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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結婚該有的講究,沿用至今的還有幾點?
由 漫畫分享站 發表于 人文2021-06-25
簡介其二是因多與異姓結婚有利於“附遠厚別”,透過聯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強與異姓貴族的結盟,以便於擴充自己的勢力、維護既定的統治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當事人的尊親屬(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
孟子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出自哪裡
婚姻是每個人的終身大事,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係是極不平等的,今天來了解一下我國古代的結婚制度。
我國古代結婚有兩個要件,
一個是實質要件,
一個是形式要
件。
(一)首先來談一下實質要件,按周禮之規定,婚姻關係的成立,
首先要滿足其四項實質要件:即“一夫一妻多妾制”、
“適婚
的年齡”、“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婚姻
關係成立的原則性前提。
一夫一妻多妾制
即一男子在許多妻
子中擇一女為“主妻”即正妻,其餘為副妻。
為維護封建宗法和家族統治
,
形式上實行一夫一妻制,
但這
只是對女子的約束
,
男子尤其是貴族官僚實際上是可以合法納妾
的,
事實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禮記〃曲禮》中給妻妾定了
名號
,
“天子有後、
有夫人、
有世婦、
有嬪、
有妻、
有妾;
公侯有夫人、
有世婦、
有妻、
有妾”
。
平民才真正實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為這利於家庭和國家的穩定。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於區分嫡庶,即所謂“法無二嫡”,正妻所生子是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為“庶出”。其政治意義在於它能幫助王族與各方貴族很好地解決王位與爵位的繼承問題,併為“嫡長子繼承製”的實施做好了鋪墊工作。
適婚的年齡
相對於今天的結婚年齡來說、
中國古代的婚齡普遍較早。
據史料記
載“越王勾踐欲報吳仇、
凡男二十、
女子十七不嫁者、
罪其父母。
”,
漢惠帝
六年詔令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歲不嫁五算”
即相當於五倍於
成丁的人頭稅、
採取多收口賦的辦法懲罰。
這些規定
說明早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採用加賦的手段懲罰、
而且要罪
及父母、
甚至動用極刑。對於婚齡過早、
有人提出異議:
嫁娶太早
“未知為人父母之道,
而有子
,
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
,
說明了
早婚的危害。但古代的醫療衛生條件制約下
,
人的平均壽命只達
到
40
歲左右
,
所以為了子女的撫養和家族的延續早婚也是無可
奈何之舉。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
,
受壽命所限對子女的撫育會受
到影響、
父母不能完全地盡到將子女養大成人的責任、
這直接影
響家庭的延續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
同姓不婚原則
“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員之間的通婚行為。
我國自西周時就禁止同姓結婚。
當時西周人口較少
,
同姓的人多屬於同一氏族
有一定血緣關係。此禁忌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是因“男
女同姓,其生不蕃”,認為同姓結婚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從
而影響整個家族、
民族的發展,
說明當時對優生已有較為科學的
認識。其二是因多與異姓結婚有利於“附遠厚別”,透過聯姻
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強與異姓貴族的結盟,以便於擴充自己的勢
力、維護既定的統治秩
父母之命
,
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當事人的尊親屬(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親尊長)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兩個家庭間建立親屬關係,因而婚姻的締結必須由家長決定、主持和操辦,子女作為婚姻當事人完全喪失婚姻自主權。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空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不奉父母之命,沒有媒證的婚姻,社會是不承認的,該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
於媵妾。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是婚姻關係成立的前提條件,
反映了
古代社會家長制度和包辦婚姻的價值觀。
(二)我國古代結婚的形式要件:
六禮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式。
納采,男方請媒人攜禮物到女方家提親。
問名,在女方家長同意議婚後,男方請媒人問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並卜於祖廟以問吉凶。
納吉,在卜得吉兆後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訂婚。
納徵,也稱納幣,納聘。男家送財禮到女家,正式締結婚姻。
請期,男家攜禮物至女家,確定婚期。
親迎,男子至女家迎娶。這是六禮的最後一道程式,也是最重要、最複雜的一道儀式。
六禮程式是禮治社會下的產物,從西周開始確立,在中國古代婚姻史上影響深遠,以後各朝一直傳襲下來。因此中國古代婚姻實行的是聘娶婚,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禮作為娶妻的條件,並依禮制的程式嫁娶的婚姻制度。漢唐以來在法律上規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為我國盛行幾千年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