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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醫療賠償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還是《民法典》?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娛樂2022-12-28

簡介訴訟中,被告騰衝市某醫院辯稱,本案應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選擇一種規定來計算損失,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來計算損失,則醫院不應賠償死亡賠償金

醫療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案例分析】醫療賠償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還是《民法典》?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8日,李某的妻子索某因生育二胎,入住騰衝市某醫院婦產科。4月10日,索某進產房行胎心音監測,有不規律宮縮,胎心音訊繁晚期減速,予以補液、吸氧後胎心音無明顯好轉,醫院建議終止妊娠,索某及家屬要求手術,急診行剖宮產術生下一子。4月12日,索某突然出現抽搐和意識不清,經多個科室會診後,轉入ICU搶救治療,搶救中,索某呼之不應,瞳孔不等大,對光反射消失,進行CT檢查提示腦幹出血,在ICU 搶救治療至2020年5月29日,呼吸、迴圈平穩,轉神經外科繼續治療。之後,索某由神經外科轉入康復醫學科繼續治療,併到昆明、騰衝多地醫院治療。2021年2月21日,索某因“呼之不應,口吐白沫”送至騰衝市某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後於當日死亡。索某死亡後,其家屬與醫院對醫院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發生爭議,雙方透過騰衝市衛生健康局委託保山市醫學會進行鑑定。2021年4月15日,保山市醫學會作出鑑定書,認定索某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被告騰衝市某醫院承擔次要責任。索某家屬因與騰衝市某醫院協商未果,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費1406074元。

訴訟中,被告騰衝市某醫院辯稱,本案應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選擇一種規定來計算損失,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來計算損失,則醫院不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如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來處理,則不應該支援精神撫慰金,同時陪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區分應按城鎮、農村標準進行計算。

經法院查明,死者索某生前為騰衝市固東中心衛生院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員,其請產假前一年即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間的全年工資總額46104。95元,月平均工資為3842。1元,日平均工資為126。3元。索某與原告李立松共同生育兩子,索某父親52歲,母親54歲。

【案件焦點】

本案醫療賠償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還是《民法典》?

【案例分析】醫療賠償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還是《民法典》?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騰衝市某醫院在為索某提供診治服務過程中,術前診斷明確,索某有剖宮產手術指徵,未違反醫療原則。在索某剖宮產後,被告對妊高症的認知評估不足,處理不到位,致使索某病情加重,經治療、搶救無效死亡。經保山市醫學會鑑定,認定索某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故被告應對索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屬行政法規,相對於《民法典》而言並非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而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係,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應優先於《民法典》適用。鑑於患者索某死亡構成醫療事故,故本案應依照《民法典》並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對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規定的賠償專案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計算,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未規定的賠償專案,如死亡賠償金則應依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賠償數額。

同時,法院認為,本案侵權行為雖然發生在2021年6月1日前,死者索某的工作及經常居住地雖在騰衝市固東鎮,但其收入遠高於農村村民,故死亡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202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00元計算20年,即為750000元。經計算,索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288450。59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指明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考慮因素,綜合被告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涉案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故以被告承擔上述損失的40%為宜,即被告賠償原告515380。23元。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25000元的訴請,綜合考慮事故等級、被告對涉案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其醫療行為存在過失以及醫療機構具有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社會公益性,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0元。最終,法院判令被告騰衝市某醫院賠償原告李某等五人各項損失共計555380。23元,同時駁回原告李某等五人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後,雙方未上訴,被告醫院按照法院判決內容履行了賠償義務。

案件評析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2021年1月1日修訂實施)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根據《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詳細列明瞭人身損害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12個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對“醫療事故的賠償”作了專門規定,第五十條對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具體的醫療事故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11個賠償專案,以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醫療事故近親屬等的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並分別規定了計算標準。

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而《民法典》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對此作了規定。因而在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情況下,按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得到的賠償將明顯少於適用《民法典》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所得到的賠償,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民法典》實施後,其作為上位法,對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及標準都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更為合理、公平,同時簡化了處理醫療糾紛的程式,縮減了處理醫療糾紛所花費的時間,消除了醫療糾紛處理上存在的標準差異,更大程度上體現了民事公平原則,有益於醫療糾紛的高效、公平解決,故而,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應當優先適用。

供稿:章麗萍 李維強

原標題:《【案例分析】醫療賠償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還是《民法典》?》

Tags:醫療事故索某賠償民法典處理