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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業管理的意

由 生活需要儀式 發表于 遊戲2021-06-23

簡介其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塵、金屬煙塵、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高溫等,應當採取除塵、通風和防暑降溫、個人防護等有效技術措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符合附錄A的標準

金屬冶煉是什麼意思

有色金屬冶煉

1。l本規程規定了控制和消除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業的職業危害因素、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的勞動衛生管理要求。

1。2本規程適用於本市範圍內一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等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2。引用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標準

2。l《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2。2《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及配套檔案

2。3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2。4衛生部《工業企業建設專案衛生預評價規範》

2。5《上海市建築設計預防性衛生監督辦法》

2。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

2。7《勞動衛生國家衛生標準彙編(l)》

2。8《勞動衛生國家衛生標準彙編(2)》

2。9《勞動者防護用品選用總則(GB11651-89)》

3。術語

3。1有色金屬冶煉:以含有雜質的有色金屬礦產品或再生金屬為原料,透過火法冶煉或溼法冶煉及其它物理化學方法,去除雜質,提取各種有色金屬純度的方法。

3。1。1火法冶煉:以工業爐為主要裝置,包括鼓風爐、轉爐、平爐、邊轉爐、感應爐、電阻爐等,以電能或燃料為加熱方法,經加料、熔化、氧化、扒渣、還原、澆鑄等工序,透過煙塵及爐渣除去雜質和提純金屬的方法。作業溫度都在金屬熔點以上。

3。1。2溼法冶煉:以電解槽、反應塔、反應釜、萃取槽等為主要裝置,透過金屬的無機溶液或有機溶液,經過電解、萃取、置換、浸出、過濾等工序,除去雜質,提純金屬的方法。

3。2有色金屬加工:以各種金屬或合金為原料,透過熔鍊,燒鑄成坯料,經過壓延、擠壓、拉伸等工序,加工成各種線材、棒材、管材、帶材、板材、箔材的方法。

3。3勞動衛生防護設施:是指勞動衛生防護措施中的技術措施。是除塵系統、排毒系統和通風設施的統稱。不包括無排風罩和排風管等僅由排氣扇組成的設施。

3。4有害作業:又稱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化學、物理、生物性等因素的作業的統稱。

3。5有效分隔:指A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在沒有職業危害因素或含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的B作業場所不得檢出或不得超過其空氣中的本底值。

3。6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包括對新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和從無害作業崗位轉入有害作業崗位的人員,在從事該有害作業場所之前所進行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3。7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或曾經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根據其所接觸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定期所作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具體間隔時間按照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規定》的要求執行。

4主要工藝特點、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衛生標準

4。1火法冶煉:由於主要原料為銅、鉛、鋅等有色金屬,且使用的原料及燃料、熔劑、氧化劑、還原劑和爐襯材料含有大量有毒元素,在高溫作業條件下粉塵、煙氣面廣量多,濃度高,危害性大,其中鉛塵、氧化鋅粉塵和一氧化碳等職業危害尤為明顯,應當採取防塵、通風、防暑降溫和個人防護等有效技術措施,使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達到附表A的標準。

4。2溫法冶煉:溫法冶煉過程中大量酸霧、氯氣和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氣體揮發和洩漏,具有對作業場所影響範圍大、持續時間長的特點,應當採取表面覆蓋、降低作業區環境溫度、通風和減少洩漏等有效技術措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達到附表A的標準。

4。3有色金屬熔鍊:根據金屬產品加工的需要,在冶煉的基礎上再配比其它元素進行進一步冶煉,為製品加工提供相應的金屬材料。生產工藝類同火法冶煉。其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塵、金屬煙塵、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高溫等,應當採取除塵、通風和防暑降溫、個人防護等有效技術措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符合附錄A的標準。

4。4有色金屬的加工:按照成品要求熔鍊各種金屬或合金坯料,經過熔化、成份調整、除去氣體、脫氧、澆鑄工序產出錠坯,其特點及危害性同火法冶煉。將錠坯透過壓延、擠壓、拉伸等壓力加工,在此作業過程中,錠坯表面的金屬或合金裂片及氧化皮的細小顆粒會隨著冷卻劑和潤滑劑的飛濺彌散在作業區內;作業場所中噪聲強度較高,造成對人體的危害,必須採取通風降溫、吸聲、隔聲和捕集粉塵等有效技術措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達到附表A的標準。

4。5有色金屬冶煉及其他加工作業:對築爐工應加強粉塵防範措施;操作、貯運各種氣體液體儲罐;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使用、保管、運輸;劇毒品的使用、保管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操作規程執行,杜絕其對人體的危害。

4。6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業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及其衛生標準見本規程附錄A

5。技術措施

5。l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過程和裝置,應當儘量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措施,並結合工藝採取通風措施。單位應當不斷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有害因素的危害。

5。2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應當採用隔離屏障進行有效分隔;毒害大的與毒害小的也應當隔開。

5。3火法冶煉及有色金屬熔鍊過程中的技術措施。

5。3。1對產生粉塵的各類工業爐,應當匹配有效的除塵系統;對可以採用溼式作業的揚塵點,可以考慮溼式作業。

5。3。2對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金屬煙塵及稀貴金屬,應當在排風系統後裝置回收裝置。

5。3。3各種工業爐作業崗位,爐門可採取迴圈水冷卻或使用隔熱材料等措施控制溫度;在工人作業點,應當採取崗位送風裝置。對散熱物體應及時移至車間外作業場所下風側。

5。3。4對產生強度在85dB〈A〉及以上的噪聲作業崗位,工藝許可的,應設定隔聲室;勞動者操作過程不能設定隔聲室的,應向職工配發有效的防護耳塞。

5。3。5在夏季高溫作業現場,除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外,還應當供應清涼含鹽飲料。

5。4溼法冶煉過程中的技術措施

5。4。1種類生產裝置,應儘可能地採取密閉生產措施,不能採取密閉生產的,應當配備有效的排毒系統,防止酸霧等有害氣體對人體的危害。

5。4。2對大面積敞開溼式冶煉作業,除採取必要的通風,應當設立工人操作室。勞動者進入作業現場時,應當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5。4。3對有害氣體揮發量大的作業點,應儘可能首先考慮採取覆蓋措施,減少有害氣體的揮發,並進一步採取通風和排毒措施。

5。4。4採用浸出工藝或溼法冶煉的作業場所,地面應當平整防滑,易於沖洗和清掃。

5。4。5在產生汞、砷等劇毒物的溼法作業場所,應當配備有沖洗裝置,及時沖洗牆、頂和地面,必要時可以加設保護層。

5。4。6沖洗有害物質產生的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禁止與生活廢水排放系統連線。

5。5有色金屬的加工及其他工種的防護

5。5。l對築爐等產生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溼式作業;生產工藝不允許採用溼式作業的,應當使用除塵系統。

5。5。2在連鑄連軋等產生金屬煙塵和化學性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當採用排毒系統和通風裝置。

5。5。3對噪聲作業首先考慮隔聲措施,再考慮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5。6經採取技術措施,作業場所粉塵、金屬煙塵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仍然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對勞動者採取個體防護措施。只有在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濃度或強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值的1/2以下時,可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5。7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選用,應當符合GB1165l-89的規定,並設專人負責收發、清潔、維護保養和更新。

6。管理措施

6。l涉及有害作業的建設專案,其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具體標準和要求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工業企業建設專案衛生預評價規範》、《上海市建築設計預防性衛生監督方法》。

涉及有害作業的建設專案設計的審查和工程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參加。專案需經過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勞動衛生預防性審查、勞動衛生學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勞動衛生學評價。

6。2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需要試運轉的,可在試運轉前三個月後六個月內辦理勞動衛生竣工驗收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試運轉時間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6。3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專案涉及附錄A所列有害因素的工程建設專案,其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並符合國家和本市衛生標準及規定。單位應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衛生審查,並提交有關資料,經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6。4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勞動衛生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

6。5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勞動衛生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制訂實施細則,將職業病防治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制訂計劃並組織實施。

6。6單位應當設定機構,配備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勞動衛生工作,做好勞動衛生法規、標準的貫徹工作,檢查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運轉情況,糾正違反勞動衛生法規、標準及本規範的行為,協調單位內各部門共同做好勞動衛生工作。

6。7單位內的有害作業部門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勞動衛生工作,配合單位的勞動衛生機構,完成本部門的工作。

6。8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參與本單位的勞動衛生工作,組織本單位的勞動衛生工作網路,確保勞動衛生工作處於良好狀態。

6。9單位應對勞動者開展勞動衛生法律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增強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每年至少接受五天的培訓,其他職工每年不少於二天。

6。10單位應當建立《工業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做好動態變化的記錄,以明確勞動衛生管理的物件、範圍和實施日常管理工作。

6。11單位應當建立各項勞動衛生制度,制訂各有害作業崗位的操作規程,至少每月一次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6。12單位發生職業病應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生三例以上(包括三例)或死亡病例,同時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6。13單位應當保持勞動衛生防擴設施處於良好執行狀態。在一般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平時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

6。14勞動衛生防護設施損壞,在檢修期間,應停止有害作業的生產。如確因生產需要或流水作業無法停產的,必須立即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6。15用於緊急救援時使用的呼吸器和其他醫療急救用品,必須定期嚴格檢查,落實專人,每週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妥善存放在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附近,確保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時及時使用。

6。16每六個月一次對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進行測定,發現超標的應立即採取治理措施,測定結果應予十日內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作業場所應當設定有害因素測定結果公告欄,並按照測定週期更換。

7。勞動者的健康保護

7。l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本規範附錄A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和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職業性健康檢查應到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

健康檢查的週期及職業禁忌症按照衛生部《職業性健康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7。2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需經職業性健康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7。3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與該禁忌症相關的作業;經職業性健康檢查機構認為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單位應當立即將其調離。

7。4單位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及時安排治療或者療養。

7。5單位應當對曾長期從事有害作業的並可能患晚發職業病的離休、退休、調離崗位的勞動者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職業性健康檢查。

7。6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患有職業病的,單位應當負責其職業病醫療費用。

8附則

8。1本規程由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提出

8。2本規程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附錄A: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業主要職業危害因素衛生標準

砷和砷化物0。3高溫35

銘和絡化物0。05溫差3

相對溼度80輻射熱6。3

矽塵(S Io280%)1矽塵(S Io210~49%)2

矽塵(S i0250~80%)1。5石棉塵2

鋁類粉塵4炭黑塵8

石墨塵6活性碳塵10

其他粉塵10石灰石塵10

二氧化硫15二氧化硒0。l

二氧化錫2硒0。l

一氧化碳30金屬汞0。01

五氧化二釩煙0。l氟化物1

釩鐵合金1五氧化二釩塵0。5

氧化氮5苛性鹼0。5

氯化鋅(煙)2氨30

砷化氫0。3氧化鋅5

鉛塵0。05氧化鎘0。l

鉬(不溶)6鉛煙0。03

鎢及碳化鎢6鈹及化合物0。001

鎳及難溶性化合物1鉬(可溶〉4

草酸2可溶性鎳化合物0。5

錳及化合物0。2硫酸、三氧化硫2

氯化氫及鹽酸15鋯及化合物5

鈷及化合物0。l氯1

銅塵1羧基鎳0。001

銻及其化合物1銅煙0。2

二氧化碳18000鈦及其化合物10

噪聲85陀及化合物0。01

氧化鎂煙10

Tags:作業勞動衛生應當有害冶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