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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塘普法丨你辦的健身卡到底能不能申請退款?快來看看!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娛樂2023-01-20
簡介其次,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奧城店擅自停業1年未告知會員的不作為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1條之規定: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30日釋出告示,並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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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本期專欄主題:健身卡退款
- 案例 -
案例一:2020年4月6日,郭女士在杭州金某某健身服務公司辦了一張三年期的健身卡,簽訂了《會員協議》一次繳納了3880元會費;後因為個人原因需要回老家內蒙古,不能繼續健身計劃,希望解除合同,請商家能夠按照合同內容扣除費用和相關合理使用費後退餘款,但是對方明確拒絕,且態度惡劣,理由是:會員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會員不得退卡”。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訴維權。
案例二:近期,另有張女士投訴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奧城店收取消費者私教課程加健身卡費用高達20000元,卻頻繁更換教練,後又擅自停業1年未告知會員。面對張女士的交涉要求退款,商家採取冷處理方式,拒絕退款。張女士之前與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會員合同》、《私人訓練合同》。張女士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款。
以上兩則案例屬於同類糾紛的不同形態。那麼,消費者辦理的健身卡能否申請退款呢?
律師分析
本期主講律師
浙江鼎和律師事務所
王雪梅 律師
01
案情分析
Law
一、健身卡退款的最新規範標準
第一、案例一中,郭女士與杭州金某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的《會員協議》,因其仍在經營,且雙方簽訂的合同仍在存續期間,郭女士請求解除合同的基礎不存在,因此郭女士無權解除合同。但郭女士因情勢變更可根據《民法典》533條,作為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有權請求與對方重新協商變更或解除協議;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雙方的《會員協議》上載明“本會所不接受退卡服務”,該約定系由該健身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條款,未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排除了其權利,且未以顯著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故該部分應被法院認定無效。
第二、案例二中,私人教練課程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私人教練的服務內容、質量、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私人教練本人的素質,如變更私人教練,屬合同內容之重大變更,應取得張女士的同意。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頻繁更換健身指導人員,不能提供《私人訓練合同》約定的服務,雙方又不能達成一致,故張女士要求解除《私人訓練合同》的主張,應受法院支援。
其次,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奧城店擅自停業1年未告知會員的不作為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1條之規定: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30日釋出告示,並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餘額。
二、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533條屬於新確立的“情勢變更原則”不產生免責的法律效果,但可以產生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民法典》第496條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對“格式條款”法律規則進行了詳細規定。因消費者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視為消費者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該違約責任並不僅依據雙方簽署的會員協議,因目前健身行業中商家提供的會員協議普遍存在格式條款以及違約金過高的情形,消費者可以申請退還扣除正常消費以及適當的違約金外的剩餘款項。商家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中關於“會員不得退卡”的規定對會員不公平也不合理,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因此依法應當無效。
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停業前30日告示義務,商家不履行此告知義務,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02
法條解析
La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
第533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496條規定: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1
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11條 :
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30日釋出告示,並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餘額。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餘額,並要求依法賠償損失;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款餘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5日內予以退還。
03
律師提醒
Law
近年來,健身消費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建議廣大消費者注意採取以下幾點措施,防範、化解風險:
其一、在挑選健身房時要謹慎,應當注意看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選擇證照齊全、資質過硬的健身房,並且要檢視健身教練的職業技能以及健身器材等配套設施是否完善;
其二、消費者應結合自己的需求,理性消費,不把個人健身計劃盲目委託給商業健身機構,以免對方違約,發生糾紛。
其三、建議不要倉促辦理及簽訂健身會員合同,簽訂前應當先仔細閱讀相關合同條款細則;
其四、消費者注意保管好相關的合同以及轉賬記錄、收據、發票等證據資料,以便遇到消費糾紛時,方便舉證,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原標題:《錢塘普法丨你辦的健身卡到底能不能申請退款?快來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