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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不僅限於法定事由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遊戲2023-02-04

簡介鑑於被告陶某甲同意離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堅決離婚的態度,可認定雙方之間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

感情破裂怎麼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路某某與被告陶某甲經人介紹認識,於2003年12月26日按照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後開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5月14日生兒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兒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兒子陶某丁。兒子陶某乙、陶某丁、女兒陶某丙現一直隨被告陶某甲生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准予原告路某某與被告陶某甲離婚;二、兒子陶某乙由原告路某某撫養,撫養費自理;兒子陶某丁、女兒陶某丙由被告陶某甲撫養,撫養費自理。

法官說法

判決離婚應當以夫妻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斷標準。原告路某某向本院起訴離婚,經本院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鑑於被告陶某甲同意離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堅決離婚的態度,可認定雙方之間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關於子女的撫養問題,從照顧女方和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以儘量不改變孩子的居住環境為宜,本院酌定長子陶某丁由原告路某某撫養,撫養費自理;女兒陶某丙、次子陶某丁由被告陶某甲撫養,撫養費自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有權探望,另一方應提供協助。

法官提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

本案中,原告系第一次起訴離婚,且分居不滿二年,經法庭調查原被告均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但由於被告同意離婚,原、被告均認為雙方之間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經本院調解,雙方之間無和好可能,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應當准予離婚。離婚後,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不改變子女生活環境為宜並採納子女的意見,長子陶某乙已年滿十週歲,且願意隨母親生活,遂判決由原告撫養兒子陶某乙。

原標題:《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不僅限於法定事由》

Tags:陶某離婚原告被告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