可執行內容的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但未申請執行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必須在申請執行的期間內申請執行以及逾期申請執行的法律風險或採取使時效中斷的措施。

5。6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書明顯錯誤且改判可能性高的案件,當事人如果先行履行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有執行迴轉不能的風險,可嘗試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執行法院申請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

6.法律檢索裁判要件

6。1已透過申請再審價值初步評估的案件,應當進行法律檢索。法律檢索應當實現如下目標:

(1)複核生效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法定的錯誤情形;

(2)確定法院裁定再審的標準;

(3)確定申請再審法定事由的具體構成要件;

(4)確定再審請求獲得支援的標準;

(5)辦理申請再審案件應當遵守的程式性規範。

6。2法律檢索應當遵守團隊釋出的《法律檢索指引》。透過法律檢索就實現再審目標涉及的每一個法律問題均構建一個由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司法政策、有影響力的司法案例組成的法律適用體系,並在該體系中確定有關案件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獲得支援的完整、準確和有效的要件樹。

6。3複核生效裁判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時,利用法律檢索主要明確如下問題:

(1)法律檔案的頒佈機關、修訂情況、與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引用的條款屬於強制性規範、任意性規範,還是管理性規範;

(2)法律檔案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施行時間以及有關溯及力的規定;

(3)引用條款的立法意圖、適用場景和適用條件。

6。4利用法律檢索“確定再審請求獲得支援的判斷標準”,主要確認“案件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判斷依據。

6。5法律檢索除了使用專業權威的法律資料庫,還必須檢索最高人民法院及對案件有影響力的法院釋出的正式出版物或其他有價值的裁判資訊。

6。6法律檢索完成後,應當依據團隊釋出的《法律檢索指引》製作法律檢索報告。

7.梳理收集再審證據

7。1再審申請人應當就案件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要件收集提供證據。在該階段,應當收集可以證明原審裁判或調解書錯誤、改判主張成立的新證據,整理可以證實上述事實的原審證據;同時,還應當收集證明申請再審法定事由成立並滿足裁定再審條件的新證據,整理可以證實上述事實的原審證據。

7。2要求當事人提供民事起訴狀、民事上訴狀、民事答辯狀、上訴答辯狀、代理詞、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舉證意見和質證意見、庭審記錄、庭審筆錄等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本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7。3應當向原審法院取得生效證明或裁判文書、調解書的送達回證、回執等,可以證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據。如果案件已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收集相關保全裁定和裁定執行的法律文書。如果案件已經申請執行並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應當收集申請執行書、已履行義務的證據及和解協議等。

7。4基於案件需要可以向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執行法院查閱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原審法院就案件釋出了庭審直播影片,應當觀看原審的庭審情況。

7。5經辦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提示當事人是否有未提交原審法院的新證據,或雖然提交原審法院但未組織經質證的證據。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繼續圍繞案件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要件收集證據。

7。6應當重新核實各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存續或變更情況,保證再審申請書中列明的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的承繼者申請再審時應提供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以及其系當事人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的證據。如果被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死亡或終止的,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收集證據。

7。7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證明生效裁判認定的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錯誤的新證據;

(2)證明生效裁判結果錯誤的新證據;

(3)證明逾期提交新證據的理由成立的證據;

(4)證明逾期提交新證據是因為客觀原因而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證據。

7。8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應當核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新證據的時間,並按如下方式進行分類,以作為確定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交證據的理由:

(1)新發現的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證據;

(2)新取得的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3)新形成的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證 據;

(4)未質證的證據:在庭審中已經提供,但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證據。

7。9對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應先分析其是否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調解書,然後再分析其逾期提交該新證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成立條件。

7。10對新證據逾期提交的理由的合法性難以核實的,可以向一審或二審法院申請閱卷,或在案件進入再審審查程式後向受理法院提出請求原審法院幫助審查的申請。

7。11在再審審查程式中,不得申請委託鑑定、勘驗。生效裁判將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作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認為該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存在錯誤,需要重新鑑定和勘驗的,可自行向原鑑定人和勘驗筆錄者申請重新鑑定、勘驗,因此取得的新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可作為新證據。

7。12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鑑定、勘驗,原審法院應當准許而未准許,且未經鑑定、勘驗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可自行委託鑑定並將自委託鑑定取得的鑑定意見作為新證據。

7。13如果行政裁決書、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之外的其他公證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影響生效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的,則可將撤銷原行政裁決和公證文書的證據、變更後的行政裁決書和公證文書作為新證據。

7。14以“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生效裁判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

(2)有關生效裁判就案件基本事實認定、評析和論證的證據;

(3)民事起訴狀、民事上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庭審筆錄等與確認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7。15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認為虛假或被偽造、變造的生效裁判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

(2)證明生效裁判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主要證據是虛假、偽造或變造的證據;

(3)有關證明真實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

7。16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為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而提交原審法院未經質證的證據;

(2)當事人提交未經質證證據及原審法院收到該證據的證據;

(3)庭審筆錄、證據交換筆錄、答辯狀、代理詞等證據材料;

(4)有關證明生效裁判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描述和評析的證據。

7。17如果發現當事人所指的未經質證的證據,其在原審中拒絕對其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該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其不屬於“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情形。

7。18以“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就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需要的證據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的書面申請書,及提交和原審法院收到該申請書的證據;

(2)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因法定的客觀原因未能收集到該證據的證據;

(3)證明當事人請求原審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與認定案件基本事實和案件性質、正確處理案件具有重要關聯和必要的證據。

7。19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有關確認案件性質的合同、協議等;

(2)有關證明案件性質、合同效力、民事責任的證據;

(3)有關證明案件歸責原則、訴訟時效、責任構成、免責事由、責任形式的證據;

(4)與本案法律事實、法律關係相同,但存在相互矛盾的其他生效裁判文書;

(5)有關證明原審適用的法律未施行、已失效的證據;

(6)有關證明原審適用法律違反溯及力規定、法律適用規則、立法本意的證據。

7。20以“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有關證明原審適用的審理程式的證據;

(2)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證明原審審判組織組成情況的證據;

(3)原審合議庭組成人員參與本案其他審理程式的證據;

(4)有關合議庭組成人員變更、迴避的證據。

7。21以“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合議庭組成人員變更的訴訟文書;

(2)有關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證據。

(3)有關當事人申請回避、處理結果和複議情況的證據。

7。22以“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當事人的身份資訊及其在原審審理期間該當事人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證據;

(2)當事人出具授權委託書時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證據;

(3)立案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應訴訴訟文書;

(4)有關證明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資訊的證據;

(5)有關參加訴訟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授權委託書不合法的證據;

(6)有關證明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直接單獨參與訴訟的證據。

7。23以“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當事人是被遺漏的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的證據;

(2)當事人因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或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證據;

(3)當事人未參加訴訟其本人和其委託訴訟代理人不存在過錯或無明顯過錯的證據;

(4)如果當事人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提交提出執行異議及該異議被裁定駁回的證據;如果沒有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當事人何時知道生效裁判、調解書的證據;

(5)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內容錯誤的證據;

(6)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錯誤損害當事人民事權益的證據。

7。24以“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原審法院釋出的庭審直播影片;

(2)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證據;

(3)案件應當開庭但未開庭審理的證據;

(4)原審法院沒有送達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或送達程式不合法導致當事人沒有實際收到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證據;

(3)其他能夠證明原審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證據。

7。25以“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案件缺席判決的證據;

(2)案件屬於必須傳票傳喚到庭否則缺席判決的情形的證據;

(3)原審法院沒有傳票傳喚當事人或當事人沒有收到傳票的證據;

(4)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簽署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指定代收人的法律檔案;

(5)當事人可以依法送達傳票的證據;

(6)原審法院送達傳票的程式不合法的證據。

7。26以“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反訴狀、民事上訴狀、上訴答辯狀及有關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證據,以及原審法院對訴訟請求評判和裁判的證據。

7。27以“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作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依據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2)上述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證據;

(3)變更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7。28以“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認定案件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7。29以“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1)調解各方當事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2)當事人本人或獲得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表人參加調解的證據;

(3)調解協議和調解筆錄;

(4)當事人簽收調解書的送達回證、回執等證據;

(5)調解事項屬於法律規定不得調解的情形的證據;

(6)調解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違反自願原則的證據;

(7)調解書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證據;

(8)調解協議內容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證據。

7。30經辦律師應當圍繞有關證明案件基本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收集支援再審請求的證據,具體見團隊釋出的《民事答辯狀撰寫指引》和《民事上訴狀撰寫指引》。

7。31證據梳理收集完畢後,應將其分為新證據、支援申請再審法定事由的證據、支援再審理由的證據、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四類,並按照申請再審受理法院的要求及團隊釋出的《民事案件證據清單製作指引》製作證據清單。

8.申請再審價值評估

8。1透過對生效裁判文書的研究、法律檢索及證據的梳理和收集,經辦律師應當協同當事人確定原審裁判結果是否存在錯誤,是否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同時應當明確最終的再審目標或改判方案,然後對案件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得到支援的可能性進行全面客觀地評估。

8。2申請再審的價值評估主要從如下四個方面進行:申請再審法定事由成立的可能性;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是否具備;原審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改判主張能否成立。

8。3申請再審法定事由成立的可能性評估,主要論證選定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十三種情形,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兩種情形)成立的全部要件,以及收集的現有證據和確定的理由能否證明上述全部要件均能得到滿足。

8。4評估申請再審是否具備法定條件,主要審查申請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再審期限,申請再審的事由是否超過法定的範圍,申請是否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及是否滿足法院的受理條件,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是否適格,選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8。5評估原審裁判是否確有錯誤,主要審查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且導致裁判結果錯誤。

8。6論證改判主張能否得到支援主要考慮如下因素:

(1)對基本事實的認定錯誤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造成的實質影響;對法律適用錯誤,是否會影響結果公平;原裁判不改判如被執行或被類似案件借鑑對現有社會秩序造成的影響;原審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明顯不當;

(2)如果按第二審程式審理,原審法院未對基本事實進行過審理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3)如果第一審人民法院存在下列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未經合法傳喚缺席判決,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8。7對申請再審進行評估時應當明確再審事由成立並不必然導致再審改判。申請再審應當以改判為導向,如果沒有改判的可能,申請再審也沒有其他商業價值,即便原審裁判存在一定瑕疵,原則上也應當建議當事人不申請再審。

9.申請再審事由審查

9。1對生效的裁判申請再審的事由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十三種情形中確定;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事由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中確定。

9。2具備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有新的證據證明生效裁判認定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裁判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基本事實錯誤;

(2)有新的證據證明生效裁判的裁判結果錯誤;

(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做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的鑑定人、勘驗人重新進行了鑑定、勘驗,新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足以推翻原結論;

(4)作為生效裁判依據的行政裁決文書或其他公證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影響了生效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和裁判結果;

(5)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該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

9。3生效裁判對下述事實的認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可以以“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的事實;

(2)用以確定案件性質的事實;

(3)用以確定民事權利義務的事實;

(4)對生效裁判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其他事實;

(5)法律、司法解釋和受理法院規定的其他基本事實。

9。4在原審當事人為證明案件中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依法申請鑑定、勘驗,但原審法院未予准許,導致生效裁判認定的上述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可以以“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5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生效裁判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依據的證據是虛假、偽造或變造的,可以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6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生效裁判對可以證明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的證據未經質證的,可以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7在原審中當事人對生效裁判認定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該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能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8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的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可以以“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9當事人提供依據證明生效裁判適用的法律檔案或條款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並導致生效裁判結果錯誤的,可以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

(2)確定的民事責任與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完全相反、與當事人的主要意思或者根本目的完全不符合、生效裁判認定的主次責任顛倒等;

(3)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5)違反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新法優於舊法、強制性規範優於任意性規範、屬地優先等法律適用規則;

(6)就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書的;

(7)明顯違背立法原意。

9。10有證據證明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人民陪審員獨任審理的;

(2)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採用獨任審理的;

(3)合議庭成員曾兩次或兩次以上參加同一案件一審、二審或者再審程式審理的;

(4)合議庭成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

(5)參加開庭的審判組織成員與參加合議、在裁判文書上署名的審判組織成員不一致的,但依法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除外;

(6)變更審判組織未依法告知當事人的;

(7)其他屬於審判組織不合法的情形。

9。11有證據證明本案的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

(4)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

(5)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

(6)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9。12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但其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也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可以以“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13有證據證明,再審申請人屬於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但其因不知道訴訟或雖知道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導致其未被列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當事人,且其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可以以“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但案件進入執行程式或當事人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除外。在原審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參加訴訟的申請,但被裁定駁回的,也可以以“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為由按上述要求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14有證據證明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

(2)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3)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4)公告送達的案件有證據證明不符合公告送達條件的;

(5)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9。15有證據證明,原審法院未傳票傳喚當事人或送達傳票的程式不合法導致當事人沒有收到傳票,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缺席判決的,可以以“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16有證據證明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生效裁判遺漏或超出一審訴訟請求;

(2)生效裁判遺漏或超出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9。17原裁判認定案件性質和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審裁判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下述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且該法律文書撤銷或變更導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和案件性質的依據喪失的,可以以“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1)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

(3)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9。18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且上述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可以以“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為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9。1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以以“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為由,對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9。20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只能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兩項事由,不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申請再審。

10.申請再審期限審查

10。1經辦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以提前防範因逾期申請再審產生的權利喪失風險。

10。2以下列事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生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5)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6)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7)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8)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9)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0)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

10。3當事人以下列事由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下述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0。4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如果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即以“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0。5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被駁回後,其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原裁判申請再審的,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0。6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0。7如果生效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中記載的文書作出時間已超過六個月的,必須收集裁判文書或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據,確認是否超過申請再審期限。申請再審期限起算時間不是從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申請再審沒有超過申請再審期限。

10。8已完成再審申請立案後,如果當事人在再審審查過程中重新提交再審申請書或增加、變更申請再審事由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屆滿前提出。

11。9原則上不代理已超過申請再審期限的申請再審案件,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後發現已過申請再審期限的應當與當事人協商調整救濟策略,如果無法就調整後的方案與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已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原則上應當終止。

11.申請再審範圍審查

11。1依據前期對生效裁判文書的研究、法律檢索和對證據的梳理收集,經辦律師應當準確判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是否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

11。2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團隊可以就下述案件接受當事人委託申請再審:

(1)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包含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得申請再審或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請再審的案件;

(2)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

(3)在離婚案件中,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涉及的對已有財產分割的部分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

(4)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亦未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況下,對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5)案外人不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6)依據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其他案件。

11。3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團隊不得就下述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接受當事人委託:

(1)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2)對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銷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3)原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的,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

(4)對再審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

(5)適用特別程式(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非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

(6)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發回重審、中止訴訟、先予執行和保全的裁定、執行程式中做出的裁定等其他針對訴訟程式問題做出的非終局性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

(7)對人民法院做出的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撤銷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判決申請再審的案件;

(8)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宣告放棄再審申請的案件;

(9)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

(10)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案件(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宣告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11)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

(12)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申請再審的案件;

(1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案件 ;

(14)人民法院准許撤回再審申請或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案件(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15)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16)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後,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其執行異議,當事人不服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17)原審或者上一級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案件;

(18)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申請再審的其他案件。

11。4當事人對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做出的判決、裁定,以及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上訴後做出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難以依法確定是否屬於申請再審受案範圍的其他案件,可以先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再審,如果不予受理,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

12.申請再審主體審查

12。1下列主體可以作為再審申請人,委託團隊對屬於申請再審受案範圍的案件申請再審:

(1)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列明的當事人;

(2)案件當事人死亡或終止的,其權利義務的承繼者;

(3)被遺漏的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4)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後認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

(5)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的其他主體。

12。2如果客戶不是有權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必須持有由當事人出具的有轉委託許可權的書面授權檔案,才有權以當事人的名義委託團隊辦理申請再審案件。團隊在承接申請再審案件時,必須審查委託人的身份和受託許可權,確認其有權申請再審或有權委託團隊申請再審。

12。3如果再審申請人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再審的手續。

12。4原審案件當事人為自然人但死亡的,應當由其全部繼承人共同作為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並辦理委託手續,除非其他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權利並提供相應證據。

12。5原審案件當事人為法人,但其因合併而終止的,由合併後存續的法人、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共同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法人因分立而終止的,由分立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共同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法人未經清算而終止的,由該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共同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原審案件當事人為非法人組織,其終止後由該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者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

12。6除再審申請人外,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列明的其他當事人死亡或終止的,申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主體資格參照本指引第12。5條確定。

13.案件管轄法院確定

13。1管轄法院的確定,包括申請再審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和再審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申請再審案件管轄法院的可選項為原審法院、上一級法院;再審案件管轄法院的可選項為原審法院(適用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情形)、上一級法院(適用提審的情形)、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適用指定其他法院再審的情形)。

13。2管轄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多個法院有管轄權的,應當選擇最有利於再審目標實現的法院。

13。3申請再審案件原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但下列案件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法院和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且就最終的管轄法院不能協商一致的案件;

(2)對小額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或以案件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申請再審的案件;

(3)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件。

13。4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既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如果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申請再審立案時以書面形式向原審法院明確主張。

13。5一審本訴的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如果當事人是此類案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是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既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在上述案件中,如果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申請再審立案時以書面形式向原審法院明確主張。

13。6案件其他當事人已經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再審,且受理法院已經向當事人送達了再審申請書副本,在此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向該已受理的法院提出。

13。7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還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難以確定的,可以同時向所有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以避免因選擇管轄法院錯誤而導致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在最終管轄法院確定或風險消除後,經當事人確認後撤回在其他法院的再審申請。

13。8再審案件一般由裁定再審的法院審理。

13。9再審審查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的案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也可以請求提審:

(1)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為由申請再審的案件;

(2)生效裁判、調解書是由第一審法院做出的案件;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

13。10符合本指引第13。9條規定的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請求指令原審法院再審,只能請求再審審查法院提審:

(1)生效裁判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審理後做出的;

(2)生效裁判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的;

(3)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4)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再審管轄權的;

(5)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或裁量權行使標準的;

(6)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情形。

13。11不符合本指引第13。9條和13。10條的案件,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請求再審審查法院提審或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

(1)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2)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生效裁判判決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13。12再審審查法院有權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案件,如果認為由原審法院再審不利於公正處理的,希望提審或指定與原審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的,應當在再審申請書的“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中說明理由。

14.制定申請再審策略

14。1申請再審策略應當參照團隊釋出的《策略分析報告撰寫指引》製作。制定申請再審策略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確定生效裁判現狀、明確再審目標、確定影響再審目標實現的案件痛點、選定排除案件痛點實現再審目標的最優策略、依據選定的最優策略制定從生效裁判現狀到再審目標實現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流程。

14。2生效裁判現狀包括裁判結果、案件基本事實、法律適用狀況、案件如果再審需適用的審理程式;再審目標包括爭議解決目標、再審審理目標、再審審查目標為;案件痛點包括影響再審目標實現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和程式障礙;再審策略包括再審審查策略和再審審理策略;再審方案包括再審審查程式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再審審理程式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流程、多層次的風險防範預案。

14。3策略分析時應當窮盡可選擇策略,並在可選項中選擇能夠透過再審審查及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成本和風險最低的策略或策略組合。成本主要指時間成本,風險主要指未透過再審審查、再審請求未得到支援及爭議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的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

14。4最優策略確定後,應當推演策略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被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可能採取的抗辯策略、再審審查和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並就上述問題提出應對策略,然後依據上述預測的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策略設計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14。5在設計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時,應當將申請再審的策略與調解和解策略、執行策略、申請再審檢察建議及抗訴策略、另案訴訟策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救濟措施聯動,以推動爭議的徹底解決。

14。6在制定申請再審策略時,應當考慮下述規定,並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審、二審、申請再審、檢察監督的訴訟程式終結機制:

(1)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可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案件、再審判決或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

14。7如果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但案件不符合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仍可透過信訪等方式申訴,由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式。

14。8在設計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時,應當用生效裁判的實體錯誤,限制裁決者在再審審查程式中的自由裁量權。用裁決的社會效果,限制裁決者在認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錯誤及是否應當改判的自由裁量權。

14。9團隊辦理群體性訴訟案件和數量眾多的同類訴訟案件,應當說服審理法院先就其中一個案件做出裁判,如果對該裁判不服,可申請再審,並就其他未裁判的案件申請中止審理。

14。10在制定申請再審策略時,應引導當事人採取合法的方式,嚴禁向當事人出具可能涉及違法犯罪、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策略和方案。

15.再審申請書的策劃

15。1應當依據團隊釋出的《文書策劃指引》對再審申請書的內容和形式進行策劃,使再審申請書不僅能夠滿足案件審理需要,還能夠符合人性化需求,以提升影響受眾決策的整體效果。

15。2再審申請書的形式和內容應當服務其功能,即要滿足透過再審審查裁定再審的需要,還要滿足再審請求獲得支援的需要。同時,再審申請書還應當滿足裁決者裁決的需要。

15。3再審申請書應當以法律提供的裁定再審和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要件為核心,使法律規定透過再審申請書與證據建立關聯。

15。4再審申請書應當保證裁決者閱讀後能夠作出支援裁定再審和支援再審請求的第一判斷,並便於其以最小成本核實法律和證據,最終形成支援裁定再審和支援再審申請的最終判決。

15。5再審申請書的形式必須滿足法律、司法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文書樣式的規定,還必須滿足再審審查法院和審理法院的要求,同時還必須與管轄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的標準保持一致。

15。6再審申請書的內容由以下模組組成:

(1)文書名稱模組;

(2)當事人基本資訊模組;

(3)序言模組;

(4)再審請求模組;

(5)事實和理由模組;

(6)輔助模組。

15。7再審申請書中不得使用“原審”的表述,應當指明具體審級,如“一審法院”“二審判決”。在當事人基本資訊、序言和再審請求部分應當使用當事人名稱或姓名的全稱,其餘部分均用簡稱。出現次數很少的當事人不使用簡稱。在正文中,不得使用 “我司”“貴司”“我方”“對方”“相對方”等不規範的代稱。

15。8第一次引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應寫明全稱並註明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此後使用該簡稱時不加書名號。引用次數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使用簡稱。

15。9引用法律法規條文,應當用漢字註明條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引用司法解釋,如果原條文序號使用漢字的,用漢字註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如果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的,用阿拉伯數字註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

15。10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數字,應當連續寫,數字中間不加空格或分節號,如123456元;尾數零多的數字,可以寫成以萬、億為單位的數字,如100000元寫成10萬元。

15。11再審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有多個,且分為多級層次的,結構層次序數依次按照“一、”“(一)”“1.”和“(1)”寫明。“(一)”和“(1)”之後不加頓號。

15。12再審申請書中不得含有人身攻擊及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內容。

16.再審申請書的寫作

16.1文書名稱模組:

再審申請書的名稱統一命名為“再審申請書”,不得使用“民事再審申請書”“申訴狀”等其他稱謂。

16.2當事人基本資訊模組:

16。2。1“當事人基本資訊” 模組由再審申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資訊組成。當事人的基本資訊由再審訴訟地位、主體基本資訊、原審訴訟地位組成。

16。2。2再審申請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按下要求設定:

(1)對二審裁判申請再審的案件,再審申請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一審+本訴訴訟地位、反訴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主體基本資訊+有效聯絡方式”;

(2)對生效的一審裁判或一審終審案件的裁判申請再審的案件,再審申請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原審+本訴訴訟地位、反訴訴訟地位):+主體基本資訊+有效聯絡方式”;

(3)再審申請人如果是被遺漏的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其基本資訊的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主體基本資訊+有效聯絡方式”;

(4)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案件,其基本資訊的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案外人):+主體基本資訊+有效聯絡方式”。

16。2。3再審申請人指定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為聯絡人的,應當將“有效聯絡方式”設定在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基本資訊之後並註明具體聯絡人和有效聯絡電話。

16。2。4再審申請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委託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名稱全稱+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應當按上述表達格式分別列明基本資訊;實習律師與律師共同擔任委託代理人的,實習律師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委託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名稱全稱+實習律師”。

16。2。5被申請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參照本指引第16。2。2條規定的再審申請人基本資訊表達格式設定。

16。2。6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按如下要求設定:

(1)對二審裁判申請再審的案件,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二審+二審訴訟地位(一審+本訴訴訟地位+反訴訴訟地位):+主體基本資訊+有效聯絡方式”;

(2)對生效的一審裁判或一審終審案件的裁判申請再審的案件,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原審+本訴訴訟地位+反訴訴訟地位:+主體基本資訊+有效聯絡方式”。

16。2。7自然人的“主體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應註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自然人的住址表達格式為:“住+具體地址”。再審申請人的實際住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表達格式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住+(當事人的實際住址)”。

16。2。8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明確表示參加訴訟的,其繼承人為當事人,但應在其姓名後加括號並註明其與原當事人間的關係;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使用變更後的姓名或名稱,但其後加括號註明變更前的名稱。

16。2。9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主體基本資訊”表達格式為:“名稱+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有效聯絡方式”。

16。2。10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地在市轄區的,住址或住所地的表達格式為:“××省(直轄市、自治區)××市××區(具體地址)”;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地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住址或住所地的表達格式為:“××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地相同的,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16。2。11當事人基本資訊模組中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應當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

16。2。12當事人基本資訊模組的表達格式和表達標準應當與再審審查法院、再審審理法院最新的裁判文書格式和標準保持一致。

16.3序言模組:

16。3。1序言模組的表達模式為:“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因與被申請人××(以下簡稱××)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及簡稱)(案由)一案,不服(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全稱)(裁判文書生效日期)做出的(案號)民事判決(或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16。3。2設定的當事人簡稱應當簡明規範且能體現當事人的特點,並與生效的裁判文書使用的簡稱保持一致。

16。3。3未列為再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應當在被申請人之後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列明。

16。3。4“裁判文書生效日期”一般按如下方式確定,最終以原審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中確認的時間為準:

(1)生效裁判文書為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上訴期限屆滿的時間為該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

(2)生效裁判文書為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二審判決或裁定、一審終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收到該裁判文書的時間為生效日期;

(3)民事調解書生效的時間為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該調解書的日期。

16.4再審請求模組:

16。4。1再審請求模組由“申請再審請求”和“再審請求”兩部分組成。其中,申請再審請求是指再審申請人在再審審查程式中的請求;再審請求是指再審申請人在再審審理程式中的請求。兩部分請求用不同的請求項表達,不使用標題進行區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再審請求:1。(申請再審請求);2。(再審請求)”。

16。4。2“申請再審請求”包括“請求裁定再審”和“請求中止執行”兩項內容。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案件,“申請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規定裁定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對生效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案件的“申請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裁定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16。4。3生效判決或調解書的執行涉及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案件,或如“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等裁判結果沒有執行內容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中止執行的案件,應當在“申請再審請求”中刪除“請求中止執行”的內容。其表達格式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裁定再審本案”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裁定再審本案。”

16。4。4原則上在“申請再審請求”中無須明確提審、指令原審再審、指定與原審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等再審方式和再審審理法院。如果經過評估案件不宜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或由裁定再審的法院提審、指定與原審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更為妥當,且該主張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則應當在“申請再審請求”中明確再審審理法院,即將第16。4。2條、第16。4。3條表達格式中的“裁定再審本案”變更為“裁定由貴院提審本案”或“裁定指定與(原審法院全稱)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本案”,但應當在“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中說明理由並舉證。

16。4。5“再審請求”是指案件裁定再審後,經再審法院審理對原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改判方案。“再審請求”應當與案件的一審訴訟請求和二審上訴請求一脈相承,且其不得超過原審訴訟請求的範圍。如果案件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範圍不得超出一審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反訴請求的範圍;如果案件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範圍不得超出上訴請求的範圍,也不得超出一審訴訟請求的範圍。但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16。4。6“再審請求”由“撤銷項”和“改判項”兩部分組成。為了避免歧義和便於理解,原則上在“撤銷項”中請求撤銷原生效裁判的所有判項,然後在“改判項”中完整和全面表達改判主張。

16。4。7“撤銷項”的內容為撤銷原生效裁判,表達格式為:“撤銷(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如果撤銷一審和二審裁判的,應當遵循由後向前的原則,先請求撤銷二審裁判,再撤銷一審裁判,表達格式為:“撤銷(二審法院)(案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和(一審法院)(案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改判項”的內容為原生效裁判被撤銷後,對原生效裁判的改判主張。

16。4。8對生效民事判決申請再審的,如果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改判(確定的改判主張)”。如果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審理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和(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改判 (確定的改判主張)”。

16。4。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如果再案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調解書;判決(確定的改判主張)”;如果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審理請求”的表達格式為 :“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調解書,改判(確定的改判主張)。”

16。4。10當事人認為應當駁回被申請人起訴的,如果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審理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全稱)起訴”;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審理請求”的表達格式為:“裁定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及(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的全稱)起訴。”

16。4。11再審申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再審的,如果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裁定;判決(確定的改判主張)”;如果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 :“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裁定及(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全稱)對本案進行審理”;一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實體判決,但二審法院改判裁定駁回一審原告起訴的,如果對該二審裁定申請再審的,“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裁定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裁定;指令(二審法院全稱)對本案進行審理。”

16。4。12再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請再審的,如果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裁定;判決(確定的改判主張 )”;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審理請求”的表達格式為 :“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裁定和(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審法院全稱)立案受理。”

16。4。13再審申請人屬於被遺漏的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案件裁定再審後,如果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改判主張)”;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裁定)和(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

16。4。14再審申請人為案外人但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案件,如果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一審法院全稱)(案號)(第×項)即(認為損害其民事權益的部分)”;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請求”的表達格式為:“撤銷(二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和(一審法院全稱)(案號)民事判決;改判(撤銷認為損害其民事權益的部分)”。

16。4。15在確認“再審請求”前,應當檢索再審審理法院最新的一審和二審裁判文書中裁判主文的表達格式,保證最終確定的“再審請求”滿足再審審理法院的要求。

16。4。16在設計“再審請求”時,就本指引未規定的事項,可參照團隊釋出的《民事上訴狀撰寫指引》。

16.5事實和理由模組:

16。5。1事實和理由模組由“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再審理由”和“綜上所述”三部分組成。表達格式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標題):……。再審理由(標題):……。綜上所述,……”,其中將“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和“再理理由”設定為標題。

16。5。2“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是“申請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要件事實,該要件事實與提交的相關證據組成有效的論證體系,使裁決者確信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具備裁定再審的法定條件;“再審理由”,是“再審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要件事實,該要件事實與提交的相關證據組成有效的論證體系,使裁決者確信再審申請人的改判主張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是對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和再審理由的歸納,同時完成事實到法律的涵攝,以證明再審請求應當獲得支援。同時,說明撤銷原生效裁判並支援改判主張對社會效果會產生積極影響。

16。5。3“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由一個或多個再審要點組成。每個再審審查要點由標題、觀點和論證三部分構成。“標題”為依據本指引選定的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觀點”為論證結果和論證過程的歸納;“論證”為事實到理由的詳細涵攝過程,以證明觀點和結論正確可信。

16。5。4再審申請書選定了多個再審要點的,應當將最有可能獲得支援的再審要點設定在優先順位。同一個再審要點下,有多個同類申請再審理由的,應當將最有可能獲得支援的理由設定在優先順位。

16。5。5“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中的“標題”應按如下專案選擇適用(可在具體的再審申請書中明確原生效裁判的型別):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8)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10)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11)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12)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

(13)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

(14)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

(15)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16)調解違反自願原則;

(17)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16。5。6“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中的“觀點”應按如下表達格式選擇適用:

(1)申請再審事由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觀點表達格式為:“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的基本事實,原生效裁判認定(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並據此判決(裁定)(原裁判裁決的內容),而再審申請人已收集的新證據(新證據名稱)證實(新證據證實的基本事實),該新證據足以證明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上述的基本事實錯誤。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收集的新證據(新證據名稱)證實(新證據證實的基本事實),由此可以證實原生效判決(裁定)(原裁判裁決的內容)是錯誤的。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2)申請再審事由為“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觀點表達格式為:“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的基本事實,原生效裁判認定(原裁判認定的事實),而該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援(僅依據【原裁判採信的證據名稱】,但該證據不能【或不足以】證明該認定的基本事實)。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3)申請再審事由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觀點表達格式為:“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的基本事實,原審裁判依據(原裁判採信的證據名稱)認定(原裁判認定的事實)。而依據(再審提交的證據名稱)證實,(原裁判採信的證據名稱)是偽造(虛假或變造)的。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4)申請再審事由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觀點表達格式為:“原審裁判依據(原審證據名稱)認定(原裁判認定的事實),而依據(證據和理由)可以證實(原審證據名稱)未經質證。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5)申請再審事由為“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觀點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因(法律規定的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證明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這一基本事實的重要證據,並向原審法院書面申請調查收集該證據,但原審法院未調查收集,導致案件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的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從而導致原審裁判錯誤。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6)申請再審事由為“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觀點表達格式為:“原審裁判依據(原裁判引用的具體法律檔名稱和條款)裁判(或認定)(原裁判認定或裁決的事項),而(申請再審引用的具體法律檔名稱和條款)規定(引用的法律條款具體內容),由此可以證實原審裁判(法律規定的錯誤情形)。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7)申請再審事由為“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觀點表達格式為:“依據(申請再審引用的法律檔名稱和條款)規定(有關審判組織的條款內容),而原審(法律規定的違法情形),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七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8)申請再審事由為“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觀點表達格式為:“依據(證據名稱)證實,本案的審判人員(姓名)(具有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情形),其屬於民事訴訟法(具體條款)規定應當迴避的情形,但其沒有迴避。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七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9)申請再審事由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觀點表達格式為:“依據(證據名稱)證實,再審申請人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但依據(證據名稱)證實,在本案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0)申請再審事由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觀點表達格式為:“依據(證據名稱)證實(法定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再審申請人屬於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就此再審申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但原審法院無正當理由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在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未參加訴訟並其非基於再審申請人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所致。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1)申請再審事由為“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觀點表達格式為:“依據(證據名稱)證實(法定情形),導致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2)申請再審事由為“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觀點表達格式為:“依據(證據名稱)原審法院沒有傳票傳喚再審申請人,便對本案缺席判決。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3)申請再審事由為“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觀點表達格式為:“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而原審判決的內容為(一審判決的具體內容),原審裁判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遺漏了訴訟請求)。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本案(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上訴請求的具體內容),而生效判決(二審判決的具體內容),生效判決超出上訴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遺漏了上訴請求)。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4)申請再審事由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觀點表達格式為:“原審裁判依據(作出單位+文號+法律文書名稱)認定(法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和案件性質),並據此裁判(裁判的相關內容)。現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名稱)證實,上述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變更為+變更後的內容),原審裁判的裁決基礎已經喪失。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二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5)申請再審事由為“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觀點表達格式為:“已生效的(法院+案號)刑事判決(或作出機關+文號+紀律處分決定的檔名稱)可以證實,本案的審判人員(姓名)在審理本案時存在(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三款規定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6)申請再審事由為“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觀點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名稱)可以證實(法定情形),原審法院組織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7)申請再審事由為“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觀點表達格式為:“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名稱)可以證實(法定情形),依據(法律檔案的名稱及條款)的規定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應當再審”。

16。5。7本指引第16。5。6條中各“觀點”表達格式中括號內的內容均為案件素材,該案件素材均源自依本指引對生效裁判研究、法律檢索、證據梳理和收集及其他調查取得的案件資訊。“觀點”表達中使用的案件素材必須與依本指引取得的案件資訊保持一致。

16。5。8在“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的“論證”中,應當將每個標題項下的觀點進行具體化和細化,保證列明的事實、理由和說理與主張的再審法定事由保持一致。引用的法律依據和觀點應當全面準確且有權威出處,確保全面掌握主張成立所需的全部要件。透過論證使主張成立所需的要件均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證實。

16。5。9在論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時,應當在“論證”中充分說明新證據逾期提交的理由、該新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的關聯以及當事人就證據逾期提交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

16。5。10“再審理由”應當圍繞與“再審請求”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展開,以論證改判主張成立。不得以“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取代“再審理由”。

16。5。11如果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再審理由”參照團隊釋出的《民事答辯狀撰寫指引》設計;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再審理由”參照團隊釋出的《民事上訴狀撰寫指引》設計。

16。5。12“綜上所述”是對再審理由進行的歸納,並與“再審請求”建立連結。“綜上所述”的表述格式為:“綜上所述,(歸納的內容),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援。同時,本案具有(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為此,再審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的規定申請再審,望貴院予以支援,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6。5。13“綜上所述”中可以包含有關對原審裁判社會效果的評價以及支援改判對社會效果的積極影響,但該內容不宜超過200字。

16。5。14對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綜合上述”的表達格式為:“綜上所述,(歸納的內容),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援。為此,再審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望貴院予以支援,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6。5。15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的開始部分予以說明。

16.6輔助模組:

16。6。1再審申請書的正文後,應當標明“此致”,並列明致送的對申請再審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法院名稱應為全稱,不得使用簡稱。

16。6。2再審申請書中,應當列明再審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全稱及簽署日期。簽署日期中的數字應當使用中文大寫格式,例如: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不得使用阿拉伯數字。

16。6。3再審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簽名並捺印,如果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捺印,並旁註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與再審申請人間的關係。再審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申請再審的受理法院對再審申請書的簽署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從其要求。

17.申請再審立案准備

17。1應當按如下要求準備申請再審立案材料:

(1)再審申請書正本兩份,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準備副本;

(2)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準備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準備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和律師執業證影印件;

(4)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準備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生效裁判文書系一審的,還需準備一審法院出具的生效確認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5)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影印件;

(6)支援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事由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7)再審申請人有新證據的,應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新證據;

(8)申請再審的受理法院的其他要求。

17。2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再審還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1)再審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護照影印件,或能證明其身份資訊的其他證件影印件;申請人為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代表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2)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3)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託書的,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的公證書,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立案時在人民法院法官見證下籤署。

17。3再審申請書應當按照團隊釋出的《文書排版指引》排版,並按《文書校對指引》的規定進行校對,保證沒有表達和拼寫錯誤。

17。4應當製作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字(word文字),並提供所有紙質檔案的行動式格式文字(PDF文字),將上述兩種格式的電子文字刻錄在同一張光碟中,在立案時與紙質材料一併提交受理法院。

17。5至少多製作三套申請再審立案材料,其中一份用於經辦律師辦案需要,一份提交當事人存檔,一份備用。

18.其他

18。1本指引的制定除了依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部分法院的司法實踐,還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

18。2如果法律、司法解釋對再審申請書出臺新的規定,應當按新規定執行。

18。3在辦理具體再審案件時,務必調查瞭解管轄法院的具體辦案標準,確保最終提交的再審申請書能夠滿足辦理申請再審案件的需要。

18。5本指引為本團隊內部辦理申請再審案件的控制標準,對非團隊成員沒有約束力。本指引的內容僅為本團隊對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理解,非團隊成員使用務必小心,否則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

18。6團隊成員在使用本指引時,應當及時反饋執行效果,以便不斷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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