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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逾期提示承兌,將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由 融資線 發表于 美食2023-02-05

簡介《票據法》第39條第款規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商業匯票如何退回前手

我國《票據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對於持票人來說,按期提示承兌不僅是行使票據權利的方式也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手段。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必須及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其將喪失向其前手追索的權利。這對於持票人來說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潛在風險,應當重視。而付款人對於持票人的提示承兌也必須做出慎重考慮,因為一旦做出承兌,即意味著付款人由原來的票據關係人變為票據主債務人,承擔絕對付款義務。由此可見,票據的提示承兌在承兌過程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匯票逾期提示承兌,將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提示承兌匯票是為了確定付款請求權,避免票據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為此,大多數國家的票據法都規定了票據承兌的法定期間,也即關於匯票到期日的規定。匯票到期日是指持票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期日,到期日在票據承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匯票上記載的到期日的遠近的不同,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即期匯票就是見票即付的匯票。遠期匯票則包括定日付款匯票、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和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三種。《票據法》第39條第款規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第40條第1、3款分別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區分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的意義在於表明除即期匯票外,其餘三種遠期匯票都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未獲承兌即不能請求付款人付款,同時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關於未按期提示承兌的後果,我國《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規定,《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根據這個規定,持票人未能在匯票到期日前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提示承兌,就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任何前手的追索權。

以上內容來源於:融資線

Tags:匯票承兌持票人付款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