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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服務找第三方代開發票,是否構成虛開?

由 明稅 發表于 遊戲2023-01-01

簡介案情簡介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雖實際發生了貨物運輸業務,但其因不具有自開票資格,本應到當地稅務部門開具運輸發票,其卻為了少繳稅款而讓不具有代開票資格的他人為自己代開具有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且致使開出的發票被實際用於抵扣,其行為危害了

無票運輸是指什麼

運輸服務找第三方代開發票,是否構成虛開?

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了一則涉及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認定問題的案例,王某因虛開發票從被判有罪到無罪,這是為什麼呢?具體案情如下:

案情簡介

王某是S公司銷售科的職工,同時也有自己的貨車經營運輸業務。王某從S公司承攬運輸業務,給H公司和J公司運輸油井水泥,因為結算運費需要為H公司和J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稅款功能的運輸發票,剛開始王某從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王某在與郭某及L公司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自2010年6月開始,以支付票面金額4。6%開票費的方式,從郭某的L公司多次開具運輸發票,至2010年12月共開具票面金額人民幣2396828元的貨運發票,虛開稅款數額167777。96元已全部被抵扣。

案發後,王某於2011年6月17日主動到L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公安局追繳了王某騙取的稅款。

案情簡介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雖實際發生了貨物運輸業務,但其因不具有自開票資格,本應到當地稅務部門開具運輸發票,其卻為了少繳稅款而讓不具有代開票資格的他人為自己代開具有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且致使開出的發票被實際用於抵扣,其行為危害了稅收徵管制度,其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逃稅罪和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

山東省高院認為:S公司、受票單位均能證實王某提供了真實的運輸業務,不存在無真實貨物交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且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按照真實的運費數額開具的。其開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與收貨單位結算運費,而不是抵扣稅款。原審判決也認可王某實際發生了貨物運輸業務。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實王某主觀上有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其次,本案客觀上並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以答覆、指導案例、覆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確不以抵扣稅款為目的,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損失的虛開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王某的行為雖然不構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但其應到當地稅務部門開具運輸發票,卻讓不具有代開票資格的L公司為自己代開具有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且比稅務機關開票稅率低,少繳了部分稅款。其行為危害了稅收徵管制度,具有行政違法性。原審被告人王某無罪。

案情簡介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虛開發票罪定罪要點:

首先,主觀上應當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本案中S公司、受票方均能證實王某進行了真實運輸業務,沒有證據指向王某有超額開具發票行為,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實王某主觀上有騙取稅款的故意;

其次,客觀上應當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雖然王某找L公司開出的發票被實際用於抵扣,但受票公司真實委託了運輸業務,並且按照發票金額支付了運輸費用,因此取得發票後根據當時稅收法律規定,享有抵扣稅款的權利,沒有證據證明三家公司的抵扣行為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第三,沒有騙稅目的的找他人代開發票行為與以騙稅為目的的虛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可相提並論,在不能證明被告人有騙取抵扣稅款或幫助他人騙取抵扣稅款故意的情況下,僅憑找其他公司代開發票的行為就認定構成此類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本案中,最高院明確不以抵扣稅款為目的,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損失的虛開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這對市場經營者來說,是一件利好。但納稅人不能認為只要有真實交易,就可以隨意找第三方代開專票。這種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然構成行政違法。

案情簡介

本文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Tags:稅款抵扣虛開發票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