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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賬戶質押享有優先受償權3個要件

由 陳清波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1-06-24

簡介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時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並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

保證金浮動對銀行金錢有影響嗎

保證金賬戶質押享有優先受償權3個要件

【經典案例】

上訴人張遠鋒因與被上訴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羅湖支行、惠州廣信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案件號:(2012)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號)

保證金賬戶質押享有優先受償權3個要件

【要點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保證金質押合同糾紛是按照上述解釋進行認定和審理的。該條款將保證金質押規定為動產質押的一種,明確了保證金質押權人可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依據上述規定,符合金錢質押擔保的要件必須具備3個條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金錢特定化、移交債權人佔有。

1、其中第一個條件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容易認定,只要合同中約定了金錢質押內容,法院一般予以認可。

2、如何認定保證金賬戶的金錢特定化?

一要看賬戶名稱是否特定化,一般保證金賬戶名稱有非常明顯的標誌,例如本案保證金賬戶名稱為“興銀深羅(按揭)(2004)第0001號惠州廣信物業發展公司”,而非一般名稱“廣信物業發展公司”。本案戶名是“信貸機構名稱+保證金存管協議編號+客戶名稱”,區別於只有客戶名稱的一般帳戶,是專用帳戶。二是看是否轉款轉用。本案保證金已經封存於特定的賬戶,且該賬戶只能專款專用。雙方不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而且實際操作中也嚴格按約定對保證金予以區分。其保證金賬戶與普通結算賬戶在戶名、賬號、結算方式、資金用途上都完全不同,可以嚴格區分,完成了金錢“特定化”。

3、如何認定保證金賬戶已經移交債權人佔有?

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質物,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誰實際控制和使用”,即可認定為“佔有”。本案,保證金賬戶歷史查詢及交易憑證來看,質權人有權對合同約定的項下債務直接予以抵扣,債權人不經過出質人同意即可實際控制和使用該帳戶。可以認定符合質權成立的條件,債權人完成了佔有。

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時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並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並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

進一步明確了保證金質押這一非典型擔保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地位。

Tags:保證金賬戶債權人質押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