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遊戲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由 人力資本 發表于 遊戲2022-12-07

簡介在雙方對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屬於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資料公司每月應當按照佟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額外三個月的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法院依法核算

競業限制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2010年11月30日,佟某入職某資料公司,入職崗位為運維工程師,後升為運維主管。雙方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後續籤五年,佟某月工資標準為7035元。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

2010年11月30日,資料公司(甲方)與佟某(乙方)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同類項目或業務。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同時乙方應主動出示出面證明材料,未有競業行為發生。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補償費標準為:甲方給予乙方2。4個月標準薪資的補償。補償費按月支付。

若乙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中關於保守商業秘密條款和競業禁止中的規定應當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標準年薪的3倍的違約金;

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競業禁止條款,並停止支付補償費;甲方解除競業禁止的,乙方不再受本協議中有關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

甲方連續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補償金的,視為甲方已經解除本協議中的競業禁止條款,乙方將不受本協議中有關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分文不付

2016年12月9日,資料公司單方解除了與佟某的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均認可解除前12個月佟某的月平均工資為8120。57元。

2017年4月,佟某提出仲裁,最後仲裁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5567。41元;支付2016年度十三薪6448。75元;

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38978.75元

;四、駁回佟某其他申請請求。

裁決書載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保密協議》中載明的“標準薪資”即勞動關係解除前12個月佟某的月平均工資,均認可佟某離職後未向資料公司提交書面證明材料、資料公司亦未向佟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保密協議》雖約定“乙方應主動出示書面證明材料”,但既未約定“書面證明材料”的具體形式和內容,也未約定“出示”的方式和途徑,資料公司在佟某未出示書面證明材料的情況下也未敦促其提交,故資料公司以佟某未“主動出示書面證明材料”為由不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的行為無依據,資料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佟某存在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

,故對佟某關於其離職後一直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的主張予以採信。

《保密協議》約定“甲方連續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補償金的,視為甲方已經解除本協議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資料公司自佟某2016年12月9日離職後一直未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故認定《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已於2017年2月10日解除。

綜上,資料公司支付佟某競業限制補償金38978。75元。

由於雙方均未上訴,裁決已生效,其中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2個月,標準是每月8120。57的2。4倍。

不服,再戰

佟某就競業限制違約賠償等再次提起仲裁,被駁回。遂向法院起訴。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訴請:公司支付:1、競業限制違約金292340。63元;2、因被告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292340。63元;3、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9月10日工7個月因被告未依法告知解除了保密協議,導致原告無所適從,持續履行競業限制造成的損失賠償金136425。63元;4、因被告拒絕開具《離職證明》達一年之久造成的損失賠償金97446。88元。

關於違約金的最後裁決

經過漫長的一審、二審、再審,終審法院裁決: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佟某主張資料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因資料公司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2017年2月10日至9月10日因資料公司未依法告知解除《保密協議》導致其持續履行競業限制造成的損失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不應予以支援。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因佟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資料公司遲延開具《離職證明》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故對佟某主張資料公司支付因拒絕開具《離職證明》達一年之久的損失賠償金,不應予以支援。

同時就額外的三個月競業限制補償宣戰

佟某再次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解除時額外支付三個月競業限制補償金58468。13元。被駁回,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本案中,雙方透過約定以資料公司不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作為方式來表達公司的解除競業限制意願,本質上係數據公司以排除佟某獲得已經遵守、履行競業限制期而當然獲得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權利、

而免除己方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義務,該條款的約定因違法而應屬無效。

現資料公司認可《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已於2017年2月10日解除,佟某請求資料公司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至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數額,雙方雖然在《保密協議》中約定補償款為佟某2。4個月標準薪資的補償,但雙方就如何適用上述標準存在分歧。

佟某主張每月應按照2。4個月標準薪資的補償;資料公司主張因雙方已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為三年,故三年的競業限制期限的補償標準為2。4個月標準薪資,不足三年時,據此折算。

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約定超過兩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考慮到競業限制補償金僅補償勞動者因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所受到可得勞動收入的減少,而非其全部勞動收入的性質,故佟某的主張標準明顯高於其在職期間的正常勞動所得,顯然不符合社會大眾按勞取酬的價值觀念,與立法目的相悖,故法院不予支援;資料公司認為的上述標準作為全部競業限制期內的補償款的主張,據此折算勞動者每月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又顯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故法院亦不予採信。

在雙方對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屬於約定不明的情況下,

根據法律規定資料公司每月應當按照佟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支付額外三個月的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法院依法核算。

判決:公司一次性支付佟某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額外經濟補償7309元。

佟某不服,二審、再審均駁回上訴。

案例點評

可以說,這樣的企業毫無誠信可言,當然這樣的競業限制協議給員工挖坑,也在給自己挖坑。員工最終透過法律的手段獲得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一部分競業限制的補償金,但是前後差不多十幾場官司,耗費了雙方的精力,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從案例來看,單位以高額的,2。4倍的工資為誘餌,誘導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同時又在裡面對員工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額金,三年的工資。而對自己,則沒有違約金,還可以單方面解除,甚至還可以不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就算解除了競業限制。明顯的不平等條款。

顯然,這樣的企業,從簽訂保密協議之初,就沒打算付錢。如果真是這樣,理應在員工離職前好好的溝通,該給的經濟補償給,年終獎該發的發,然後明確公司不再對他進行競業限制,但是希望他能保密。就會更好些。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根據《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所以約定的三年也是明顯違法的。那麼本案中為什麼佟某繼續主張三個月額外的經濟補償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勞動合同到期後的競業限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目的既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是防止因不適當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而妨礙勞動者的擇業自由。

競業限制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是一項權利,用人單位作為權利的享有者,有權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權利,在勞動者已履行了競業限制的義務後,用人單位則負有當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糊弄人的競業限制,約定每月給2.4個月工資,最後連30%工資都不給

本案中關於額外三個月競業限制補償的判決,值得商榷的地方是工資的標準,事實上根據雙方認可的,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來看,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是8120。57的2。4倍。結果法院的裁決是變成了8120。57的0。3倍,把明確的標準變成約定不明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

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歡迎點評,歡迎關注”人力資本“。

Tags:競業限制佟某甲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