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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報:分配股息紅利 莫忘扣繳義務

由 稅乎網稅務知識分享 發表于 娛樂2023-01-06

簡介稅務人員敏銳發現,A銀行可能存在涉稅風險——A銀行在公開的新聞報道中表示,已引入新加坡B企業成為戰略投資者,同時其2021年度報告中也披露,已順利完成向新加坡境外法人企業的定向募股工作,但報告中並未闡述向非居民法人股東派發股息紅利需要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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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股息紅利 莫忘扣繳義務

2022年12月30日 中國稅務報 版次:07 作者:周倩 融亦

2022年已經接近尾聲。最近一段時間,不少企業都在衝刺業績,向投資者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在企業回報投資者的諸多方式中,分配股息紅利是比較常見的方式。近期,深圳市稅務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發現,部分境內企業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紅利時,存在未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稅務部門建議相關企業,及時自查股息分紅繳稅情況,強化內控管理。

中國稅務報:分配股息紅利 莫忘扣繳義務

案例:企業公開資訊露出“馬腳”

A銀行是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的稅務人員在定期收集和分析企業外部資訊時發現,該銀行在官方網站公佈的2021年度報告“利潤分配”章節中寫明:銀行的個人股東所獲分配股息,由該銀行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則自行申報納稅。

稅務人員敏銳發現,A銀行可能存在涉稅風險——A銀行在公開的新聞報道中表示,已引入新加坡B企業成為戰略投資者,同時其2021年度報告中也披露,已順利完成向新加坡境外法人企業的定向募股工作,但報告中並未闡述向非居民法人股東派發股息紅利需要代扣代繳的情況。

分析:企業忽略代扣代繳義務

經稅務人員瞭解,2021年是該銀行引進境外投資者的第一年,財務人員的確沒有考慮到境外股東分紅需要源泉扣繳的情形,在財務和稅務處理上均未提前作出安排。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同時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九十一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相關規定,A銀行向境外B企業派發股息紅利時,應就其股息紅利所得,代扣其10%的企業所得稅,並自股息、紅利實際支付之日起7日內,向A銀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最後,經過稅務人員納稅輔導,A銀行深刻理解了自身的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境外投資者非居民股息分紅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超過2000萬元。

建議:最佳化內控流程防範風險

近年來,隨著企業對外合作的步伐加快,引入非居民企業股東也成為企業引入資本擴大經營的常見方式。境內企業需要關注非居民企業股東股息紅利的涉稅處理,並及時瞭解中國與相關國家地區達成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協定稅率。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踐中,一些企業由於財稅部門未及時掌握有關業務進展情況,或者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缺乏涉稅風險敏感性,導致涉稅處理出現偏差。建議企業加強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資訊溝通,及時掌握最新經營戰略和業務情況,提升資訊化水平,最佳化內控流程,正確把握分紅相關所得稅政策和涉稅處理要求。如果企業在面對複雜情況時把握不準,應積極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Tags:企業股息所得稅扣繳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