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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無房屋未經批准建造的證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被撤銷
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遊戲2023-02-02
簡介郭某興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在x村x安置地塊建房屬違法建設行為,2020年6月24日,被告已下發《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由原告聘請的現場施工人員代簽,下午4點半,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告知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由
一衛改兩衛是違建嗎
一
、
基本案情
宣某芬系
x
市
x
鎮
x
村村民,原告郭某興系宣某芬兒子。
2011
年
8
月,宣某芬獲得
x029
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專案名稱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位置為
x
鎮
x
村,建設規模
360
平方米,佔地面積
120
平方米。上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取得後,宣某芬未動工建房。
2018
年農曆大年三十,宣某芬去世。
2020
年
5
月
12
日,原告妻子王某萍與案外人陳某鳳訂立建房合同一份,委託陳某鳳建造位於
x
鎮
x
村的房屋。合同簽訂後,原告開始建造行為。
2020
年
6
月
24
日,被告通知原告:你戶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開始,擅自在土名為
x
山處未批先建,截止調查時建築佔地面積
120
平方米,建築程度為地基。
現責令你戶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
,並送達原告方建房現場。其後,兩原告並未停止建房行為。
2020
年
7
月
4
日,被告向原告郭某興傳送《限期拆除通知書》一份,載明
“
你未經批准,擅自在
x
鎮
x
村,土名為
x
山處建房未批先建,截止調查時建築佔地面積
120
平方米。
現通知你在
2020
年
7
月
5
日前自行整改,騰空建築物內設施、物品,自行拆除建築物,逾期將作強制拆除處理,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你戶自行承擔。
”
另查明,原告郭某興系城鎮居民,其與宣某芬非同一戶內人口,原告建造案涉房屋未取得國土及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
二
、原告觀點
x
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程式嚴重違法。
三、被告觀點
1
、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為的事實經過。
2009
年
x
高速拆遷,
x
村
x
安置地塊涉及
x
村
9
戶農戶,其中
7
戶為
x
高速拆遷戶,其餘兩戶中一戶為宣某芬戶(即原告郭某興母親)。宣某芬戶不屬於拆遷安置戶,但與村訂立協議,以
10
萬元土地款,申請
120
平方宅基地。
之後在
x
村
x
地一處。該處安置用地於
2010
年以
x
村經濟合作社的名義辦理了農轉用手續,規劃面積
120
平方米。
2011
年,宣某芬等
9
戶都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截至
2012
年底前,除宣某芬戶外的其餘
8
戶房屋相繼建成。期間,村多次催促宣某芬建房,但其一直未建,直到
2019
年
8
月
20
日,作為建房主體的宣某芬去世。
2020
年
6
月
24
日,群眾舉報反映
x
村
x
安置小區有人違章建房。接到舉報後,
x
鎮鎮南執法中隊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建房戶無法提供用地批文。經調查,實際建房戶為郭某興,同日被告下發《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由原告聘請的現場
施工人員代簽。
2020
年
7
月
4
日上午,被告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郭某興戶未停止違法行為,而是在該處地塊施工搶建,再次口頭責令其停止施工。但該戶繼續搶建,下午
4
點半,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該戶己準備混凝土澆築,於是再次告知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
2
、從實體上講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式依法到位,不存在任何違法情況。宣某芬雖辦理了農轉用手續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其未辦理供地審批手續。而宣某芬在
2019
年已經去世,目前也沒有了審批和建房的主體,無法辦理供地等後續手續。
被告認為,根據《繼承法》第三條,宅基地指標、批文並不屬於遺產範圍,無法進行繼承,故郭某興不能繼承其母親宣某芬未建房的宅基地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根據被告瞭解,原告郭某興也非宣某芬唯一繼承人。
同時,郭某興為非農戶籍,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因此,被告認為原告郭某興對於案涉地塊無權進行使用和建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郭某興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在
x
村
x
安置地塊建房屬違法建設行為,
2020
年
6
月
24
日,被告已下發《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由原告聘請的現場施工人員代簽,下午
4
點半,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告知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由原告聘請的現場施工人員代簽。
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前己多次通知原告停止違法建設行為,但原告仍繼續搶建,故被告依法要求其限期拆除。
四、庭審
意見
被告在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中認定原告建房未批先建,但被告未提供涉案房屋未經批准建造的相關證據。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五
、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判決,
撤銷被告
x
市
x
鎮人民政府於
2020
年
7
月
4
日對原告郭某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