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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以案釋法|企業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受處罰

由 中國藍新聞 發表于 遊戲2023-02-05

簡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垃圾兩分類點是什麼

自《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一年半以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重視並積極落實垃圾分類工作,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嚴格按照條例履行相應義務,但仍有部分企業的責任人不夠重視,未履行相應管理責任,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近期,靈橋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本鎮轄區內連續查處2起企業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案,對該類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以案釋法

違反行為:靈橋鎮某企業分類質量不準確,並將紙巾、塑膠袋等生活垃圾投放到餐廚垃圾桶內,存在多個雜色桶,靈橋鎮曾多次指導,管理責任人均未按照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涉嫌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垃圾分類以案釋法|企業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受處罰

處罰結果: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

垃圾分類以案釋法|企業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受處罰

條例科普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容器;(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五)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勸導,並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作為主要的社會團體,對推行垃圾分類發揮著重要作用,企業重視,從而會起到帶動作用影響員工知行合一。垃圾分類不可能一蹴而就,貴在久久為功。我們應當主動將垃圾分類落實到日常生活中,並以實際行動帶動身邊的人參與垃圾分類,讓垃圾分類行穩致遠、結出累累碩果,共建“美麗杭州”。

Tags:垃圾分類生活投放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